蔚蓝锂芯:内幕信息管理制度(2022年修订)2022-03-22
江苏蔚蓝锂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制度
(经 2022 年 3 月 19 日第五届第二十五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蔚蓝锂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
管理,完善内外部信息知情人管理事务,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避免内幕交易,
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江苏蔚蓝锂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
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
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
完整。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
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证券部门具体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登记、存档、报备等事项。
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
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
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
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
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对公司债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可以接
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由于与前述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
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 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
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
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
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
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第八条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
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
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
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的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范围,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上市公司的重
大事项,以及发生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
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
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
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第十条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
记,并做好上述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
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
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
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
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
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
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
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
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
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
第十二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
披露重组事项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
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第十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
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
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是该单位向公司报告信息的第一责任人,在本制度规定的内
幕信息情况发生时,应当督促该单位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
保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上报给公司证券部门或者董事会秘书,按本制度进行
内幕信息管理。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透
露、泄露上市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上市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
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的范围内。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要求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条 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工作的相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
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备,重大信息文件
应制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二十一条 未经董事会秘书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
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不得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
件、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外借。
第二十二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等需对外提供内幕信息时,可采取与内幕信
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或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发放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
式加强内幕信息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财务、证券、统计、审计、核算等工
作人员不得将公司季度、中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不得通过公开
媒介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研究员、新闻记者、特定对象等至公司调研、采访应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的要求签署《承
诺书》,承诺不故意获取公司内幕信息,不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且不利用未公开重
大信息买卖公司股票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对于公司范围内违反有关内幕信息保密规定的人员,公司应视
情节轻重做出相应处罚,并在处罚作出后的两个工作日内报送江苏证监局备案。
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以及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违反本制度之规定,未履
行其应承担的义务,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
偿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实施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江苏蔚蓝锂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3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