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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洋电机: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2015-06-03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相关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根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
三条的规定,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就本次资产重组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
何上市公司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如下:
    经核查,本次重组相关主体(包括上市公司、交易对方及上述主体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
本次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估机构及其经办人
员)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
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与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
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本次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
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 年 6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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