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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洋电机: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完成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2012-12-30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249          证券简称: 大洋电机       公告编号: 2012-044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完成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

      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2 年 12 月 28 日接到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长鲁楚平先生的通知,截至 2012 年 12 月 28 日鲁楚平先生
通过股票二级市场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1,000,01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已发行股份 0.14%,
已完成本次增持计划。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人姓名:鲁楚平

    二、首次披露增持进展公告的时间

    鲁楚平先生于 2012 年 11 月 30 日首次增持公司股份,公司于 2012 年 12 月 1 日在
《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
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2-043。

    三、增持计划的具体内容

    根据《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2-043),
基于对目前资本市场形势的认识和判断及对公司未来持续稳定发展的信心,从维护公司
二级股票市场股价的稳定大局、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中小投资者的利益考虑,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董事长鲁楚平先生计划在未来一个月内(含首次增持)增加其在本
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不超过 300 万股,占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0.42%,增持下限不低于
100 万股,占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0.14%。

    四、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1、本次增持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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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竞价和大宗交易)实施。
    2、2012 年 11 月 30 日,鲁楚平先生增持股份数为 550,065 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
0.077% ,上述情况详见 2012 年 12 月 1 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
公司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12-043)。
    3、2012 年 12 月 3 日,鲁楚平先生增持股份数为 449,951 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
0.063%。
    截至 2012 年 12 月 28 日,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毕,鲁楚平先生累计增持股份数为
1,000,016 股,买入均价 5.29 元,累计增持比例为 0.14%。
    4、本次增持前,鲁楚平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241,41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33.72%;
本次增持后,鲁楚平先生持有公司股份 242,410,016 股,占公司总股本 33.85%。
    本次增持前,鲁楚平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彭惠女士、鲁三平先生、熊杰明先生合计
持有公司股份 361,365,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50.47%;本次增持后,上述控股股东及
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362,365,016 股,占公司总股本 50.61%。

    五、承诺及履行情况

    控股股东鲁楚平先生及一致行动人彭惠女士、鲁三平先生、熊杰明先生承诺:自
2012 年 11 月 30 日起一个月内增持本公司股票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在本次增持期间,控股股东鲁楚平先生及一致行动人彭惠女士、鲁三平先生、
熊杰明先生遵守了增持承诺。
    本次增持完成后,控股股东鲁楚平先生及一致行动人彭惠女士、鲁三平先生、熊杰
明先生承诺:在本次增持完成后 12 个月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六、有关增持事项的合法性说明

    本次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定,满足《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规定的免于提出豁免发出要约申请的条件,不会影响公司上市地位。

    七、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1、增持人鲁楚平先生系具备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境内自然
人,具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股东的资格,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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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规定的禁止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合法主体资格;
       2、增持人的一致行动人未增持或减持公司股份,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未发生变动;
       3、增持人本次增持系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增持人本次增持符合《证
券法》、《收购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4、本次增持属于《收购办法》所规定的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发出要约申请
的情形;
       5、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增持人及公司已就本次增持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


       特此公告。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2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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