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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洋电机:关于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1-11-23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249           证券简称: 大洋电机       公告编号: 2011-054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

     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许可【2011】891 号文核准,于 2011 年 7 月 12 日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A 股)4,895.19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为人
民币 21.64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059,319,116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
集资金净额为 1,019,329,864.10 元。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已对
上述资金进行了验证,并出具了 XYZH/2011SZAT001-3 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公司已于 2011 年
8 月 13 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
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中指出,《新能源动力及控制系
统研发及中试基地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暂存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
分行新能源动力及控制系统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待全资子公司大洋电机新动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动力”或“子公司”)
的注资手续办理完毕之后再存放于该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知
春路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北京知春路支行”)开设的募集资金专户,届时
再另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近日,新动力的注资手续已办理完毕,并与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中国银河证券”)、农业银行北京知春路支行共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
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新动力已在农业银行北京知春路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户,账号为_
11-250801040016741 ,截止 2011 年 10 月 30 日,专户余额为 1006.64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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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专户仅用于新能源动力及控制系统研发及中试基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
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新动力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9000 万元,开户日期为 2011 年 9 月 30
日,期限 3 个月的有 3000 万、期限 6 个月的有 6000 万。新动力承诺上述存单
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
知中国银河证券。存单不得质押。
    二、新动力与农业银行北京知春路支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
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中国银河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
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国银河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
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新动力和农业银行北
京知春路支行应当配合中国银河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国银河证券每季度对公司
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新动力授权中国银河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伟、敖云峰可以随时到农
业银行北京知春路支行查询、复印专户的资料;农业银行北京知春路支行应及时、
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农业银行北京知春路支行查询新动力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
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国银河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农业银行北京知春路
支行查询新动力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农业银行北京知春路支行按月(每月 6 日之前)向新动力出具对账单,
并抄送中国银河证券。农业银行北京知春路支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
    六、新动力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按
照孰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5%之间确定)的,农业银行北京知
春路支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国银河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中国银河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国银河证券
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农业银行北京知春路支行,同时
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新动力、农业银行北京知春路支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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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农业银行北京知春路支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国银河证券出具对账单或
向中国银河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无正当理由未配合中国银河证
券调查专户情形的,新动力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新动力、农业银行北京知春路支行、中国银河证券三方法定代
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
毕且中国银河证券督导期结束(2012 年 12 月 31 日)后失效。


    特此公告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1 年 1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