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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洋电机: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2022-06-07  

                        公司简称:大洋电机                  证券代码:002249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2022 年 6 月
                                                          目录
一、释义 ....................................................................................................................... 3
二、声明 ....................................................................................................................... 4
三、基本假设 ............................................................................................................... 5
四、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 6
    (一)激励对象的范围........................................................................................ 6
    (二)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 6
    (三)股票期权的有效期、授予日及授予后相关时间安排............................ 7
    (四)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9
    (五)激励计划的授予及行权条件.................................................................. 10
    (六)激励计划其他内容.................................................................................. 12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 13
    (一)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13
    (二)对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14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14
    (四)对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15
    (五)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15
    (六)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合理的核查意见.............. 15
    (七)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的核查
    意见...................................................................................................................... 16
    (八)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17
    (九)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影响的
    意见...................................................................................................................... 17
    (十)对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的意见...................... 18
    (十一)其他...................................................................................................... 18
    (十二)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19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 20
    (一)备查文件.................................................................................................. 20
    (二)咨询方式..................................................................................................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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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释义

1. 上市公司、公司、大洋电机:指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含全资及控
   股子公司)。
2. 股权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本计划:指《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3. 股票期权、期权: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
   和条件购买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4. 股本总额:指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时公司已发行的股本总额。
5. 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
   层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技术/业务)人员。
6. 授予日: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7. 等待期:指股票期权授予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
8. 行权:指激励对象根据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使其所拥有的股票期权的行
   为,在本激励计划中行权即为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划设定的价格和条件购
   买标的股票的行为。
9. 可行权日: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10. 行权价格:指根据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公司股票的价格。
11. 行权条件:指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需满足的条件。
12.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13.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4.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15. 《公司章程》:指《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16. 《自律监管指南》: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业务办理》
17.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 证券交易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19. 元:指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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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大洋电机提供,本计划
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
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
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
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对大洋电机股东是否公平、
合理,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大洋电机
的任何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
险,本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
的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
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
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历次董
事会、股东大会决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
划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
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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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
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
批准,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
协议条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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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大洋电机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由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
定,根据目前中国的政策环境和大洋电机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的激励对象采取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将针对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发表专
业意见。

(一)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1,002 人,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3、核心骨干(技术/业务)人员。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所有激励对象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或公司董事会
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任
合同。

(二)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

    1、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为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
通股。

    2、本激励计划标的股票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3,112.91 万份,约占本激
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236,553.02 万股的 1.32%。本次授予为一次性
授予,无预留权益。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 2020 年 5 月 7 日实施的《2020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草案)》和 2021 年 3 月 12 日实施的《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6 / 20
(草案)》尚处于有效期内,公司 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剩余已授予未行权
的期权数量为 4,189.68 万份,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剩余已授予未行权
的期权数量为 4,195.705 万份;加上本次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 3,112.91 万份,
有效期内的股票期权数量合计 11,498.295 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
司股本总额 236,553.02 万股的 4.86%。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
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
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
       3、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股票期   占授权股票期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
   姓名                职务
                                  权数量(万份)   权总数的比例   日股本总额的比例
  张云龙                董事         100.00         3.21%            0.04%

  张舟云           董事、副总裁       76.00         2.44%            0.03%

  刘自文               副总裁         26.51         0.85%            0.01%

  伍小云              财务总监        27.61         0.89%            0.01%

   刘博            董事会秘书         27.61         0.89%            0.01%
   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
                                    2,855.18       91.72%            1.21%
 (技术/业务)人员(997 人)
               合计                 3,112.91        100%             1.32%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
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
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2、本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
致。



(三)股票期权的有效期、授予日及授予后相关时间安排

       1、有效期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
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2、授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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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
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完成授予日的确定、授予登
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
计划,未授予的股票期权作废失效。根据《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前述 60 日内。
       3、等待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为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至股票期
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分三次行权,对应的等
待期分别为自股票期权授予登记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等待期
内,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4、可行权日
    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激励对象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
12 个月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
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5、行权安排
    在可行权日内,授予的股票期权若达到本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激励对象
应在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 12 个月后分三期行权。
    本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
第一个行权期                                                                  30%
                   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
第二个行权期                                                                  30%
                   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
第三个行权期                                                                  40%
                   完成之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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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行权条件未成就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
行权,并由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股票期权。股票期
权各行权期结束后,激励对象未行权的当期股票期权应当终止行权,公司将予
以注销。

(四)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1、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本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股 4.43 元,即在满足行权
条件的情形下,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份股票期权可以 4.43 元的价格购买 1 股公司
股票。
    2、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的 75%:
    (1)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5.89 元;
    (2)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5.47 元。
    为了达到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的目
的,在同时兼顾近期二级市场波动较大的情况下,为推动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
施,公司拟采用自主定价方式确定本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管理办法》中,
允许上市公司采取其他方法确定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公司已聘请了独立财务顾
问按照《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要求发表专业意见。合适的股权激励比例与
价格不仅能降低公司留人成本、激发员工动力、吸引并留住国内优秀的行业人
才,同时是公司保持行业领先地位、进一步促进公司持续增长的重要举措。
    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工具和定价方式选择综合考虑了激励力度、
公司业绩状况、员工对公司的贡献程度等多种因素。从稳定核心管理团队、保
证员工薪酬竞争力、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的角度出发,最终选择股票期权作为激
励工具,且行权价格采用自主定价方式,行权价格为每股 4.43 元。




                                  9 / 20
(五)激励计划的授予及行权条件

       1、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行权期内,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已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
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10 / 20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
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
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
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行权期的三个会计年度中,分年度进行业绩考
核并行权,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各年度公司层面业
绩考核目标分别如下:

    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以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0%;或
  第一个行权期
                   以 2021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15%。

                   以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15%;或
  第二个行权期
                   以 2021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30%。

                   以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4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20%;或
  第三个行权期
                   以 2021 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 年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 45%。

    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达成,则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比例行权。如
公司未达到上述业绩考核目标时,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票期
权均由公司注销。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11 / 20
     等级        A—优秀   B—良好        C—合格   D—待改进   E—不合格

   标准系数                  100%                     80%          0%

    个人考核 D-待改进及以上,则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比例行权。反
之,若个人考核不合格,则激励对象所获授的股票期权当期可行权份额由公司
注销。

(六)激励计划其他内容

    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详见《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草案)》。




                                12 / 20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
意见

    1、大洋电机不存在《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规定的不能行使股权激
励计划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2、大洋电机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股票来源和种
类、激励总量及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中的分配、资金来源、授予条件、授予
安排、等待期、禁售期、行权安排、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时如何实施本
计划、本计划的变更等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且大洋电机承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计划即行终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当公司出现终止计划的上述情形时,激励对象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使的股
                               13 / 20
票期权终止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
    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
股票期权授予条件或行权安排的,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统一注销。激励对
象获授期权已行权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对上述事宜不负有
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
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
    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大洋电机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符合有关
政策法规的规定。

(二)对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本期股权激励计划明确规定了授予股票期权及激励对象获授、行权程序
等,这些操作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因此本股权激励计划在操作上是可行性的。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大洋电机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且在操作程序上具备可行性,因此是可行
的。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大洋电机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全部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下列现象: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
股本的 1%。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

                                14 / 20
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大洋电机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规定的
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的规定。

(四)对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1、股权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
    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及公司历史股权激励
计划中仍在有效期内的标股票总额度,符合《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全部有效
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 10%。
    2、股权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额度分配
    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
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大洋电机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权益授
出额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
助的核查意见

    本期股权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
    “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
象依本激励计划有关股票期权行权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
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在等待期内不得转让、
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经核查,截止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本财务顾问认为:在大洋电机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上市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的现象。

(六)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合理的核
查意见

    为了达到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的目
的,在同时兼顾近期二级市场波动较大的情况下,为推动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
                                15 / 20
施,公司拟采用自主定价方式确定本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管理办法》中,
允许上市公司采取其他方法确定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公司已聘请了独立财务顾
问按照《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要求发表专业意见。合适的股权激励比例与
价格不仅能降低公司留人成本、激发员工动力、吸引并留住国内优秀的行业人
才,同时是公司保持行业领先地位、进一步促进公司持续增长的重要举措。
    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工具和定价方式选择综合考虑了激励力度、
公司业绩状况、员工对公司的贡献程度等多种因素。从稳定核心管理团队、保
证员工薪酬竞争力、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的角度出发,最终选择股票期权作为激
励工具,且行权价格采用自主定价方式,行权价格为每股 4.43 元。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大洋电机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股票
期权的行权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
具有合理性、可行性,有利于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有利于稳定公司核心管理
团队,有利于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

(七)股权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形的核查意见

    1、股权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的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符合《管理办法》《自律
监管指南》的相关规定,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股票期权的时间安排与考核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
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本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满 12 个月后,激励对象应在
未来 36 个月内分三次行权。在行权期内,若达到本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激励
对象可分三次申请行权:第一次行权为等待期满后第二年,激励对象可申请行
权数量为获授股票期权总数的 30%;第二次行权为等待期满后第三年,激励对
象可申请行权数量为获授股票期权总数的 30%;第三次行权为等待期满后第四
年,激励对象可申请行权数量为获授股票期权总数的 40%。
                                  16 / 20
    这样的行权安排体现了计划的长期性,同时对等待期建立了严格的公司层
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办法,防止短期利益,将股东利益与经营管理
层利益紧密的捆绑在一起。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大洋电机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不存在损
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的有关规定,股票期权作为用股权
支付的基于股权的薪酬,应该按照在授予时的公允价值在有效期内摊销计入会
计报表。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
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
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
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为了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本财务顾问
建议大洋电机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
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前提下,按照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对
本次股权激励所产生的费用进行计量、提取和核算,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
生的摊薄影响。

(九)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股东权益影响的意见

    在股票期权授予后,股权激励的内在利益机制决定了整个激励计划的实施
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持续的正面影响:当公司业绩提升
造成公司股价上涨时,激励对象获得的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成同比例正关联
变化。
    因此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能够将经营管理者的利益与公司的持续经营能
力和全体股东利益紧密结合起来,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提高和股东权益
的增加产生深远且积极的影响。

                                17 / 20
       经分析,本财务顾问认为:从长远看,大洋电机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的实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

(十)对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的意
见

     大洋电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
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净利润增长率或营业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
指标反映企业盈利能力,体现企业经营的最终成果,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
形象。营业收入增长率指标反映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规模,是预测公司经营业
务拓展趋势的重要指标之一。在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历史业绩、行业发
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的基础上,公司为
本次激励计划设定了业绩考核目标。公司设置了以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
2022-2024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分别不低于 10%、15%、20%;或以 2021 年净利
润为基数,2022-2024 年净利润增长率分别不低于 15%、30%、45%的业绩考核
目标。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
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
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
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
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经分析,本财务顾问认为:大洋电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所确定的绩效考
核体系和考核办法是合理而严密的。

(十一)其他

       根据激励计划,在可行权日,激励对象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对获授
的股票期权进行行权时,除满足业绩考核指标达标外,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
件:
       1、大洋电机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8 / 20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
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2 条规定
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
公司注销。
    经分析,本财务顾问认为:上述条件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十二)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1、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第四部分所提供的股权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是为了
便于论证分析,而从《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中概括出来的,可能与原文存在不完全一致之处,请投资者以公司公
告原文为准。
    2、作为大洋电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独立财务顾问,特请投资者注意,大
洋电机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批准。



                                19 / 20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1、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2、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3、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
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4、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
    5、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咨询方式

    单位名称: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经 办 人:吴慧珠
    联系电话:021-52588686
    传 真: 021-52583528
    联系地址:上海市新华路 639 号
    邮编:200052




                                    20 / 20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山大洋电机股
份有限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签字盖
章页)




财务顾问经办人:吴慧珠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6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