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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洋电机:2014年度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15-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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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一、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独立意见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规
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并依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进行了
修订完善,也适合当前公司经营活动实际情况需要。在2014年公司治理专项活动、内控
自查活动及信息披露专项活动中,公司能够认真自查公司自身治理和内部控制的不足,
对存在的缺陷和不足进行了整改,并且得到了较好的落实。在纠错防弊、控制风险、防
微杜渐等方面发挥了较好的作用。公司《201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较客观、全
面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真实情况。
    二、关于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
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
[2005]120号)的规定,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
是的原则对公司2014年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
认真的检查和落实,并对公司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问询后,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经认真核查,我们认为: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规范上市
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 和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的规定,2014年度
没有发生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14年12月31日违规对
外担保等情况。现就有关对外担保情况说明如下:
    2012 年 3 月 20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
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会议同意为控股子公司宁波科星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宁波科星”)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申
请办理累计不超过人民币 1 亿元授信贷款;为控股孙公司芜湖杰诺瑞汽车电器系统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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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以下简称“芜湖杰诺瑞”)在徽商银行芜湖天门山支行、中国光大银行芜湖分行
申请办理累计不超过人民币 3000 万元授信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有效期均为 3 年。
    2014 年 3 月 4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
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大洋电机(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洋香
港”)在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申请办理累计不超过 5000 万美元授信贷款提供连带
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 3 年,自公司股东大会审批通过之日起生效;同意公司为芜湖杰
诺瑞向相关银行办理授信贷款追加不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担保额度,累计担保额度
不超过 4000 万元人民币,同时根据芜湖杰诺瑞开展业务的需要,将芜湖杰诺瑞办理授
信贷款的银行更改为徽商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本次追加的 1000 万元人民币担保额度
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担保期限与前次 3000 万元人民币担保额度的剩余
期限相同。上述为大洋香港提供担保的事项业经公司于 2014 年 3 月 20 日召开的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014 年 4 月 25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北京佩特
来电器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北京佩特来电器有限公司向
银行申请办理累计不超过 2.5 亿元人民币的授信贷款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
证,担保期限为 3 年。
    2014 年 6 月 26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公
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芜湖杰诺瑞向芜湖市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
申请办理人民币 400 万元授信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与芜湖杰诺瑞科技“小
巨人”项目期限同期。
    截止报告期末,宁波科星实际担保余额为 1,100 万元,利用公司授信担保开具银行
承兑汇票敞口 2,833.60 万元;芜湖杰诺瑞实际担保余额为 400 万元,利用公司授信担
保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敞口 427 万元;北京佩特来和大洋香港未发生担保借款。以上担保
事项未超出担保额度,办理手续齐全。
    公司与关联方中山市群力兴塑料五金电子制品有限公司和中山惠洋电器制造有限
公司的资金往来均属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占用非经营性公
司资金的情况。
    三、关于对2014年度审计报告及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及其审计成员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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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职业资格,能够胜任公司的审计工作;其
在对公司的审计活动中,始终保持了形式上和实质上的双重独立,遵守了职业道德基本
原则。审计小组在本年度审计中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执行了恰当的
审计程序,为发表审计意见获取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信永中和对财务报表发表的
无保留审计意见是在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基础上作出的,经审计后的公司年度
财务报告及其审计报告公允的反映了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状况。
    信永中和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并进行各项专项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坚持以
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很好地履行了双方签订的《业务约定书》所规定的责
任与义务,对于继续聘请信永中和为公司2015年度审计机构无异议。
    四、关于对2014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
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对公司《2014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进
行了审核,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14年度权益分配预案是依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的,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分红政策及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规定,其分配
的时机符合公司现金流规划,满足分红条件和有关最低分红比例的规定,符合分红决策
程序的要求,有利于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有利于公司实现持续、
稳定、健康的发展。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201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公司2014年度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募集资金使用、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以及
信息披露等事项进行了审核,仔细审阅了公司提供的《关于募集资金2014年度存放与使
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2014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
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公司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及时、真实、
准确、完整,认真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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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大洋电机2014年度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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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苏融             栾京亮              肖永平                   陈昭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