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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洋电机: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12年8月)2012-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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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
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交流,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在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起有效的沟通渠道,提升公司诚信度、核心竞争力和投资价值,
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
第2号:投资者关系管理及其信息披露》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之间
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
权益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需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深交
所其他相关规定,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以任何方式发布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需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
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它合法权益。
    第五条    《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 )为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和信息披露网站。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的目的、原则和内容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1.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尊重资本市场的企业文化和管理理念;
    2. 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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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认同,并建立起公司管理层听取投资者建议的渠道;
    3. 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4.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市场的长期支持。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1. 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
他相关信息。
    2. 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
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3. 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需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
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4.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需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
传和误导。
    5. 高效低耗原则。在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需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
降低沟通成本。
    6. 互动沟通原则。公司需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
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1. 公司及子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2.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3. 公司依法已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
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4. 公司依法已经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
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
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5. 企业文化建设;
    6. 以上已披露信息的深入剖析及非法定披露之外信息(公司保密事项除外)。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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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股东大会

    第九条     公司需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第十条     公司需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
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除法定要求之外,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络增加
中小股东参与公司股东大会的机会。
    第十一条     为了提高股东大会的透明性,公司可广泛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
况进行详细报道。

                                  第二节        网站

    第十二条     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专栏,公告公司相关信息,以供投资者查询。
    第十三条     公司需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站地址。当网址发生变更后,
公司需及时公告变更后的网址。
    第十四条     公司需避免在公司网站上刊登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对公
司的分析报告。公司刊登有关报告和分析报告,有可能被视为赞同有关观点而对投资者
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并有可能承担或被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需及时更新公司网站,更正错误信息,并以显著标识区分最新信息

和历史信息,避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
    第十六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上开设论坛或留言板,投资者可以通过论坛或留言板向
公司提出问题和建议,公司也可通过论坛或留言板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十七条     公司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向公司
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第十八条     公司需通过深交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及互动易网站(以下统称“互动
平台”)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平台上
接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理互动平台的相
关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需通过互动平台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
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
    第二十条     公司需充分关注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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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对于公司论坛或留言板、电子信箱及互动平台上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
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需加以整理后在公司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
载。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不得通过深交所的互动平台披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且公司在互动
平台的披露行为不能代替法定披露义务。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违规泄漏了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需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三条   关于公司及公司核心人员的相关网站、博客、微博等网络信息的管
理和监控遵照以下规定:
       1. 公司网站、博客、微博的信息需经公司董秘办审核无误后方可对外发布;
       2.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人员需向
公司董秘办报备其注册的所有博客及微博地址。未经公司董秘办允许,上述人员不得在
其博客、微博上发布有关公司信息内容;
       3. 公司董秘办安排专人对上述网站、博客、微博等进行日常监控,对于上述非正
式渠道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或发布正式公告。


                       第三节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
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需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有效渠

道,定期与投资者见面。公司需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

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秘书、保荐代

表人(至少一名)需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

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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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需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需包括日期

及时间(不少于二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址、公司出席人

员名单等。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深交所公开谴责的,需在五个交易日

内采取网络方式召开公开致歉会,向投资者说明违规情况、违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及

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公司董事长、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受到处分的其他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保荐代表人(如有)需参加公开致歉会。公司需及时披露召开公开致

歉会的提示公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需
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
信息的,公司必须拒绝回答。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使所
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需提前
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
主题等。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论坛、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小投
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以答复。投资
者也可以通过网络直接提问,公司直接在网上回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方式,公

司可以邀请新闻媒体参加,以便新闻媒体对此作出客观报道。

    第三十一条     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公司需

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四节   一对一沟通

    第三十二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
特定对象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中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
露主体,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传播有关信息的机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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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包括: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一对一沟通中,需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
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的,需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公司证明或身
份证等资料,并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但公司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
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除外。
    第三十六条 特定对象可以以个人名义或以所在机构名义与公司签署承诺书(具体
内容详见附件一)。特定对象可以与公司就单次调研、参观、采访、座谈等直接沟通事
项签署承诺书,也可以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特定对象与公司签署一定
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的,只能以所在机构名义签署。
    第三十七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过程中,需做好会议记录。公司需将会
议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
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三十八条   公司需对与特定对象的交流沟通进行事后复核,及时检查是否存在可
能因疏忽而导致任何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泄漏,一旦出现此类情形需及时报备深交所及证
监局,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对相关责任人采取相应处罚措施。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如向特定对象提供了
未公开的非重大信息,公司需按照深交所相关要求及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确保所有投
资者可以获取同样信息。
    公司向特定对象提供已披露信息等相关资料的,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
公司需平等予以提供。
    第四十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需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
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按深交所《中小企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对上述文件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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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 公司需避免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表面上独立的分析报告。如果由
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需在刊登时在显著位置注
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可以为特定对象到公司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但要避免为
其工作提供资助。特定对象考察公司需自理有关费用,公司不得向特定对象赠送高额礼
品。

                                   第五节       现场参观

       第四十三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
通时,公司需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人员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需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回答参观人员的提问,未经允许,禁止参观人员
拍照、录像。

                                   第六节       电话咨询

       第四十四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
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第四十五条   咨询电话设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
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需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四十六条   公司需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要尽快在公司
网站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一节     投资者关系负责人与部门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具体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
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组织、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
       第四十八条 公司需尽量减少代表公司对外发言的人员数量,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
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需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
公司发言。
       第四十九条   投资者关系负责人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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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五十条     投资者关系负责人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管理办法和实
施细则,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第五十一条    公司需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
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
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投资者关系负责人
需对相关接待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五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负责人需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
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五十三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1、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2、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
的运作机制;
    3、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4、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二节    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责

    第五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1、分析研究。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
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2、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
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
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3、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
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
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
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4、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三节    投资者关系工作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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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五条     公司需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关系工
作的部门或人员需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
部门及下属公司需积极配合。
       第五十六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
顾问协助公司进行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等工作,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
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公司在聘用投资者关系管理顾问时,需注意其是否同时为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的其他
公司服务。如公司聘用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顾问同时为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提供
服务,公司需避免因投资者关系管理顾问利用一家公司的内幕信息为另一家公司服务而
损害其中一家公司的利益。
       公司需尽量以货币方式支付投资者关系管理顾问的报酬,避免以公司股票及相关证
券、期权或认股权等方式进行支付和补偿。
    公司需避免由投资者关系管理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事项作出发
言。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公司不得以媒体采访及其它新闻报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
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不得向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
    公司需把对公司宣传或广告性质的资料与媒体对公司正式和客观独立的报道进行
明确区分。如属于公司本身提供的(包括公司本身或委托他人完成)并付出费用的宣传
资料和文字,需在刊登时予以明确说明和标识。
       第五十八条 公司需尽量避免在年报、半年报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
媒体采访等。
       第五十九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需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
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需包括以下内容:
    1. 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2.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的交流内容;
    3.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4. 其他内容。
       第六十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需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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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表》(具体格式见附件二),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
等附件(如有)及时通过深交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在深交所互动易网站刊载,同时在公
司网站刊载。
    第六十一条 公司处理投资关系管理需遵循有效的流程控制(见附件三),对于媒体
采访、非证券部门接受调研,须经公司EKP系统审批并知悉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六十二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人员及非合法授权人员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给
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损失的,需承担相应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的,需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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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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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承       诺    书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定做出
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你公
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获取的你
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你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
你公司证券;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研(或
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
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缺乏事
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资价值
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至少两
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并采取
积极措施消除不利影响,并对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活动,
时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经本公
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调研(或参观、采
访、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公司):                     (签章)
                             (授权代表):                    (签章)
                              日期:




                                            11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附件二:

   证券代码: 002249                        证券简称:大洋电机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编号:

投资者关系活动 □特定对象调研             □分析师会议
类别
                   □媒体采访             □业绩说明会

                   □新闻发布会           □路演活动

                   □现场参观

                   □其他 (请文字说明其他活动内容)

参与单位名称及

人员姓名

时间

地点

上市公司接待人

员姓名




投资者关系活动

主要内容介绍




附件清单(如有)

日期



                                     12
附件三:



互动平台提问答复流程:




举办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路演等活动的流程:




新闻媒体采访、现场调研预约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