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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澳洋顺昌: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2017-05-04  

						股票代码:002245            股票简称:澳洋顺昌            编号:2017-049
债券代码:128010            债券简称:顺昌转债



                    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
已获 2017 年 3 月 13 日召开的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
宜公告如下:
    一、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 2016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 2016 年年度权益分派股权登记
日 2017 年 5 月 9 日的公司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0.250000 元人
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 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的个
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0.225000 元;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
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 10 股派 0.250000 元,权
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持有非股改、
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部分按 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注
1);对于 QFII、RQFII 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
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注 1: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
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050000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025000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
税款。】
    【注 2:公司目前现有总股本 987,539,480 股,鉴于目前公司仍处于可转换
公司债券(以下简称“顺昌转债”)转股期,截至股权登记日 2017 年 5 月 9 日,
公司总股本存在因顺昌转债转股继续发生变动的可能性,公司将按照股权登记日
的总股本为基数,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进行权益分派。】
    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及其调整原则一致。本
次权益分派距离股东大会通过权益分派方案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7 年 5 月 9 日,除权除息日为:2017 年 5
月 10 日。
    三、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17 年 5 月 9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四、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 2017 年 5 月
10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 股股份的股息由本公司自行派发:股权激励限售股。
    3、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412      澳洋集团有限公司
              2     08*****109      昌正有限公司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17 年 5 月 2 日至登记日:2017 年 5
月 9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
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五、公司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情况
    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价格将相应调整,具体详见公司
同日披露的公司 2017-050 号《关于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
    六、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江苏省张家港市新泾中路 10 号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联系人:林文华     吴向阳
    咨询电话:0512-58161276
    传真电话:0512-58161233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七年五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