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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洋电机:关于收购北京佩特来电器有限公司股权的进展公告2013-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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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002249          证券简称: 大洋电机         公告编号: 2013-044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购北京佩特来电器有限公司股权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

          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基本情况

    2013 年 10 月 11 日,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大洋电机”)
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北京佩特来电器有限公司 72.768%
股权的议案》。公司于 2013 年 10 月 11 日与北京佩特来境外法人股东 Prestolite Electric
Holding (China) LLC(以下简称 “PECH”)签署《关于收购北京佩特来电器有限公司中
由佩特来电器控股(中国)有限公司拥有的所有股权的有约束力的意向书》(以下简称“意
向书”),收购其持有的北京佩特来 52%的股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3 年 10 月 15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
《关于收购北京佩特来电器有限公司 72.768%股权的公告》、《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
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3 年 11 月 7 日,公司召开了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收
购北京佩特来电器有限公司 72.768%股权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3 年 11 月 8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3 年 11 月 22 日,公司签署了《关于修改收购北京佩特来电器有限公司中由佩特
来电器控股(中国)有限公司拥有的所有股权的有约束力的意向书》,将该独家交易期
和有效期延长至 2013 年 12 月 16 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3 年 11 月 25 日刊登在《中
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收购北
京佩特来电器有限公司股权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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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有关事项进展情况

       1、2013 年 12 月 11 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与佩特来电器控股(中国)有限公司签署股权收购协议的议案》,并于当日正式
签订了《股权收购协议》,本协议与原意向书主要内容基本一致,未作其他重大事项修
改,《股权收购协议》主要完善了有关股权收购(包括付款进度、税费扣缴以及股权转
让价款的使用)、本次收购所需的同意和批准、交易双方的声明与保证、交割条件及交
割、协议终止、相关约定、声明和保证的存续、争议解决等条款。

    上述《股权转让协议》已经获得转让方 PECH 的董事会批准签署,并将在北京市商
务主管部门批准后正式生效。

       2、2013 年 12 月 11 日,根据收购意向书,为解除北京佩特来 52%的股权上所设定
的质押,公司与达弼债务持有人 DAMF II 发电机控股有限公司(DAMF II Alternators
Holdings Limited)、DAMF II 饮料有限公司(DAMF II Beverage Company Limited)、
PECH、PECH 控股有限公司共同签署了《DAMF 债务质押解除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
下:

       (1)在各方签署了本协议后,大洋电机应当迅速地向银行申请开立备用信用证。
在开立了备用信用证后:(a)在开立日,届时有效的适用信用证本金总额(见注释 1)不
应少于 60,600,000 美元,并且(b) 在开立日,届时有效的适用信用证到期日应为该开立
日之后的 90 天。备用信用证的受益人为 DAMF II 发电机控股有限公司(简称“DAMF 发
电机”)。如果 DAMF 发电机没有在届时有效的适用信用证到期日或之前根据该等备用
信用证进行追索,则该等备用信用证失效。

   注释 1:“适用信用证本金总额”应指截止任何决定日期,届时有效的适用中国银行信用证本金

金额与届时有效的适用中国工商银行信用证本金金额的总额。


        (2)在签发备用信用证之前,PECH 应当签署并向 DAMF 发电机交付包括解除股
权质押协议、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以及委托代理人证明等 PECH 股权质押解除文
件。DAMF 发电机在收到备用信用证后,应当迅速签署该等股权质押解除文件,并且将
该签署过的文件交付大洋电机或其指定方,大洋电机或其指定方应当向所有的相关政府
部门交付和备案该类签署过的文件,以获得该政府部门对于解除北京佩特来股权质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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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并且获得对北京佩特来股权质押的解除;但如果 DAMF 发电机没有在签署日之
后的六个星期之前收到备用信用证,则 PECH 股权质押解除文件中没有任何文件应由
DAMF 发电机签署或交付,也不应发生 PECH 股权质押解除,并且本协议以及签署过的
PECH 股权质押解除文件(如果有)将自动终止。

       (3)在届时有效的质押恢复日(见注释 2)前五日所在日期的纽约时间下午 5:00 或
之前没有发生 PEBL 交割,并且此前该备用信用证没有根据协议被终止,则在不晚于届
时有效的质押恢复日前五日所在日期的纽约时间下午 5:01,大洋电机应当遵照如下方
式,按照 DAMF 发电机满意的形式和内容,以新的备用信用证替换即将到期的备用信
用证,并将该新的信用证交付 DAMF 发电机:(i)每一份替换信用证的到期日期不应早
于届时有效的适用信用证到期日期后的九十天;(ii)该替换不应使得被替换的任何一份信
用证,在该被替换的信用证中所说明的到期日之前的任何时间期满或变得无效,并且
(iii)替换备用信用证中所声明的本金金额应当提高到原来适用备用信用证本金金额与
达弼债务相应利息之和。如果 DAMF 发电机没有在前述时间和日期或之前收到带有适
当延长到期日的并且增加了本金金额的替换信用证,则该届时有效的信用证应当保持完
全的效力,并且不得被替换,同时 DAMF 发电机应当有权按照其条款对信用证进行追
索。

    注释 2:“质押恢复日”应指早于届时有效的适用信用证到期日十个日历日所在的日期;但规定,

如果届时有效的适用信用证到期日是在 2014 年 7 月 31 日之后,该质押恢复日应当为 2014 年 7 月

21 日。

       (4)如果出于任何原因(x)DAMF 发电机在届时有效的质押恢复日之前没有收
到金额等同于届时有效的适用信用证本金总额的款项,并且(y)在届时有效的质押恢
复日之前没有恢复北京佩特来 52%股权质押,那么根据协议相关规定,DAMF 发电机
可以选择:(i)按照本协议和信用证,根据备用信用证对每一份信用证的全额进行追讨,
或者(ii)放弃根据这备用信用证追讨任何金额,并且要求根据本协议的相关规定恢复
北京佩特来 52%股权质押;此种情况下,公司应当使得发生北京佩特来股权质押的恢复,
并且如果恢复了北京佩特来股权质押,且仅在该等质押实际恢复后,备用信用证应当根
据本协议和该等信用证的条款被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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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DAMF 发电机应当通过从届时有效的质押恢复日的纽约时间晚上 11:59 开始,
到届时有效的适用信用证到期日的纽约时间晚上 11:59 结束的期间向公司发出书面通知
作出上述选择。如果届时其未作出该等选择,则 DAMF 发电机应被认为是已经选择根
据备用信用证进行追讨。

    (6)在北京佩特来股权转让协议根据其条款被终止的日期后的任何时间,如果已
经在届时有效的质押恢复日之前恢复了北京佩特来股权质押,则公司(出于任何原因或
没有原因)可以选择终止前述备用信用证。

    (7)北京佩特来股权转让交割时一笔金额等同于届时有效的适用信用证本金总额
的款项将支付给 DAMF 发电机。如果在届时有效的适用信用证到期日之前的任何时间,
PECH 已经完成该付款,则在 DAMF 发电机收购该付款后,公司和 DAMF 发电机应当
向信用证的签发方签署并交付符合信用证要求的终止通知。

     (8)如果出现根据备用信用证进行追索的情形,则在根据备用信用证作出支付后
的五个工作日,DAMF 发电机和 DAMF 饮料分别应当以每股 1.00 美元向大洋电机出售
其一定数额的有投票权的股份,使得公司在该等出售完成后分别持有 DAMF 发电机和
DAMF 饮料已发行的和流通的有投票权的股份的 51%。同时 DAMF 发电机和 DAMF 饮
料应当使得公司选择的董事人选获其董事会选举及/或任命,从而使得该等董事占其各自
董事会的大多数。

     (9)无论 DAMF 发电机选择根据备用信用证追索或放弃追索,其必须同时根据
备用信用证进行全额追索,或同时放弃根据备用信用证进行追索。

    3、2013 年 11 月 30 日,北京佩特来与佩特来电器公司(Prestolite Electric Incorporated,
以下简称“PEI”)分别签署《国际销售和服务协议的修订案》、《经修订和重述的商标许
可使用协议的修订案》以及《技术合作协议的修订案》(以下统称“《修订案》”)。

    (1)根据《国际销售和服务协议的修订案》,北京佩特来与 PEI 之间于 2011 年 9
月 26 日签署的《国际销售和服务协议》在大洋电机直接或间接持有北京佩特来任何股
份期间将持续有效,除此处明确规定之外,《国际销售和服务协议》的其余条款根据其
规定而保持且应当保持完全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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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根据《经修订和重述的商标许可使用协议的修订案》,按双方于 2011 年 9 月
26 日签署的《经修订和重述的商标许可使用协议》(以下简称“《商标许可协议》”)的相
关条款所授予北京佩特来的所有商标权利的期限在大洋电机直接或间接持有北京佩特
来任何股份期间将持续有效。除此处明确规定之外,《商标许可协议》的其余条款根据
其规定而保持且应当保持完全的效力。

    (3)根据《技术合作协议的修订案》,北京佩特来与 PEI 之间于 2011 年 9 月 26 日
签署的《技术合作协议》在大洋电机直接或间接持有北京佩特来任何股份期间将持续有
效,除此处明确规定之外,《技术合作协议》的其余条款根据其规定而保持且应当保持
完全的效力。

    上述《修订案》均将于公司与 PECH 签署的《股权收购协议》所述交割日生效。

    4、2013 年 12 月 11 日,北京佩特来与加拿大 TM4 公司签署了期限延长后的不竞争
豁免函。根据该豁免函,如大洋电机于 2014 年 2 月 15 日前未与交易对方就收购北京佩
特来 52%的股权签订正式协议,则豁免函失效。鉴于公司已于同日与交易对方签订有关
收购北京佩特来 52%股权的《股权收购协议》,因此,公司认为该等豁免函将持续有效。

    三、后续进展公告

    1、以上协议签署后,公司应当向银行申请开立相应金额的备用信用证;

    2、办理北京佩特来52%股权的质押解除手续;

    3、向北京市商务主管部门及外汇管理部门办理与北京佩特来52%股权转让相关的
审批、登记和备案工作,并向中山市税务主管部门办理本次股权转让相关税费扣缴的申
报工作。

    如本交易取得进一步进展,公司将及时发布有关进展情况。

    四、备查文件

    1、《股权收购协议》;

    2、《DAMF债务质押解除协议》;

    3、《国际销售和服务协议的修订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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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经修订和重述的商标许可使用协议的修订案》;

5、《技术合作协议的修订案》;

6、《不竞争豁免函》;

7、《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3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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