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洋顺昌:独立董事关于以自有资金置换募集资金购买的结构性存款的独立意见2016-12-21
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以自有资金置换募集资金购买的
结构性存款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以自有资金置换募集资金购
买的结构性存款的议案》进行了了解和审查,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为保证 LED 二期项目的建设需要及公司与全体股东利益最大化,拟以自
有资金置换以募集资金购买的部分结构性存款(本金不超过 2.7 亿元),置换款
项全部按规定进入公司募集资金账户,确保 LED 二期项目的建设资金需要。
公司上述行为,不存在违反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的情形,不会影响募集资金
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最大化。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以自有资金置换募集资金购买的
结构性存款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曹承宝 吕强 梁秉文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