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邮政编码 100025 电话: (86-10) 5809-1000 传真: (86-10) 5809-1100 关于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二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在中国取得律师执业资 格的律师事务所,接受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规则》”)、《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股 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就公司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 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 事实和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发表法律意 见。 本所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 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1 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 件,随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列 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12 年 8 月 24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临时会议做出决议,同意 召集和召开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12 年 8 月 28 日,公司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网站、《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公告《中山大洋电机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通知》”),决定于 2012 年 9 月 12 日召开 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经审查,《股东大会通知》包括如下主要内容: 1. 召开会议基本情况,包括会议时间、会议召集人、股权登记日、会议召 开方式以及会议召开地点; 2. 会议出席对象; 3. 会议审议事项; 4. 股东大会登记方法,包括登记方式、登记时间以及登记地点; 5. 其他事项,包括会议联系方式、会议费用等; 6. 备查文件。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发出的《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间及通知方式符合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通知》所列内容符合法律、法规、 2 《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规则》关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内容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股东大会通知》所列明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于 2012 年 9 月 12 日上午 9:30 在中山市怡景假日酒店会议室以现场投票表决的方式召开。除 出席会议的公司股东、股东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之外,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鲁楚平先生主持,符合《公司章程》关于股东大 会会议主持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召集人的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 大会的合法资格。 (二) 股东或股东委托的代理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至股权登记日的 股东名册,公司与本所律师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资格进行了验证,并登记了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名称(或姓名)及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 3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 8 名,代表股 份 481,632,35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67.26%。上述人员均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 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 依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有关授权委托手续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依法 委托的代理人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合法资格。 (三) 其他出席会议人员 除本所律师之外,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共 7 人,分别为鲁楚平先生、毕荣华先生、熊 杰明先生、宋春杰先生、黄洪燕先生、袁海林先生和李师左先生。经查验,前述 董事均为公司现任董事,均具备出席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监事共 2 人,分别为樊惠平先生和王林燕女士。经 查验,前述监事为公司现任监事,具备出席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3.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高级管理人员共 4 人,分别为毕荣华先生、熊杰明 先生、晏展华先生和伍小云先生。经查验,前述高级管理人员均为公司现任高级 管理人员,均具备出席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4 1. 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 审议《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 审议《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 审议《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5. 审议《关于制定<分红政策及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6. 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6.1 选举公司非独立董事 6.1.1 关于选举鲁楚平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6.1.2 关于选举徐海明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6.1.3 关于选举毕荣华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6.1.4 关于选举彭惠女士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6.1.5 关于选举熊杰明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6.2 选举公司独立董事 6.2.1 关于选举黄苏融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6.2.2 关于选举栾京亮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6.2.3 关于选举肖永平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6.2.4 关于选举陈昭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7. 审议《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成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8. 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8.1 关于选举王大力先生为公司监事; 8.2 关于选举樊惠平先生为公司监事。 经查验,以上议案已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股 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议案内容没有进行任何变更,且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现场投票表决 5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就列入本 次股东大会议程的议案均逐项进行了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臵或不予表决。表决 方式符合《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以及《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关于 表决方式的规定。 (二) 表决结果 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程的议案共八项,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有效表决票代表股份数额 481,632,350 股。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 481,632,3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反对票代表股 份数额 0 股;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 0 股。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有效表决票代表股份数额 481,632,350 股。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 481,632,3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反对票代表股 份数额 0 股;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 0 股。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有效表决票代表股份数额 481,632,350 股。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 481,632,3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反对票代表股 份数额 0 股;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 0 股。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6 本议案有效表决票代表股份数额 481,632,350 股。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 481,632,3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反对票代表股 份数额 0 股;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 0 股。 5.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分红政策及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本议案有效表决票代表股份数额 481,632,350 股。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 481,632,3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反对票代表股 份数额 0 股;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 0 股。 6.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6.1 选举公司非独立董事 6.1.1 关于选举鲁楚平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本议案有效表决票代表股份数额 481,632,350 股。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 481,632,3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反对票代表股 份数额 0 股;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 0 股。 6.1.2 关于选举徐海明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本议案有效表决票代表股份数额 481,632,350 股。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 481,632,3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反对票代表股 份数额 0 股;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 0 股。 6.1.3 关于选举毕荣华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本议案有效表决票代表股份数额 481,632,350 股。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 7 481,632,3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反对票代表股 份数额 0 股;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 0 股。 6.1.4 关于选举彭惠女士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本议案有效表决票代表股份数额 481,632,350 股。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 481,632,3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反对票代表股 份数额 0 股;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 0 股。 6.1.5 关于选举熊杰明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本议案有效表决票代表股份数额 481,632,350 股。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 481,632,3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反对票代表股 份数额 0 股;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 0 股。 6.2 选举公司独立董事 6.2.1 关于选举黄苏融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本议案有效表决票代表股份数额 481,632,350 股。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 481,632,3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反对票代表股 份数额 0 股;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 0 股。 6.2.2 关于选举栾京亮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本议案有效表决票代表股份数额 481,632,350 股。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 481,632,3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反对票代表股 份数额 0 股;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 0 股。 8 6.2.3 关于选举肖永平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本议案有效表决票代表股份数额 481,632,350 股。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 481,632,3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反对票代表股 份数额 0 股;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 0 股。 6.2.4 关于选举陈昭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本议案有效表决票代表股份数额 481,632,350 股。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 481,632,3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反对票代表股 份数额 0 股;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 0 股。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成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有效表决票代表股份数额 481,632,350 股。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 481,632,3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反对票代表股 份数额 0 股;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 0 股。 8.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8.1 关于选举王大力先生为公司监事 本议案有效表决票代表股份数额 481,632,350 股。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 481,632,3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反对票代表股 份数额 0 股;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 0 股。 8.2 关于选举樊惠平先生为公司监事 本议案有效表决票代表股份数额 481,632,350 股。同意票代表股份数额 9 481,632,3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反对票代表股 份数额 0 股;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 0 股。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一致推举樊惠平先生担任计 票人,推举鲁三平先生、熊杰明先生与本所律师担任监票人,负责现场投票表决 的清点和监票工作,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 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本次股东大会已由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 召集人代表、会议主持人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第 1-4 项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以特 别决议审议通过,第 5、7 项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以普通决议审 议通过,第 6、8 项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以累积投票制方式表决 通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 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召集人资格以及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3.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10 4.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公司和本所各留存一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 11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二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公章) 负责人: 赵洋 律师: 王冰 刘爽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