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经审阅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 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阅,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此次变更名称和经营范围,是基于公司的实际情况和经营需要,变更后 的公司名称和经营范围更能匹配公司主营业务,体现公司的战略定位,符合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此次变更名称和经营范围,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澳洋顺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拟变更公司名称相关 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王亚雄 何伟 丁伟 曹承宝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