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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蔚蓝锂芯: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09-14  

                        股票代码:002245            股票简称:蔚蓝锂芯           编号:2021-083



                   江苏蔚蓝锂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 年 9 月 13 日下午 2:3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张家港市金塘西路 456 号公司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 CHEN KAI 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7 名,代表
股份 245,876,82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74%。公司董事、监事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名,代表股份 244,960,622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65%。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0 名,代表股份 916,20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审议具体事项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江苏蔚蓝锂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
    股东林文华、吴向阳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526,480 股,属于关联人,在本
议案表决时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244,236,74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35%;反对 113,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3%;弃权
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858,2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2389%;反对 113,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408%;弃权 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3%。
    2、审议通过《关于<江苏蔚蓝锂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
法>的议案》;
    股东林文华、吴向阳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526,480 股,属于关联人,在本
议案表决时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244,236,74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35%;反对 113,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3%;弃权
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858,2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2389%;反对 113,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408%;弃权 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3%。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
事宜的议案》。
    股东林文华、吴向阳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526,480 股,属于关联人,在本
议案表决时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244,236,74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35%;反对 113,2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3%;弃权
4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1,858,25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2389%;反对 113,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408%;弃权 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居建平及张红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发表结论性意见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召集人和出席列席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
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江苏蔚蓝锂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蔚蓝锂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