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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洋电机: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14-09-20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要
求,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就第三届董
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独立董事对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事项的
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有利于公司提高募集资金
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同时符合公司《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修订稿)》中披
露的内容;且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
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全体股东利益的需要。
    公司已聘请了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使
用自筹资金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 XYZH/2014SZA4011 号《关于中山大洋电
机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的鉴证报告》,符合《深圳
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人
民币 791,600,353.00 元。

    二、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是在保障公司日常运营资金需求
的前提下进行的,不影响公司经营业务的正常开展,有利于提高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
有利于提高现金管理收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
民币 5 亿元自有资金适时购买短期(不超过一年)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银行
理财产品,该等资金额度在决议有效期内可滚动使用。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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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大洋电机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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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苏融             栾京亮              肖永平                   陈昭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