蔚蓝锂芯: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1-08-26
江苏蔚蓝锂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
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江苏蔚蓝锂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在会前收到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的相关资料,并听
取了公司相关人员关于该事项的报告。经审阅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我
们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2021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暨关联交
易相关事项发表以下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调整后的发行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调整后的发行方案具备可操作性。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全体股东的
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公司制定的《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修
订稿)》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上市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的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趋势、对上
市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的相关规定及公司未来整体战略发展方向,具有较好的市场
前景和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与CHEN KAI先生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CHEN KAI先生承诺认购本次非公开发行的股份,CHEN
KAI先生系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方,
因此构成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与本次交易有关的议案时,关联董事需回
避表决。公司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时,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
方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对上市公司独
立性构成影响,没有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暨关联交易事项,同意将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暨关联交易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
议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蔚蓝锂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
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王亚雄 丁 伟 曹承宝
何 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