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蔚蓝锂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变更公司简称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江苏蔚蓝锂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经审阅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 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阅,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此次变更公司证券简称,是基于公司的实际情况和经营需要,体现公司 的战略定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此次变更证券简称。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蔚蓝锂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变更公司简称的独立 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王亚雄 何伟 丁伟 曹承宝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