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洋顺昌:公司章程修正案2019-02-01
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30 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
程的议案》,同意公司对《公司章程》中注册资本及其他部分条款作相应修订。
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一、原章程第一章第六条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98,671.9278 万元”。
现修改为: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98,131.1778 万元。”
二、原章程第三章第十九条为“公司股份总数为 98,671.9278 万股,公司股
本结构为:普通股 98,671.9278 万股,其他种类股零股。”
现修改为:
“公司股份总数为 98,131.1778 万股,公司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98,131.1778
万股,其他种类股零股。”
三、原章程第三章第二十三条为“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现修改为: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四、原章程第三章第二十五条为“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
(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
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现修改为: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
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
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学如
2019 年 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