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洋电机:关于上海电驱动股份有限公司能否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专项核查意见2015-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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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电驱动股份有限公司能否纳入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专项核查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
我们收到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洋电机公司)转发的贵单位于 2015
年 6 月 9 日下发的《关于对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中小板重组问询
函(需行政许可)[2015]第 4 号),根据该问询函的要求,我们的专项核查意见如下:
根据大洋电机公司与上海电驱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电驱动公司)全体股东
于 2015 年 6 月 2 日签订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及 2015 年 6 月 11 日签
订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之补充协议(一)》,本次交易完成后,上海电
驱动公司将成为大洋电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大洋电机公司届时将拥有上海电驱动公司
100%的所有权及收益权。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3 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七条规定,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
范围应当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控制是指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
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
额。
经过核查,我们认为本次交易完成后,大洋电机公司可以控制上海电驱动公司,从
而满足合并财务报表的条件,可以将其纳入大洋电机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15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