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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大洋电机: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3-04-25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249        证券简称:大洋电机      公告编号:2023-016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
则解释第15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要求变更公司会计政策,现将本次会计
政策变更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一)变更原因及日期

    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
要求“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
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资
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
要求“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
理”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
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
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上述会计准则解释的颁布,公司需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以上文件规
定的生效日期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
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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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
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和《企业会计
准则解释第16号》相关规定。其他未变更的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
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
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

    (一)《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变更的主要内容:

    1、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
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
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
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
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
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
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本解释所称“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产出的产品或副
产品”,包括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时产出的样品等情形。
    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而发生的支出属于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
必要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计入该固定资
产成本。本解释所称“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指评估该固定资产的技术和物理
性能是否达到生产产品、提供服务、对外出租或用于管理等标准的活动,不包括评估固
定资产的财务业绩。
    2、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
    对通过内部结算中心、财务公司等对母公司及成员单位资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列
报进行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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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亏损合同,是指履行合
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其中,“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
免会发生的成本”应当反映退出该合同的最低净成本,即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
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者。
    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
本的分摊金额。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与履行合同直
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分摊金额等。

       (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变更的主要内容:

    1、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
处理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
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
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
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
以下简称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一
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
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
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
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2、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
    对于企业(指发行方,下同)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规
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
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
关的所得税影响。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通常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更为
直接相关,企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
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
目)。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产生损益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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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确认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项,该股
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
    3、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
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
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
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修改发生在等待期
结束后的情形。
    如果由于修改延长或缩短了等待期,企业应当按照修改后的等待期进行上述会计处
理(无需考虑不利修改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如果企业取消一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一项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并在
授予权益工具日认定其是用来替代已取消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因未满足可行权条
件而被取消的除外)的,适用本解释的上述规定。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和《企业
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
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
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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