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大洋电机:监事选举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13年3月)2013-03-14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选举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
理结构,规范公司监事的选举程序,切实保障股东选举公司监事的权利,维护股东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监事时采用的一
种投票方式。即公司股东大会选举监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监事人数相
同的表决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以下简称“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
有的股份总数乘以应选监事数之积,出席股东可以将其所拥有的股票权全部投向一位监
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股票权分散投向多位监事候选人,公司根据监事候选人所
获投票权的高低依次决定监事的选聘,直至全部监事聘满。
    第三条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提名的监事人数应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监事会组成人数,并进行差额
选举。公司一次选举的监事仅为一名时,不适用累积投票制。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监事”特指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   公司监事会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
名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每3%表决权股份数最多可提名1名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单个
提名人提名的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1名。
    第七条   公司在推选监事人选前应发布“监事选举提示性公告”,并详细披露监事
人数、提名人资格、候选人资格、候选人初步审核程序等内容。
    第八条   提名人应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1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条     被提名人应向公司监事会提交个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
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
担任监事的情形等。
    第十条     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监事候选人,最终以提案的方式提交
股东大会选举。
    第十一条     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开本
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监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
监事的职责。

                            第三章   监事的选举及投票

    第十二条     在选举监事相关的股东大会上,应设置监事候选人发言环节,由监事候
选人介绍自身情况、工作履历和上任后工作计划,加强候选监事与股东的沟通和互动,
以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监事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第十三条     监事选举时,出席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应选
监事人数之积,出席股东可以将其所拥有的股票权全部投向一位监事候选人,也可以将
其拥有的股票权分散投向多位监事候选人。每位投票人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
人数。
    第十四条     出席股东投票时,其所投出的投票权总数不得超过其实际拥有的投票权
总数。
    如股东所投出的投票权超过其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总数的,则按以下情形区别处理:
    (1)该股东的投票权只投向一位候选人的,按该股东所实际拥有的投票权计算;
    (2)该股东分散投向数位候选人的,记票人员应向该股东指出,并要求其重新确
认分配到每一候选人身上的投票权数额,直至其所投出的投票权总数不大于其所拥有的
投票权为止。如记票人员指出后,该股东仍不重新确认的,则该股东所投的全部选票作
废,视为弃权。
    股东大会主持人应在会上向出席股东明确说明以上应注意事项,记票人员应真实核
对选票,以保证投票的公正、有效。
    第十五条     公司在制作选举监事的投票表决单时,应充分考虑各种因素,使投票表
决单的设计有利于股东正确地进行投票,同时应在投票单的显著位置提示投票人应注意
的事项。
                                        2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章      监事的当选

       第十六条   监事的当选原则:监事候选人以得票总数决定是否能被选举为监事,所
当选的监事应为得票总数由高往低排列,位次与本次应选监事的人数相同的候选人,但
当选监事的得票总数应占出席当次股东大会投票总数的 50%以上;如二名以上监事候选
人的得票总数相等,且该得票总数在应当选的监事中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监事总
人数超过该次股东大会应选出监事人数的,股东大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等的监事候选
人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再次选举,直至选出该次股东大会规定人数的监事时
止。
    出席股东投票完毕后,由股东大会记票人员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一监事候选人的得
票情况,按上述方式确定当选监事;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当选的监事名单。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超过”、“多于”,不
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 3 月 15 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