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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洋电机:公司章程修正案2018-06-07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为更好地适应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展战略,
     进一步契合公司未来经营发展需要,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结合公司经营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
     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                     原条款内容                           修订后条款内容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
           (十一)审议批准投资额占公司最近一
 1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的对外投资;          (十一)审议批准投资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 50%以上的对外投资;
            ......
                                                     ......
         (十三)审议批准金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的委托理财      (十三)审议批准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事项;                             审计净资产30%以上的委托理财事项;
           ......                                    ......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
                                                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
       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
                                                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
       反对或弃权。
                                                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
 2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
       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
                                                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
       权”。
                                                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报告工作;
                                             作;
         ......
                                                 ......
        (八)审议批准投资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八)审议批准投资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低于 30%的对外
                                             计净资产 10%以上、低于 50%的对外投资;
    投资;
                                                 (九)审议批准拟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
      (九)审议批准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
                                             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上、低于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净资产值 0.5%以上、低于 5%的关联交易;与
3   审计的净资产值 0.5%以上、低于 5%的关
                                             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
    联交易;
                                             联交易;
       ......
                                                ......
      (十二)审议批准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
                                               (十二)审议批准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以上、低于 30%的委
                                             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低于 30%的委托理财事项;
    托理财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拟签订的合同金额占公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拟签订的成交金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营业收入 50%以上的重大日常
    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上
                                             经营合同;
    的重大日常经营合同;
                                               .....
      ......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下列职权: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
    作;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
                                           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
                                               ......
        (六)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
    交易金额低于 300 万元,且低于公司最近      (六)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的关联交 易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4                                          0.5%的关联交易;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
    易;
                                           额低于 30 万的关联交易;
        (七)审议批准投资额低于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5%的对外投资;           (七)审议批准投资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 10%的对外投资;
         ......
        (九)审议批准交易金额低于公司最近     ......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的委托理财事项;     (九)审议批准交易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
         ......                            审计净资产 10%的委托理财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拟签订的成交金         ......
    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日常经营合同;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拟签订的合同金额低于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营业收入 50%的日常经营合
         ......
                                             同;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
                                             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拟实施现金分          公司该年度盈利且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
    红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
      (一)当年每股收益不低于 0.1 元;      正值、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
                                             后续持续经营,且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
      (二)当年每股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不低     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于 0.2 元;
                                                 尽管当年盈利,但存在下述情况之一时,公
      (三)当年公司负债率不超过 70%;       司当年可以不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比例可
      (四)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     以降低:
    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一)当年每股收益低于 0.1 元;
5
      (五)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       (二)当年每股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低于 0.2 元;
    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三)当年公司负债率超过 70%;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
                                               (四)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     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且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
    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
                                             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且超过 5,000 万元
                                             人民币。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的盈利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可以根据年度      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
    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     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注重股
    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
6                                            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
    理的前提下,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
    持同步,当报告期内每股收益超过 0.35 元   预案并在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公司采用股
    时,公司可以考虑进行股票股利分红。       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成长
                                             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中其他条款未发生变化。

     本章程修正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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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等相关事宜。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6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