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77 号华贸中心 3 号写字楼 34 层 邮政编码 100025 电话: (86-10) 5809-1000 传真: (86-10) 5809-1100 关于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在中国取得律师执业资 格的律师事务所,接受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 大会规则》”)、《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股 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就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 事实和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发表法律意 见。 本所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 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在此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 件,随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1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列 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16 年 3 月 17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做出决议,同意召集 和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2016 年 3 月 19 日,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公告《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决定 于 2016 年 4 月 15 日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 2016 年 3 月 31 日,公司控股股东鲁楚平先生向董事会提交了《关于增加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提请将《关 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关于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成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关于变更部分公开增发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和《关 于增加经营范围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加到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作为第十 至第十四项议案。上述新增议案已经 2016 年 3 月 31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 四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1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公告了《关于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 告》(以下简称“《补充通知一》”)。 鉴于近期公司资本性支出的项目较多,公司考虑将“驱动启动电机(BSG) 及控制系统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变更到特定的投资项目,且公司目前通过合作 银行综合授信等融资渠道,可以筹集到满足公司日常经营所需的资金,公司经研 究决定取消《关于变更部分公开增发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不予提交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9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公告了《关于取消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部分议案 暨召开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补充通知二》”)。 经审查,《股东大会通知》、《补充通知一》及《补充通知二》包括如下主要 内容: 1. 召开会议基本情况,包括会议届次、召集人、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 2 时间及网络投票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召开地点; 2. 会议审议事项; 3. 出席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包括登记方式、登记时间以及登记地点; 4.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 5. 其他事项,包括会议联系方式等; 6. 备查文件。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发出的《股东大会通知》、《补充通知一》及《补 充通知二》的时间及通知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 会通知》、《补充通知一》及《补充通知二》所列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及《股东大会规则》关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内容的规定。 (二) 网络投票方式 就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还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系统,包括社会公众股股东 在内的全体公司股东可以选择在会议现场投票或网络投票其中一种表决方式行 使表决权。公司已在《股东大会通知》、《补充通知一》及《补充通知二》中载明 了网络投票的时间、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及审议的事项内 容。 公司为公司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符合《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 定》、《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按照 《股东大会通知》、《补充通知一》及《补充通知二》所列明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于 2016 年 4 月 15 日(星期五)下午 13:00 在中山市喜来登大酒店以现场投票表决 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按照《股东大会通知》所列明的时间与方式于 2016 年 4 月 14 日至 2016 年 4 月 15 日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的网络投票平台投票表决。除出席会议的公司股东、股东代表或其委托代理人之 外,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鲁楚平先生主持,符合《公司章程》关于股东大 会会议主持的相关规定。 3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召集人的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 大会的合法资格。 (二) 股东或股东委托的代理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至股权登记日的 股东名册,公司与本所律师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资格进行了验证,并登记了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名称(或姓名)及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共 8 名,代表股份 1,471,154,265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62.2765%。上述人员均为本 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公司股东或其依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有关授权委托手续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另外,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投票的股东共计 19 名,代表股份 188,588,716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7.9833%。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依法委托的代理人均具 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合法资格。 (三) 其他出席会议人员 除本所律师之外,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共 7 人,分别为鲁楚平、徐海明、熊杰明、黄 苏融、栾京亮、余劲松、陈昭。经查验,前述董事均为公司现任董事,均具备出 席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4 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监事共 2 人,分别为樊惠平、王林燕。经查验,前 述监事为公司现任监事,具备出席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3.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高级管理人员共 4 人,分别为徐海明、熊杰明、晏 展华、伍小云。经查验,前述高级管理人员均为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均具备 出席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补充通知一》及《补充通知二》,本次股东大会审 议的议案如下: 1. 审议《2015 年度董事会报告》的议案; 2. 审议《2015 年度监事会报告》的议案; 3. 审议《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 审议《2016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5. 审议《2015 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6. 审议《2015 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 7. 审议《关于公司审计机构 2015 年度审计工作评价及续聘的议案》; 8. 审议《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贷款的议案》; 9. 审议《关于开展 2017 年度远期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10. 审议《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0.1 选举公司非独立董事: 10.1.1 关于选举鲁楚平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10.1.2 关于选举徐海明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10.1.3 关于选举贡俊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10.1.4 关于选举彭惠女士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10.1.5 关于选举王文丽女士为公司非独立董事; 10.2 选举公司独立董事: 10.2.1 关于选举袁海林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10.2.2 关于选举栾京亮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5 10.2.3 关于选举余劲松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10.2.4 关于选举陈昭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11. 审议《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1.1 关于选举张淑玲女士为公司监事; 11.2 关于选举王侦彪先生为公司监事; 12. 审议《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成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13. 审议《关于增加经营范围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公司现任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述职。 经查验,以上议案已在《股东大会通知》、《补充通知一》及《补充通知二》 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股东大会通知》、《补充通知一》及《补充通知二》 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议案内容没有进行任何变更,且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参加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的股东人数及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 参 加 本 次 股 东 大 会 表 决 的 股 东 及 委 托 代 理 人 人 数 27 名 , 代 表 股 份 1,659,742,981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0.259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委托的代理人 8 名,代表股份 1,471,154,26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2.2765%;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 19 名,代表股份 188,588,716 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 7.9833%。 (二) 投票表决的清点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一致推举樊惠平担任计票 人,推举熊杰明、伍小云与本所律师担任监票人,负责现场投票表决的清点和监 票工作。 网络投票表决的清点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自动完 成。 6 (三) 投票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的投票表决包括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两部分,均采取 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完成,投票时间分别 2016 年 4 月 15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以及 2016 年 4 月 14 日下午 15:00 至 4 月 15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上述表决 方式符合《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以及《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关于 表决方式的规定。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就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程的议案均逐项进行了 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 (四) 表决结果 列入本次股东大会议程的议案共十三项,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2015 年度董事会报告》的议案; 出席现场会议中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471,154,265 股,同意票代表股份 数额 1,471,154,265 股,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 0 股,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 0 股, 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 网络投票中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88,588,716 股,同意票 188,335,216 股, 反对票 253,500 股,弃权票 0 股,同意票占参加网络投票有表决权总数的 99.8656%。 综上,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是 1,659,742,981 股,同意 1,659,489,481 股,反对 253,500 股,弃权 0 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数的 99.9847%。 2.审议通过《2015 年度监事会报告》的议案; 出席现场会议中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471,154,265 股,同意票代表股份 数额 1,471,154,265 股,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 0 股,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 0 股, 7 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 网络投票中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88,588,716 股,同意票 188,332,916 股, 反对票 245,900 股,弃权票 9,900 股,同意票占参加网络投票有表决权总数的 99.8644%。 综上,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是 1,659,742,981 股,同意 1,659,487,181 股,反对 245,900 股,弃权 9,900 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数的 99.9846%。 3.审议通过《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出席现场会议中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471,154,265 股,同意票代表股份 数额 1,471,154,265 股,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 0 股,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 0 股, 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 网络投票中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88,588,716 股,同意票 188,332,916 股, 反对票 245,900 股,弃权票 9,900 股,同意票占参加网络投票有表决权总数的 99.8644%。 综上,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是 1,659,742,981 股,同意 1,659,487,181 股,反对 245,900 股,弃权 9,900 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数的 99.9846%。 4.审议通过《2016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出席现场会议中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471,154,265 股,同意票代表股份 数额 1,471,154,265 股,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 0 股,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 0 股, 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 网络投票中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88,588,716 股,同意票 188,332,916 股, 反对票 245,900 股,弃权票 9,900 股,同意票占参加网络投票有表决权总数的 99.8644%。 综上,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是 1,659,742,981 股,同意 1,659,487,181 股,反对 245,900 股,弃权 9,900 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数的 99.9846%。 8 5.审议通过《2015 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出席现场会议中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471,154,265 股,同意票代表股份 数额 1,471,154,265 股,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 0 股,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 0 股, 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 网络投票中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88,588,716 股,同意票 188,332,916 股, 反对票 248,200 股,弃权票 7,600 股,同意票占参加网络投票有表决权总数的 99.8644%。 综上,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是 1,659,742,981 股,同意 1,659,487,181 股,反对 248,200 股,弃权 7,600 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数的 99.9846%。 6.审议通过《2015 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 出席现场会议中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471,154,265 股,同意票代表股份 数额 1,471,154,265 股,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 0 股,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 0 股, 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 网络投票中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88,588,716 股,同意票 188,223,916 股, 反对票 357,200 股,弃权票 7,600 股,同意票占参加网络投票有表决权总数的 99.8066%。 综上,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是 1,659,742,981 股,同意 1,659,378,181 股,反对 357,200 股,弃权 7,600 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数的 99.9780%。 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21,135,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53%;反对 357,200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13%;弃权 7,60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4%。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审计机构 2015 年度审计工作评价及续聘的议案》; 出席现场会议中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471,154,265 股,同意票代表股份 数额 1,471,154,265 股,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 0 股,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 0 股, 9 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 网络投票中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88,588,716 股,同意票 188,332,916 股, 反对票 245,900 股,弃权票 9,900 股,同意票占参加网络投票有表决权总数的 99.8644%。 综上,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是 1,659,742,981 股,同意 1,659,487,181 股,反对 245,900 股,弃权 9,900 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数的 99.9846%。 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21,244,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45%;反对 245,900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10%;弃权 9,90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5%。 8. 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贷款的议案》; 出席现场会议中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471,154,265 股,同意票代表股份 数额 1,471,154,265 股,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 0 股,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 0 股, 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 网络投票中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88,588,716 股,同意票 188,335,216 股, 反对票 245,900 股,弃权票 7,600 股,同意票占参加网络投票有表决权总数的 99.8656%。 综上,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是 1,659,742,981 股,同意 1,659,489,481 股,反对 245,900 股,弃权 7,600 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数的 99.9847%。 9. 审议通过《关于开展 2017 年度远期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出席现场会议中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471,154,265 股,同意票代表股份 数额 1,471,154,265 股,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 0 股,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 0 股, 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 网络投票中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88,588,716 股,同意票 188,226,216 股, 反对票 354,900 股,弃权票 7,600 股,同意票占参加网络投票有表决权总数的 10 99.8078%。 综上,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是 1,659,742,981 股,同意 1,659,380,481 股,反对 354,900 股,弃权 7,600 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数的 99.9782%。 10. 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会议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出鲁楚平、徐海明、贡俊先生及彭惠、王文丽女士 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会议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出袁海林、栾京亮、 余劲松、陈昭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各当选人表决结果如下: 选举鲁楚平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同意股份数:1,584,108,362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4430%。其中,中小投资者 同意股份数:145,865,881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8535%。 选举徐海明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同意股份数:1,584,108,313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4430%。其中,中小投资者 同意股份数:145,865,832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8535%。 选举贡俊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同意股份数:1,584,108,314 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4430%。其中,中小投资者同 意股份数:145,865,83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8535%。 选举彭惠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同意股份数:1,584,108,314 股,占出席 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4430%。其中,中小投资者同 意股份数:145,865,83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8535%。 选举王文丽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同意股份数:1,584,108,316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4430%。其中,中小投资者 同意股份数:145,865,83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8535%。 11 选举袁海林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意股份数:1,584,108,316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4430%。其中,中小投 资者同意股份数:145,865,83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65.8535%。 选举栾京亮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意股份数:1,584,108,316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4430%。其中,中小投 资者同意股份数:145,865,83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65.8535%。 选举余劲松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意股份数:1,584,108,316 股, 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4430%。其中,中小投 资者同意股份数:145,865,83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65.8535%。 选举陈昭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同意股份数:1,584,108,316 股,占 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4430%。其中,中小投资 者同意股份数:145,865,83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65.8535%。 11. 审议通过《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会议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出张淑玲女士和王侦彪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 监事。各当选人表决结果如下: 选举张淑玲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同意股份数:1,584,108,313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4430%。 选举王侦彪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同意股份数:1,584,108,313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4430%。 12. 审议《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成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出席现场会议中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471,154,265 股,同意票代表股份 12 数额 1,471,154,265 股,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 0 股,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 0 股, 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 网络投票中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88,588,716 股,同意票 188,223,916 股, 反对票 357,200 股,弃权票 7,600 股,同意票占参加网络投票有表决权总数的 99.8066%。 综上,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是 1,659,742,981 股,同意 1,659,378,181 股,反对 357,200 股,弃权 7,600 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数的 99.9780%。 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21,135,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 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53%;反对 357,200 股,占出席会议 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13%;弃权 7,600 股,占出席会 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4%。 13. 审议《关于增加经营范围暨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出席现场会议中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471,154,265 股,同意票代表股份 数额 1,471,154,265 股,反对票代表股份数额 0 股,弃权票代表股份数额 0 股, 同意票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00%。 网络投票中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88,588,716 股,同意票 188,335,216 股, 反对票 245,900 股,弃权票 7,600 股,同意票占参加网络投票有表决权总数的 99.8656%。 综上,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是 1,659,742,981 股,同意 1,659,489,481 股,反对 245,900 股,弃权 7,600 股,同意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总数的 99.9847%。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当场公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本次股东大会已由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 集人代表、会议主持人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第 6 项议案、第 13 项议案为特别表决事项,经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其他事项经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符合《公司 13 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 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 召集人资格以及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3.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4.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 (本页以下无正文) 14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五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公章) 负责人: 赵洋 律师: 邓晴 段倩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