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洋电机: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2014-02-11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249 证券简称: 大洋电机 公告编号: 2014-008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
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
告【2013】55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
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以及中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
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工作
的通知》(广东证监【2014】4号)的相关要求,对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等相
关主体承诺及履行事项进行了专项自查,现将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履行情况公告如下:
承诺 承诺披露 承诺履行
承诺主体 承诺内容 履行情况
类型 时间 期限
截至本公告
发行 鲁楚平、徐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
披露之日,严
上市 海明、彭 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辞去所任职务 2008-6-4 长期
格履行了承
承诺 惠、熊杰明 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诺
(1)承诺不以任何形式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相似的业务;
(2)本人及所控制的子公司将尽量避免
鲁楚平、徐 与大洋电机和其控股或控制的子公司之
海明、彭 间发生关联交易;
惠、熊杰 (3)如果关联交易难以避免,交易双方 截至本公告
发行
明、毕荣 将严格按照正常商业行为准则进行。关 披露之日,严
上市 2008-6-4 长期
华、刘自 联交易的定价政策遵循市场公平、公正、 格履行了承
承诺
文、陈建 公开的原则,交易价格依据与市场独立 诺
清、樊惠 第三方交易价格确定。无市场价格可资
平、晏展华 比较或定价受到限制的重大关联交易,
按照交易的商品或劳务的成本基础上加
合理利润的标准予以确定交易价格,以
保证交易价格的公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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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本公告
发行 中山庞德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后,
披露之日,严
上市 大洋贸易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 2008-6-18 长期
格履行了承
承诺 有限公司 总数的 25%。
诺
(1)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
与稳定性,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
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且任何三个连续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
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
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当年未分配的可
分配利润可留待下一年度进行分配;公
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
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截至本公告
中山大洋
分红 (2)在满足公司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 披露之日,严
电机股份 2012-5-16 长期
承诺 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 格履行了承
有限公司
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 诺
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
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3)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及现
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
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
下,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
当报告期内每股收益超过0.35元时,公司
可以考虑进行股票股利分红。
未来三年内,公司将坚持以现金分红为
主,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
本规划有关规定和条件,同时保持利润
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的情况下,
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
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此三个连 截至本公告
中山大洋
分红 续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 披露之日,严
电机股份 2012-5-16 2014-12-31
承诺 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 格履行了承
有限公司
润的30%;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 诺
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和有关条件提议公
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如果未来三年内
公司净利润保持持续稳定增长,公司可
提高现金分红比例或实施股票股利分
配,加大对投资者的回报力度。
注:
鲁楚平先生与彭惠女士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中山庞德大洋贸易有限公司为公司股
东,持有公司6.72%的股权;徐海明先生为公司董事、总裁;毕荣华先生为公司董事、
副总裁;熊杰明先生为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晏展华先生为公司副总裁;刘自文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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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为公司副总裁;樊惠平先生为公司监事;陈建清先生为公司第一届/第二届监事会监事。
经自查,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等相关主体承诺履行
情况与定期报告中披露的承诺履行情况一致,各项承诺均得到严格履行,不存在不符合
监管指引要求的承诺和超期未履行承诺的相关情况。
特此公告。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 年 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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