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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洋电机:独立董事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2016-07-30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
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
[2005]120号)的规定,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
是的原则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
检查和落实,对公司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问询后,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截至2016年6月30日,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关
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
[2003]56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中山市群力兴塑料五金电子制品有限公司、中山惠洋电器
制造有限公司的资金往来均属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大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占用非
经营性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1、2015年2月1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
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为支持宁波科星积极推进钐钴磁体及钕铁硼磁体的产业化进程
及市场开拓,同意公司为宁波科星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中山分行申请办理累计不超过人民币5,500万元授信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有
效期为3年。截至2016年6月30日,宁波科星未发生担保借款。
    2、2015年2月12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
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为支持杰诺瑞积极推进汽车起动机、发电机及其相关配套产品
的产业化进程及市场开拓,同意公司为杰诺瑞向徽商银行芜湖天门山支行、中国建设银
行芜湖镜湖分行申请办理累计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的授信贷款提供担保,担保方式
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3年,自2015年3月20日起生效。杰诺瑞以其一、二期厂房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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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房产证号:房地权证芜鸠江区字第2012040800号,芜房地权证鸠江字第2013873013
号;土地证号:芜鸠工挂国用(2013)第001号)为公司向其提供的累计不超过人民币
6,000万元的授信担保提供反担保。截至2016年6月30日,芜湖杰诺瑞实际担保借款余额
为1,000万元,芜湖杰诺瑞利用本公司授信担保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敞口2,226.50万元。
    3、2014年3月20日,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提
供担保的议案》,为全资子公司大洋香港在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申请办理累计不
超过5000万美元(按期末汇率折算为人民币33,156.00万元)授信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
保,担保期限为3 年,自公司股东大会审批通过之日起生效。截至2016年6月30日,大
洋香港未发生担保借款。
    4、2014年4月2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北京佩特
来电器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为控股子公司北京佩特来向银行申请办理累计不超
过2.5亿元人民币的授信贷款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为3 年。
截至2016年6月30日,北京佩特来未发生担保借款。
    5、2014年6月26日,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为控股子
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鉴于芜湖杰诺瑞已被确认为芜湖市科技“小巨人”项目一类企
业,为支持杰诺瑞顺利取得科技“小巨人”项目的财政补助,公司为芜湖杰诺瑞向芜湖
市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中心有限公司申请办理人民币400万元授信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
保,担保期限与上述芜湖市科技“小巨人”项目期限相同。截至2016年6月30日,芜湖
杰诺瑞担保借款余额为400万元。
    6、截止报告期末,公司对外实际担保余额合计为10,626.5万元,占公司净资产的
1.29%,全部为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不存在为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公
司提供担保的情况,亦不存在担保债务逾期的情况。
    经认真核查,我们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 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
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的规定,报告期内(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6
月30日)没有发生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16年6月30
日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公司上述对外担保均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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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制定了《对外担保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审批程序和
有关的风险控制措施,且该管理办法得到了严格执行,控制了对外担保的风险,从而避
免违规担保,保证了资产安全。
    公司充分披露了对外担保存在的风险。报告期内,没有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
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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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大洋电机独立董事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
及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袁海林               栾京亮               余劲松                   陈昭




                                                             2016 年 7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