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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澳洋顺昌:独立董事关于为下属公司项目融资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2017-04-27  

						                   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为下属公司项目融资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结合公司财务与经营情况,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
于为下属公司项目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事项进行了了解和审查,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拟为下属公司江苏天鹏电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鹏电源”)银行项
目融资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不超过人民币4亿元,担保期限不超过5年,实际担保
金额、种类、期限等以合同为准。
    天鹏电源为公司锂电池业务的实施主体,经营情况良好,偿债能力较强,公
司对其控制较强,为其提供担保风险较小,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股东的情形。本
次担保为对合并报表范围公司提供担保,有助于公司锂电池业务的经营及发展。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上述担保相关事项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
担保行为的通知》以及《关于执行证监发[2005]120 号文有关问题的说明》等相
关规定和本公司对于担保审批权限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我们同意上
述担保事项,同意根据上述规定将《关于为下属公司项目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为下属公司项目融资提供担保的

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曹承宝                吕强                 梁秉文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