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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洋电机: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21-05-21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

                             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立场,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1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
《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三
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也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
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
为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对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
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权期权的独立意见

    1、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5 月 20 日,
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公司本次
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也已成就。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
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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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助于公司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
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含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不
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的积极性,有效
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
展。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5月20日,
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856名激励对象授予3,356.885万份股票期权。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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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大洋电机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
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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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余劲松             刘奕华              侯予                  郑馥丽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