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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澳洋顺昌: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6-08-25  

						                   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
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阅,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
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
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我们对截至2016年6月30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及公司
对外担保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核查,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
场,现就相关情况作出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一)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
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无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
的情况。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是按照“公平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进行的,
在审议关联方交易事项时,关联方按规定进行了回避表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交易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定价公允,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
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的行为。报告期内,公司没有发生重大或异常的日
常关联交易事项。
    (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经公司2016年3月16日召开的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相关决议授权,同意公司
为子公司张家港润盛科技材料有限公司银行融资业务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
人民币3亿元。报告期末,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808.64万元。
    经公司2016年3月16日召开的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相关决议授权,同意公司
为子公司广东润盛科技材料有限公司银行融资业务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人
民币2亿元。报告期末,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零。
    经公司2016年3月16日召开的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相关决议授权,同意公司
为子公司广东澳洋顺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银行融资业务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不超
过人民币2亿元。报告期末,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零。
    经公司2016年3月16日召开的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相关决议授权,同意公司
为子公司淮安澳洋顺昌光电技术有限公司银行融资业务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不超
过人民币3亿元。报告期末,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零。
    经公司2016年3月16日召开的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相关决议授权,同意公司
为子公司张家港昌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的融资业务提
供担保。报告期末,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
    经公司2016年3月16日召开的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相关决议授权,同意公司
为控股子公司张家港昌盛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担保类业务额度为人民币1亿
元。报告期末,其实际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
    经公司2016年6月29日召开的2016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相关决议授权,同
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江苏绿伟锂能有限公司(含其全资子公司江苏天鹏电源有限
公司) 银行融资业务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报告期末,公司
实际担保余额为零。
    公司上述对外担保未出现逾期情况。报告期末,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不含为
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为人民币6,808.64万元,占公司报告期末
净资产的3.88%;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为人民币9,808.64万元,占公司报告期末净资产的5.59%。
    公司上述对外担保属于公司及下属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资金合理利用的需
要,均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充分揭
示了存在的风险,并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上述对外担保没有
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公司在章程中对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批对外担保事项权限做出了规定,并严
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有关对外担保的规定,较好地控制了对外担保
风险、避免违规担保,保证了公司资产的安全。
    无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实际承担担保责任。
    二、关于募集资金2016年半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
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2016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发表
如下意见:
    经核查,公司募集资金2016年半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关于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
使用违规的情形。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曹承宝          吕强            梁秉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