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第三期行权/解锁及调整相关事项法律意见书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 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三期行权/解锁及调整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苏同律证[2013]第 027-9 号 致: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与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澳洋顺昌”或“公司”)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之约定,指 派居建平、张红叶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作为澳洋顺昌实施股票期权和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或“本计 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 第 4 号:股权激励》(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备忘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澳洋顺昌根据《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下称“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 规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第三期行权/解锁(以下简称“本期行权/解锁”)、回购注 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以下简称“本 次调整”)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澳洋顺昌本期行权/解锁及本次调整所 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 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 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单位或 个人的证明、声明或承诺而作出判断。 2、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 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本所律师仅根据自己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 1 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第三期行权/解锁及调整相关事项法律意见书 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就澳洋顺昌本期行权/解锁及本次调整有关事项发表法律意 见,并不对会计、审计、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 中涉及审计、评估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引述,并不 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澳洋顺昌已作出承诺,保证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 必需的资料、文件或情况说明,澳洋顺昌同时保证其所提供材料之副本或复印件 与正本或原件相一致。 5、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澳洋顺昌本期行权/解锁及本次调整所 必备的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并使用及公开披露,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澳洋顺昌本期行权/解锁及本次调整之目的而使用,未 经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澳洋 顺昌提供的文件及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对澳洋顺昌本期行权/解锁及本 次调整的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期行权/解锁及本次调整的批准与授权 1、澳洋顺昌于 2013 年 11 月 18 日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 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下称“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司独立董 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其后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了申请备案材料。 2、“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经中国证监会备案无异议后,公司于 2014 年 1 月 27 日召开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江苏澳洋顺昌股份 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下称“股权激励计划”) 及其摘要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授权董事会确定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 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与 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具体事项的相关调整)。 3、公司于 2014 年 2 月 10 日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 2 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第三期行权/解锁及调整相关事项法律意见书 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确定以 2014 年 2 月 10 日作为激励计划 的授予日,同意以 2014 年 2 月 10 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 84 名激励对象授予 232.5 万份股票期权与 1,044.5 万股限制性股票。 4、2014 年 7 月 28 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三 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 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对四名离职激励对象 持有的尚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 1.5 万份、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19.5 万股进行 注销及回购注销的处理。 5、2015 年 2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对两 名离职激励对象持有的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共 6 万份进行注销处理。 6、2015 年 4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调整股 票期权授予对象、数量及行权价格的议案》,因 2014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事项, 同意相应调整公司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为 1.381818 元/股;同时,同意 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对孙领军、李斌及龚路青三名离职激励对象持 有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145,200 股进行回购注销的处理;对李斌及龚路青两 名离职激励对象持有的尚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共 18,000 份进行注销处理;因 2014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事项,同意相应调整股票期权数量及行权价格。 7、2016 年 2 月 23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和第三 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二个行权/解锁期可行权/解锁的议案》,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第二期行权/解锁; 同时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同意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对三名离职激励对象持有的尚未获准行权 的股票期权共 118,800 份、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 277,200 股进行注销及回购 注销的处理。 8、2017 年 2 月 11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 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 3 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第三期行权/解锁及调整相关事项法律意见书 行权/解锁期可行权/解锁的议案》,认为激励对象所持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的第 三个行权/解锁期的行权/解锁条件已满足,实施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第三期行权 /解锁,监事会对公司首次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解锁期的行权/解锁条件及 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本次董事会同时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 期权的议案》,同意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对五名离职激励对象持有 的尚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共 33,000 份、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 257,400 股进 行注销及回购注销的处理。 本次董事会还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因公司实 施 2015 年度实施利润分配(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30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调整后行权价格=调整前行权 价格-每股派息额=2.75-0.03=2.72 元。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澳洋顺昌根据“股权激励计划”实施的本期行权/解 锁及本次调整事宜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上述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信息披露备忘录》及“股权激励计划”的有关 规定。 二、本期行权/解锁及本次调整的具体内容 (一)“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解锁期行权/解锁 1、行权/解锁时间已符合“股权激励计划”规定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第三个行权/解锁期为自首次授予日(即 2014 年 2 月 10 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交易日当日止,可申请行权/解锁所获总量的 20%。根据公司的行权安排和解锁 计划,公司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为 2017 年 2 月 10 日—2018 年 2 月 9 日,公 司限制性股票第三次解锁期为 2017 年 2 月 10 日—2018 年 2 月 9 日,第三次可 行权/解锁时间已符合规定。 2、本期行权/解锁条件已满足 行权/解锁条件 是否满足条件的说明 4 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第三期行权/解锁及调整相关事项法律意见书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 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行权/解锁条件。 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 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3)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 宣布为不适当人员;(2)最近三年内因重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行权/解锁条 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 件。 罚;(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形;(4)公司 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公司 2016 年度归属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 3、第三次行权/解锁业绩考核要求: 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 16,642.39 万 以 2013 年年度净利润为基数,公司 2016 元,较 2013 年度增长 87.87%,公司 2016 年年度净利润较 2013 年增长率不低于 年营业总收入 19.89 亿元,不低于 16 亿元, 72%;公司 2016 年营业总收入不低于 17 满足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解锁期的业绩 亿元。 考核指标。 4、个人业绩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只有在上一年度绩效考核为合格, 激励对象绩效考核均达到考核要求,满足行 才能行权/解锁当期激励股份;考核若不合 权/解锁条件。 格,则取消当期行权额度,期权份额由公司 统一注销。 根据公司董事会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解 锁期的行权/解锁条件已满足,除了离职激励对象外,公司现有激励对象行权/解 锁资格合法、有效,现有获授股票期权的 26 名激励对象在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 股票期权数量为 90.42 万份,获授限制性股票的 53 名激励对象在第三个解锁期 可解锁限制性股票为 411.18 万股。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与已披露 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3、本期行权/解锁的激励对象和数量 (1)本行权期可行权的激励对象及股票期权数量 获授股票期权 占授予期权 本期可行权 剩余未行权数 姓名 部门及职务 数量(万份) 总数的比例 数量(万份) 量(万份) 5 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第三期行权/解锁及调整相关事项法律意见书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业 90.42 100% 90.42 0 务(技术)人员(26 人) 注:2017年2月11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 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对五名离职激励对象持有的尚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 共33,000份、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257,400股进行注销及回购注销的处理,目前尚未完成。 (2)本解锁期可解锁的激励对象及股票数量 占授予限制性 本期可解 剩余未解 获授限制性股 姓名 职务 股票总数的比 锁数量(万 锁数量(万 票数量(万股) 例 股) 股) 董事、副总经 林文华 理、财务总监、 20.24 4.92% 20.24 0 董事会秘书 徐利英 董事 13.20 3.21% 13.20 0 李科峰 董事 13.20 3.21% 13.20 0 朱宝元 董事 13.20 3.21% 13.20 0 程红 副总经理 20.24 4.92% 20.24 0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业务 331.10 80.52% 331.10 0 (技术)人员(48 人) 合计 53 人 411.18 100.00% 411.18 0 注:2017年2月11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 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对五名离职激励对象持有的尚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 共33,000份、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257,400股进行注销及回购注销的处理,目前尚未完成。 根据公司董事会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期股权激励计划行权/解锁的 对象和数量符合“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 4、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对本期股权激励计划行权/解锁的意见。 (1)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解锁期可 行权/解锁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认为:按照《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股 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6 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第三期行权/解锁及调整相关事项法律意见书 第三个行权/解锁期可行权/解锁条件已满足,除了离职激励对象外,公司现有激 励对象行权/解锁资格合法、有效,现有获授股票期权的26名激励对象在第三个 行权期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90.42万份,获授限制性股票的53名激励对象在第 三个解锁期可解锁限制性股票为411.18万股。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相应行 权/解锁手续。公司相关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公司股 权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三个行权/解锁期内行权/解锁。 (2)公司监事会的意见 监事会对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解锁期可行权/解 锁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认为:按照《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行 权/解锁期可行权/解锁条件已满足,除了离职激励对象外,公司现有激励对象行 权/解锁资格合法、有效,现有获授股票期权的26名激励对象在第三个行权期可 行权股票期权数量为90.42万份,获授限制性股票的53名激励对象在第三个解锁 期可解锁限制性股票为411.18万股。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相应行权/解锁手 续。公司相关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4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相关规定。 (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1、注销原因 鉴于公司股权激励对象管政华、张伟、王丽、吴思珊及张习怀五人向公司提 出辞职并已获得公司同意,根据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及《江苏 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第七章 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在情况发生之日,对激励对象已获准 行权但尚未行使的股票期权终止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期权作废。已获授但尚未 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公司董事会同意根 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对五名离职激励对象持有的尚未获准行权的股票 期权共 33,000 份、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共 257,400 股进行注销及回购注销的处 理。 7 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第三期行权/解锁及调整相关事项法律意见书 本次公司决定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分别占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 现有额度的 5.8912%和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0264%;本次公司决定注销的股票期 权数量分别占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现有额度的 3.5211%和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0034%。 2、注销股票期权和回购限制性股票的价格、资金总额和来源 (1)上述尚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 33,000 份将直接注销。 (2)回购限制性股票的价格:2015 年 4 月 2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因 2014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事项,同意相应调整公司股权激励限制性股 票回购价格为 1.381818 元/股 (3)公司拟用于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的资金总额为 35.5680 万元,来源全 部为公司自有资金。 3、本次注销股票期权和回购限制性股票对公司股本结构及业绩的影响 (1)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不会影响公司股本的变动。 (2)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后,不考虑其他事项的影响,公司股份总数 将由目前的975,228,915股变更为974,971,515股。 单位:股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增减(+,-) 本次变动后 数量 比例 股权激励回购注销股份 数量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70,015,249 7.18% -257,400 69,757,849 7.15% 1、国家持股 2、国有法人持股 3、其他内资持股 6,283,999 0.64% -257,400 6,026,599 0.62% 其中:境内非国有法人持股 境内自然人持股 6,283,999 0.64% -257,400 6,026,599 0.62% 4、外资持股 63,731,250 6.54% 63,731,250 6.54% 其中:境外法人持股 63,731,250 6.54% 63,731,250 6.54% 境外自然人持股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905,213,666 92.82% 905,213,666 92.85% 8 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第三期行权/解锁及调整相关事项法律意见书 1、人民币普通股 905,213,666 92.82% 905,213,666 92.85% 2、境内上市的外资股 3、境外上市的外资股 4、其他 三、股份总数 975,228,915 100.00% -257,400 974,971,515 100.00% (3)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不会对公司的 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责。 4、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如下: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原激励对象管政华、张伟、 王丽、吴思珊及张习怀五人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我们同意公司按相关规定 回购注销上述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 权的股票期权。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及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 合规。 5、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对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进行了核 实,认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原激励对象管政华、张伟、王丽、吴思珊及张习怀 五人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 票期权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决议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监事会同意公司按相关规定回购注销上述离 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三)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1、调整事由 公司因实施 2015 年度实施利润分配(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 现金红利 0.30 元[含税];不送红股,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调整后行权价格 9 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第三期行权/解锁及调整相关事项法律意见书 =调整前行权价格-每股派息额=2.75-0.03=2.72 元。 股票期权数量无需调整。 2、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如下:经核查,公司本次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事项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 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股票期权价格调整事项。 3、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对本次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事项进行了核实,认为:公司按照相关 规定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已履行相应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 稿)》及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相关规定。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 股票期权价格调整事项。 三、本期行权/解锁及本次调整履行的程序 1、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和股东大会的授权,2017 年 2 月 11 日,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三个行权/解锁期可行权/解锁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 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以及《关于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进行本期 行权/解锁和本次调整。 2、2017 年 2 月 11 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解锁期可行权/解锁相关事项的议 案》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以及《关于 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议案》,对本期行权/解锁对象和数量及本次调整事项进 行了核实,认为本期行权/解锁及本次调整等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 订稿)》及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按相关 规定实施本期行权/解锁和本次调整事项。 10 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第三期行权/解锁及调整相关事项法律意见书 3、2017年2月11日,公司独立董事就“股权激励计划”本期行权/解锁和本次 调整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本期行权/解锁和本次 调整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股 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决议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实施本期行权/解锁和本次调整事项。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一、公司董事会本期股权激励计划行权/解锁和本次调整的安排符合《管理 办法》、《信息披露备忘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规 定,并已获得股东大会的授权。 二、本期股权激励计划行权/解锁和本次调整的内容符合《管理办法》、《信 息披露备忘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 三、本期股权激励计划行权/解锁和本次调整已履行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备忘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副本若干,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11 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第三期行权/解锁及调整相关事项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 权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期行权/解锁及调整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居建平: 负责人:王 凡 张红叶: 2017 年 2 月 11 日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