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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洋电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2014-09-13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基于经营的需要,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洋电机”或“公
司””)拟租赁中山惠洋电器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惠洋”)位于中山市
西区广丰工业园内仓库用于仓储及物流周转。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中国银河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大洋电机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
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
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大洋电机本次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认真、
审慎的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关联方基本情况及关联关系

    关联方名称:中山惠洋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2002 年 1 月 16 日

    注册地址:广东省中山市西区沙朗隆昌崇章社厂房五楼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鲁楚平

    注册资本:壹百玖拾万美元

    经营范围:生产经营五金电子产品及其配件(电镀工序发外加工)。

    关联关系:大洋电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OM”)持有中山惠洋 100%的
股权,公司控股股东及董事长鲁楚平先生持有 BOM90%的股份,公司总裁徐海
明先生持有 BOM10%的股份,鲁楚平先生为中山惠洋的实际控制人。

    截至2013年12月31日,中山惠洋资产总额12,548.51万元,净资产1,897.03万
元,2013年营业务收入为0元,净利润为-98,047.48元。


    (二)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大洋电机自2014年10月15日起向中山惠洋租用位于中山市西区广丰工业园
内的一处仓库,租赁期为3年,具体情况如下:

    1、租赁物:中山惠洋持有的位于中山市西区广丰工业园内的仓库

    2、租赁期:自 2014 年 10 月 15 日起至 2017 年 10 月 14 日止,共 3 年。

    3、租金及收费标准:租赁面积为 19,550 平方米,月租金为 234,600 元(每
月租金 12 元/平方米)。租金按每年 3.5%的幅度递增调整,合同期内租金累计
8,744,645 元。仓库承租期内发生的水电费由公司直接与供水、供电公司结算。

    4、租金支付方式:按月支付,每月 15 日前支付上月租金,押金为两个月租
金。

    5、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未经双方同意,一方不得单方面终止合同,否
则应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六个月租金计算。

    6、协议生效条件:仓库租赁合同由双方签字盖章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生效。

    (三)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公司租赁中山惠洋仓库的价格根据所租仓库所在地的市场价格,经双方协商
确定,实行市场定价,不存在利用关联方关系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也不存
在损害公司合法利益或向关联公司输送利益的情形。

       二、关联交易的目的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交易目的:公司业务量逐年增加,自有仓库的存储量无法满足公司业务
的增长,上述仓库位于中山市西区广丰工业园内,毗邻公司广丰厂区,交通便利,
可以满足公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仓库需求,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开展。
    2、上述关联交易均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没有损害公司利益,对
公司本期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会产生显著影响。
    三、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本保荐机构对上述交易的内容、必要性、定价的公允性、履行的程序等进行
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上述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

事鲁楚平先生、徐海明先生及彭惠女士均回避表决。

    2、公司独立董事已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上述关联交

易符合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定价公允,不会影响公司资产的独

立性,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同

意公司与中山惠洋的上述关联交易。

    3、上述关联交易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

有效。

    4、上述关联交易的定价遵循了公平公允原则,交易价格根据市场价协商确
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5、上述关联交易金额较小,关联交易对公司的经营独立性不构成影响,也
不会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对大洋电机的上述关联交易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
公司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李伟                 敖云峰




   保荐机构: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 9 月 12 日

                   (加盖保荐机构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