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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步 步 高: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告2018-09-14  

						股票简称:步步高             股票代码:002251              公告编号:2018-084


                         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本次会议的通知情况
    2018 年 8 月 28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刊登了《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 年 9 月 13 日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9 月 13 日上
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8 年 9 月 12 日 15:00 至
2018 年 9 月 13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南省长沙市东方红路 657 号步步高大厦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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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师茜女士

     7、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步步高商
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 5 人,代表股份数
   345,581,264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40.0023%。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 2 人,代表股份数 345,560,364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39.9999 %;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20,9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0.0024%。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通过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
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投资性房地产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45,560,36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数的 99.9940%,
反对 20,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数的 0.006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股数的 0.0000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20,9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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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审议通过《关于部分自用房地产转为投资性房地产及采用公允价值模式
计量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45,560,36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数的 99.9940%,
反对 20,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数的 0.006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股数的 0.0000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20,9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向全资子公司划转相关资产及增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345,560,36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数的 99.9940%,
反对 20,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数的 0.006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有效表决股数的 0.0000 %。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反对 20,900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
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均
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对公司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
书。


   特此公告。

                                      3
    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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