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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洋电机:新能源动力及控制系统产品质量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2013-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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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新能源动力及控制系统产品质量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释义

1.1   公司/大洋电机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1.2 大洋电机新动力
      大洋电机的全资子公司大洋电机新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1.3 北汽大洋
      大洋电机的控股子公司北汽大洋电机科技有限公司
1.4 武汉新动力
      大洋电机的全资子公司武汉大洋电机新动力科技有限公司
1.5   大洋香港
      大洋电机的全资子公司大洋电机(香港)有限公司
1.6   新能源动力及控制系统质量风险准备金
      公司为防范新能源动力及控制系统(含汽车用起动机及发电机)产销规模进一步扩
大和客户拓展带来的产品质量损失风险,按照与客户签订的新能源动力及控制系统销售
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条款或者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若合同未明确约定质量保证金条
款的)质量风险准备金。
1.7   制定《新能源动力及控制系统质量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依据
      按照公司会计政策关于“预计负债”的规定,公司为防范新能源动力及控制系统产
销规模进一步扩大和客户拓展带来的产品质量损失风险,按照与客户签订的新能源动力
及控制系统销售合同中质量保证金条款约定的比例计提质量风险准备金,如果销售合同
中质量保证金条款未明确约定,则按照与该客户的销售收入金额的 3%计提质量风险准
备金,其中汽车用起动机与发电机则按照与该客户的销售收入金额的 1.5%计提风险准
备金。
1.8   制定《新能源动力及控制系统质量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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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新能源动力及控制系统质量风险准备金的计提、使用及转回,加强对质量风
险准备金的管理。

第二条     计提范围、期限及方式

2.1   计提范围
      适用于大洋电机、大洋电机新动力、北汽大洋、武汉新动力、大洋香港等公司及其
控股子公司销售有关新能源动力及控制系统(含汽车用起动机及发电机)及其配件。
2.2    计提期限
      以月为计提周期。
2.3    计提方式
      若销售合同中质量保证金条款有约定的保证金比例的,则当期计算金额=当期该类
合同项下实现的销售收入*约定的计提比例;若销售合同未明确约定保证金比例,则当
期计提金额=当期该类合同项下实现的销售收入金额*3%,其中汽车用起动机与发电机
当期计提的金额=当期该类合同项下实现的销售收入金额*1.5%,并按客户及产品类别建
立备查明细账。

第三条     使用及转回条款

3.1   使用条件
      国内外客户使用公司销售的新能源动力及控制系统生产的终端产品在市场上发生
重大质量事故(如引发火灾或爆炸、致人伤亡、批量召回等),经判定事故责任系由公
司新能源动力及控制系统的质量问题所引起而遭受索赔,除因公司购买新能源动力及控
制系统责任险而由保险公司理赔部分以外的赔偿金额从公司已计提的新能源动力及控
制系统质量风险准备金中支付;
3.2   转回条件
      国内外客户使用公司销售的新能源动力及控制系统生产的终端产品的使用里程或
使用年限超过销售合同中质量保证金条款约定的里程或质保年限且未发生任何赔偿支
付,相应计提的质量风险准备金则从质保条件期满之日的次月予以冲回;公司新能源动
力及控制系统在质量保证金条款约定的里程或质保年限内发生质量问题而导致索赔,已
由保险公司按照产品责任险的赔付标准履行全额赔付的,相应计提的质量风险准备金从
保险公司赔付责任履行完成之日的次月预以冲回;公司在质量保证金条款约定的里程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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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保年限内发生质量问题而导致索赔,已由保险公司按照新能源动力及控制系统产品责
任险的赔付标准履行部分赔付的,差额部分从公司已计提的该类新能源动力及控制系统
质量风险准备金中支付,支付后剩余的新能源动力及控制系统质量风险准备金从赔付手
续完成之日的次月予以冲回。

第四条    生效及其他

4.1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4.2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 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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