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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洋电机:监事会关于公司“领航计划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2022-12-27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领航计划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
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于 2022 年 12 月 26 日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经认真审阅相关会议
资料及全体监事充分全面的讨论与分析,现就公司“领航计划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
事项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指导意见》《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2、公司制定《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领航计划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的程序合法、有效。公司“领航计划二期”员工持股计
划内容符合《指导意见》《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系员工自愿参与,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
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不存在公司向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提供贷款、贷款担保
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监事会对员工持股计划名单进行了核实,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拟定的持有人
均符合《指导意见》《监管指引第 1 号》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持有人
条件,符合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持有人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
体资格合法、有效。
    5、公司实施“领航计划二期”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
利益共享机制,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充
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吸引和保留优秀核心研发人员,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
    6、公司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实施“领航计划二期”员工持股计划不会损害公司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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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同意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草
案)及相关议案提请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兰江先生作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关联监事,在监事会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关
事项时已回避表决。
    特此说明。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22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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