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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澳洋顺昌:独立董事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03-07  

						          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
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相关
事项进行了审阅,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
期可解除限售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认为:按照《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
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
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满足,除已按照规定程序审议回购注销其持有的
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外,公司现有激励对象解锁资格合法、有效,满
足公司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锁条件,获授限制性股票的 168 名激
励对象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可解除限售的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为 540.75 万股。同
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相应解除限售手续。公司相关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符合
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在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第一个解除限
售期解除限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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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
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曹承宝                吕强               梁秉文




                                                             二〇一八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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