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洋电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2014-09-13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基于经营的需要,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洋电机”或“公
司””)拟租赁中山惠洋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惠洋”)位于中山市
西区广丰工业园内仓库用于仓储及物流周转。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中国银河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大洋电机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
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
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大洋电机本次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认真、
审慎的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及关联关系
关联方名称:中山惠洋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02 年 1 月 16 日
注册地址:广东省中山市西区沙朗隆昌崇章社厂房五楼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鲁楚平
注册资本:壹百玖拾万美元
经营范围:生产经营五金电子产品及其配件(电镀工序发外加工)。
关联关系:大洋电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OM”)持有中山惠洋 100%的
股权,公司控股股东及董事长鲁楚平先生持有 BOM90%的股份,公司总裁徐海
明先生持有 BOM10%的股份,鲁楚平先生为中山惠洋的实际控制人。
截至2013年12月31日,中山惠洋资产总额12,548.51万元,净资产1,897.03万
元,2013年营业务收入为0元,净利润为-98,047.48元。
(二)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大洋电机自2014年10月15日起向中山惠洋租用位于中山市西区广丰工业园
内的一处仓库,租赁期为3年,具体情况如下:
1、租赁物:中山惠洋持有的位于中山市西区广丰工业园内的仓库
2、租赁期:自 2014 年 10 月 15 日起至 2017 年 10 月 14 日止,共 3 年。
3、租金及收费标准:租赁面积为 19,550 平方米,月租金为 234,600 元(每
月租金 12 元/平方米)。租金按每年 3.5%的幅度递增调整,合同期内租金累计
8,744,645 元。仓库承租期内发生的水电费由公司直接与供水、供电公司结算。
4、租金支付方式:按月支付,每月 15 日前支付上月租金,押金为两个月租
金。
5、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未经双方同意,一方不得单方面终止合同,否
则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六个月租金计算。
6、协议生效条件:仓库租赁合同由双方签字盖章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生效。
(三)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公司租赁中山惠洋仓库的价格根据所租仓库所在地的市场价格,经双方协商
确定,实行市场定价,不存在利用关联方关系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也不存
在损害公司合法利益或向关联公司输送利益的情形。
二、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交易目的:公司业务量逐年增加,自有仓库的存储量无法满足公司业务
的增长,上述仓库位于中山市西区广丰工业园内,毗邻公司广丰厂区,交通便利,
可以满足公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仓库需求,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开展。
2、上述关联交易均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没有损害公司利益,对
公司本期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会产生显著影响。
三、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本保荐机构对上述交易的内容、必要性、定价的公允性、履行的程序等进行
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上述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
事鲁楚平先生、徐海明先生及彭惠女士均回避表决。
2、公司独立董事已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上述关联交
易符合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定价公允,不会影响公司资产的独
立性,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同
意公司与中山惠洋的上述关联交易。
3、上述关联交易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
有效。
4、上述关联交易的定价遵循了公平公允原则,交易价格根据市场价协商确
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5、上述关联交易金额较小,关联交易对公司的经营独立性不构成影响,也
不会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对大洋电机的上述关联交易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
公司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李伟 敖云峰
保荐机构: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 9 月 12 日
(加盖保荐机构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