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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洋电机:监事会关于预留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意见2016-01-14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预留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意见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2、3 号》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授予预留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
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发表核实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公司授予预留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 3 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3 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3、列入本次公司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
《股权激励有关事 项备忘录 1、2、3 号》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公司授予
预留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徐海明先生目前担任公司副董事长及总裁,全面负责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并对公
司经营成果负责,领导公司逐步发展壮大,对公司未来的发展及经营目标的实现将发挥重要
作用;徐海明先生作为公司生产经营管理负责人,成为公司本次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具备合
理性。故监事会认为徐海明先生作为被激励对象合理、有效。
    5、除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徐海明先生成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预留股票期权与
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外,公司其他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配偶及直系近亲
属没有参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予。
    6、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经核实,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
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无正文,为大洋电机监事会关于预留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意见
之签署页)




   监事:




       王大力                   樊惠平                  王林燕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16 年 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