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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洋电机: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17-06-24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
                             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
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和《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作为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回购价格的独立意见

    基于公司2016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公司董事会本次调整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回购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及《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
本次调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回购价格,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调整事项。

    二、关于调整公司 2017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独立意见

    基于公司2016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公司董事会本次调整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
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及《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中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本次调整2017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调整事项。

    三、关于调整公司 2017 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授予期规定价格的独立意见

    基于公司2016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公司董事会本次调整公司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授
予期规定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及《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股票增值权激
励计划(草案)》中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本次调整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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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授予期规定价格,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
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调整事项。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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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大洋电机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
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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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袁海林             栾京亮              余劲松                陈   昭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6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