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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洋电机: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2014-12-10  

						证券简称:大洋电机                   证券代码:002249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关于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14 年 12 月




                           1
                                                        目             录
一、释义........................................................................................................................ 3

二、声明........................................................................................................................ 4

三、基本假设................................................................................................................ 5

四、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 6

   (一)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权益的总额 .................................................................... 6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及分配 ................................................................ 6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 7
   (四)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 7
   (五)本次激励计划权益价格的锁定 .................................................................. 10
   (六)本次激励计划的业绩考核要求 .................................................................. 11
   (七)本次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 .......................................................................... 12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13

   (一)对本次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 13
   (二)对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 13
   (三)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 14
   (四)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额度的核查意见 ...................................................... 14
   (五)对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提供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 15
   (六)对本次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核查意见 .......... 15
   (七)对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财务处理的相关意见 .................................. 15
   (八)对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持续经营、股东权益影响的相关意见
   .................................................................................................................................. 16
   (九)对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完善的先关意见 .......... 16
   (十)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 16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 18




                                                                  2
一、释义
1. 大洋电机、本公司、公司: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 激励计划、本计划: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修订稿)
3.   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实施本计划时在任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
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及业务骨干
4.   股票期权、期权: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拥有在有效期内以行权价格购
买1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5.   等待期:股票期权授予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
6.   可行权日: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7.   行权:激励对象按照本计划设定的条件购买标的股票的行为
8.   行权价格:本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行权时出资购买公司股票的价格
9.   行权条件:根据本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10. 限制性股票:公司根据本计划规定的条件,授予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公司股
票
11. 授予价格:本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12. 锁定期: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的期限
13. 解锁期:本计划规定的解锁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锁
定并可流通上市的期间
14. 解锁条件:根据本计划激励对象所获股权解锁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15.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6.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7.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
18. 备忘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
19. 《公司章程》:《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1.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22. 元:人民币元。




                                     3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公司提供,本计划所涉及
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所有
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
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
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股东是否公平、合理,对股
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任何投资性建议,对投资
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
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财
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
关于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
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
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历次董事会、股东大
会决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并和上市
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
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
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公司字[2005]151 号)、《股
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4
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次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
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
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5
四、本次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权益的总额
     本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 2331.2 万份,约占本计划草案摘要公告日
公司股本总额 85109 万股的 2.74%,其中首次授予 2101.2 万份权益约公司股本总
额的 2.47%,预留 230 万份,占本计划授出权益总额的 9.87%,具体如下:
     股票期权部分:拟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165.6 万份,约占本计划草案摘
要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85109 万股的 1.37%。其中首次授予 1050.6 万份,占本计
划授出权益总额的 45.07%,预留 115 万份,占本计划授出权益总额的 4.93%。
     限制性股票部分: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165.6 万股,约占本计划草
案摘要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85109 万股的 1.37%。其中首次授予 1050.6 万股,占
本计划授出权益总额的 45.07%,预留 115 万股,占本计划授出权益总额的 4.93%。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及分配
    授予的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股票   占授予权益   获授限制 占授予权    合计占目
 姓名           职务     期权总额   总数的比例   性股票总 益总数的    前总股本
                         (万份)     (%)      额(万股) 比例(%) 的比例(%)

             总裁
徐海明                    105.9       4.54%       105.9      4.54%      0.25%
           副董事长
              董事
毕荣华                      33        1.42%         33       1.42%      0.08%
            副总裁
晏展华      副总裁          30        1.29%         30       1.29%      0.07%

刘自文      副总裁          33        1.42%         33       1.42%      0.08%
              董事
熊杰明                      28        1.20%         28       1.20%      0.07%
          董事会秘书
伍小云    财务负责人       18.8       0.81%        18.8      0.81%      0.04%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
(业务)人员、业务骨干    801.9      34.40%       801.9     34.40%      1.88%
      共计 139 人
         预留              115        4.93%        115       4.93%      0.27%

         合计             1165.6     50.00%       1165.6    50.00%      2.74%



                                       6
    注:
    1、上述激励对象中未含公司独立董事、监事,激励对象徐海明先生持有公
司 8.48%的股份,熊杰明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鲁清
平先生与鲁冰女士为实际控制人的直系近亲属,其余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
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与直系近亲属未参与本激励计划;参与本计划的激励对象目
前未参加除本公司计划外的其他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2、上述参与本计划的激励对象因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所获授且尚在计划有效
期内的权益总额累计未超过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1%。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增发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



(四)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时间安排
    1、有效期
    本计划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之日起 5 年。
    2、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计划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中国证监会无异议、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且授予条件成就后的 30 日内确定,预留部分的授予须在首次授予完成后的
12 个月内确定;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并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
公告等相关程序。
    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且不得为下列区间日:
    (1)定期报告公布前 30 日至公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
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至公告后 2 个交易日内;
    (3)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 2 个交易日;
    (4)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 2 个交易日。
    3、等待期
    本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为 12 个月。
    4、可行权日

                                   7
    在本计划通过后,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授予日起满 12 个月后可以开始行权。可
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至公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
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至公告后 2 个交易日内;
    (3)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 2 个交易日;
    (4)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 2 个交易日。
    在可行权日内,若达到本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激励对象应在股票期权授予
日起满 12 个月后的未来 48 个月内分四期行权。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期及各期
行权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可行权数量占获授期
    行权期                      行权时间
                                                               权数量比例
                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
 第一个行权期                                                     30%
                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
 第二个行权期                                                     20%
                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
 第三个行权期                                                     30%
                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
 第四个行权期                                                     20%
                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部分的股票期权自相应的授权日起满 24 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未来 36
个月内分三期行权,行权时间如下表所示:
                                                           可行权数量占获授期
   行权期                       行权时间
                                                               权数量比例
                自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
 第一个行权期                                                     30%
                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
 第二个行权期                                                     30%
                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
 第三个行权期                                                     40%
                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公司每年实际生效的期权份额将根据公司当年财务业绩考核结果做相应调
整。计划有效期结束后,对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5、锁定期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锁定期为 12 个月。
    6、解锁期

                                       8
    锁定期满后为解锁期,首次授予部分的解锁期及解锁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可解锁数量占限制性
   解锁安排                     解锁时间
                                                               股票数量比例
                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
 第一个解锁期                                                     30%
                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
 第二个解锁期                                                     20%
                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
 第三个解锁期                                                     30%
                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
 第四个解锁期                                                     20%
                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自相应的授权日起满 24 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未来
36 个月内分三期解锁,解锁时间如下表所示:
                                                           可解锁数量占限制性
  解锁安排                      解锁时间
                                                             股票数量比例
                自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
 第一个解锁期                                                     30%
                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
 第二个解锁期                                                     30%
                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
 第三个解锁期                                                     40%
                起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公司每年实际生效的份额将根据公司当年财务业绩考核结果做相应调整。计
划有效期结束后,对已获授但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由公司统一回购注销。
    7、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行权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计划的禁
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 6 个月后的 12 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
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9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原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
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
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五)本次激励计划权益价格的锁定
     1、行权价格
     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14.45 元/股。
     2、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取下列两个价格中的较高者:
     (1)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 1 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
14.30 元/股;
     (2)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 30 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
收盘价 14.45 元/股。
     3、预留部分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部分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并披露授予情况的摘要。行权价格
取下列两个价格中的较高者:
     (1)每次授予情况摘要披露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
     (2)每次授予情况摘要披露前 30 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
     4、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7.23 元/股。
     5、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授予价格依据本计划草案摘要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14.46 元/股的 50%确定。
     6、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部分在每次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并披露授予情况的摘要。授予价格
依据摘要披露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50%确定。




                                    10
(六)本次激励计划的业绩考核要求
    1、授予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获授权益: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③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②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③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④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2、行权/解锁条件
    激励对象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行权股票期权/解锁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③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
    ②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③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④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在等待期/解锁期内,各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
水平且不得为负。


                                    11
  行权/解锁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行权/   相比 2013 年,2014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5%,2014 年净资产收益率
    解锁期      不低于 8%;
  第二个行权/   相比 2013 年,2015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50%,2015 年净资产收益率
    解锁期      不低于 8%;
  第三个行权/   相比 2013 年,2016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80%,2016 年净资产收益率
    解锁期      不低于 8%;
  第四个行权/   相比 2013 年,2017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00%,2017 年净资产收益
    解锁期      率不低于 8%;

    预留部分的股票期权的各年度绩效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解锁期                                业绩考核目标
  第一个行权/   相比 2013 年,2015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50%,2015 年净资产收益率
    解锁期      不低于 8%;
  第二个行权/   相比 2013 年,2016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80%,2016 年净资产收益率
    解锁期      不低于 8%;
                相比 2013 年,2017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00%,2017 年净资产收益
 第三个行权期
                率不低于 8%;

    以上“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净资
产收益率”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由本计划产生的期权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4)激励对象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等级         A-优秀      B-良好         C-合格        D-待改进   E-不合格

    行权比例                    100%                          80%        0%

    个人考核 D-待改进及以上,则激励对象按照计划规定比例行权/解锁。反之,
若个人考核不合格,则激励对象所获权益对应当期可行权/解锁份额回购注销。



(七)本次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详见《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12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对本次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能行使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各项激励要素、公司/激励对象时的处理及股权
激励计划的变更等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符合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



(二)对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1、股权激励计划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
之日:
    (1)大洋电机具备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大洋电机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制定的《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符合
《管理办法》、《备忘录 1 号》、《备忘录 2 号》、《备忘录 3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徐海明先生、熊杰
明先生、鲁清平先生及鲁冰女士可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
    (3)大洋电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经履行的
程序及拟定的后续程序均符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4)大洋电机已就股权激励计划履行了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必要的
信息披露义务,其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应规定,就股权激
励计划的后续进展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5)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和违反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情形;
    (6)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经中国证监会备案且中国证监会无异议,经大洋
电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依法实施。

                                      13
    2、股权激励计划在操作程序上具有可行性
    本次激励计划明确规定了权益的授予/行权、解锁等相关程序,这些操作程
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因此本次激励计划在操作上是可行的。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符合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且在操作
程序上具备可行性,因此是可行的。



(三)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本次激励计划的全部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且不存在下列现象:
    1、最近 3 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3 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情形的。
    本次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无公司监事;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及其配偶与直系近亲属参与本激励计划需在股东大会表决时单独列明,
并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本次激励对象均未同时参加两个或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权
激励计划。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符合
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



(四)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额度的核查意见
    1、本次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
    本次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符合《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全部有效的
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 10%。
    2、本次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分配
    本次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
公司股票累计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权益授出额度符合有关政

                                   14
策法规的规定。



(五)对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提供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
    “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经核查,截止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上市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
形式的财务资助的现象。本财务顾问认为:上述事项符合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



(六)对本次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核查意见
    1、股权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
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2、本次激励计划注重长期性、约束性
    整个计划设有一定的有效期,在有效期内权益的授予与兑现伴有严格的授予
条件/行权、解锁条件;在向激励对象授予一定份额的权益须经考核达标后兑现
权益。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制定与实施符合有关政策法规的
规定且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对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财务处理的相关意见
    财政部于 2006 年 2 月 15 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
《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并于 2007 年 1 月 1 日起在上
市公司范围内施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关
于公允价值确定的相关规定,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
进行计算。公司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来计算期权的公允价值。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有关规定,公司将在等待/锁
定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解锁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
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授予日的公允价

                                     15
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为了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经核查,本财
务顾问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会计处理部分已做出明确说明,对本计划涉及权益
的计量、提取和核算的方式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
摊薄影响。



(八)对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持续经营、股东权益影响的相

关意见
    本激励计划权益授予后,股权激励的内在利益机制决定了整个激励计划的实
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持续的正面影响:当公司业绩提升
造成公司股价上涨时,激励对象获得的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成正相关变化。
    因此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能够将经营管理者的利益与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和全体股东利益紧密结合起来,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提高和股东权益的增
加产生深远且积极的影响。
    经分析,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
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



(九)对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完善的相关意见
    本次激励计划设计了严密的考核体系,主要分为授予考核/行权、解锁考核
两大模块,在考核模块中涉及财务业绩考核,主要指标包括:净利润增长率、净
资产收益率做出要求。同时除上述公司层面的整体考核外,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
的绩效考核体系。
    经分析,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激励计划中确定的公司/激励对象个人相对
应的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是合理而严密的。



(十)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1、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第四部分所提供的股权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是为了
便于论证分析,而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16
划(草案修订稿)》中概括出来的,可能与原文存在不完全一致之处,请投资者
以公司公告原文为准。
    2、作为大洋电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特请投资者注意,大
洋电机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尚需以下法定程序: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7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1、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
稿)
    2、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独
立意见
    4、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5、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6、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法律意见书
    (二)咨询方式
    单位名称: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经 办 人: 何志聪
    联系电话: 021-52588686
       传 真:    021-52583528
       联系地址: 上海市新华路 639 号
    邮 编:       200052




                                        18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
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签
字盖章页)


法定代表人:郑培敏


经办人:何志聪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二零一四年十二月八日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