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 步 高: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2019-02-26
股票简称:步步高 股票代码:002251 公告编号:2019—009
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2 月 25 日召
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
章程>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经营范围的增加情况
因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拟增加经营范围,具体如下:
变更前的经营范围 变更后的经营范围
商品零售业连锁经营;广告制作、经营; 超级市场零售(含网上销售);广告制
提供商业咨询服务;经营商品和技术的进出 作、经营;提供商业咨询服务;经营商品和
口业务(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和限制的除外); 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和限
普通货运;仓储保管;商品配送;柜台租赁 制的除外);普通货运;仓储保管;商品配
服务;物业管理;预包装食品、保健品、酒 送;柜台租赁服务;物业管理;热食品、冷
类、雪茄烟、书报刊零售;热食品、冷食品、 食品、生食品、糕点、饮品制售;烟草销售;
生食品、糕点、饮品制售;家电的安装及维 家电的销售、安装及维修、代办移动、联通、
修、代办移动、联通、电信委托的各项业务; 电信委托的各项业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
以下项目限分公司经营:娱乐业、餐饮、药 及技术的进口;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
品经营、电影放映、食品生产及加工、摩托 广告设计、发布、代理、制作及服务;第二
车及电动车的销售;首饰的零售;废弃资源 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不含固
和废旧材料的回收;农副产品收购、加工及 定网电话信息服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投
销售;烟草销售;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 资咨询服务(不得从事吸收存款、集资收款、
粉)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受托贷款、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监管及财政
部门许可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信用业务);经济与商务咨询服务(不含金
1
融、证券、期货咨询);会议及展览服务。
以下项目限分公司经营:娱乐业、餐饮、药
品经营、电影放映、食品生产及加工、摩托
车及电动车的销售;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的
回收;农副产品收购、加工及销售;乳制品
(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零售。(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二、《公司章程》的修改情况
因公司拟增加经营范围及 2018 年 10 月 26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
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的决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公告【2018】29 号)《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公
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公司章程》修订前 《公司章程》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关
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第十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公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司建立党的组织,设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党务工作人员,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
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费
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 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支。党组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织在公司职工群众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在
2
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 公司发展中发挥政治引领作用。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诚信经营、合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诚信经营、合
法经营,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法经营,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造福社会和人民。 造福社会和人民。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
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积极履行社会
责任。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商品零售业连锁经营;广告制作、经营;提 超级市场零售(含网上销售);广告制作、
供商业咨询服务;经营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 经营;提供商业咨询服务;经营商品和技术
业务(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和限制的除外); 的进出口业务(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和限制的
普通货运;仓储保管;商品配送;柜台租赁 除外);普通货运;仓储保管;商品配送;
服务;物业管理;预包装食品、保健品、酒 柜台租赁服务;物业管理;热食品、冷食品、
类、雪茄烟、书报刊零售;热食品、冷食品、 生食品、糕点、饮品制售;烟草销售;家电
生食品、糕点、饮品制售;家电的安装及维 的销售、安装及维修、代办移动、联通、电
修、代办移动、联通、电信委托的各项业务; 信委托的各项业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
以下项目限分公司经营:娱乐业、餐饮、药 技术的进口;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
品经营、电影放映、食品生产及加工、摩托 广告设计、发布、代理、制作及服务;第二
车及电动车的销售;首饰的零售;废弃资源 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不含固
和废旧材料的回收;农副产品收购、加工及 定网电话信息服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投
销售;烟草销售;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 资咨询服务(不得从事吸收存款、集资收款、
3
粉)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 受托贷款、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监管及财政
部门许可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信用业务);经济与商务咨询服务(不含金
融、证券、期货咨询);会议及展览服务;
以下项目限分公司经营:娱乐业、餐饮、药
品经营、电影放映、食品生产及加工、摩托
车及电动车的销售;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的
回收;农副产品收购、加工及销售;乳制品
(含婴幼儿配方乳粉)零售。(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励;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
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4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 二 十 五 条 公 司 因 本章 程 第 二 十 三 条 第 第 二 十 五 条 公 司 因 本章 程 第 二 十三 条 第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的,由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会议决议后实施。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 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给职工。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
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5
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20%的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20%的
事项; 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项。 作出决议;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
项。
第四十四条 除董事会特别指定地点外,股 第四十四条 除董事会特别指定地点外,股
东大会应当在公司住所地召开。 东大会应当在公司住所地召开。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
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通 票相结合的形式召开;股东大会应当安排在
讯表决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深交所交易日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
6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 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公司应当保证股东
席。 大会会议合法、有效,为股东参加会议提供
便利;股东大会应当给予每个提案合理的讨
论时间;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
视为出席;股东出席现场会议的,由会议召
集人和出席会议的律师进行身份认证。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 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
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 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
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 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
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 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
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 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但
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 不得将法定由股东大会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
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会行使。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
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
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 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
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
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 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及股
7
持股比例限制。 东大会召集人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
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 股东大会就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
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进行表决时,实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 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
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
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 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
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
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 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
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 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
其职务。 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在选举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董事会应当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向股东大会说明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董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事候选人应当出具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承诺提名人披露的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准确、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履行法定职责。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公司不设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
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8
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公司不设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独立董事
若出现独立董事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 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
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上市公 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要
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单独或者合计持 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
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公司董 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公
事会提出对该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 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
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 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事应当主动履
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 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 若出现独立董事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
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上市公
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公司董
事会提出对该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
被质疑的独立董事应及时解释质疑事项并予
以披露。公司董事会应在收到相关质疑或罢
免提议后及时召开专项会议进行讨论,并将
讨论结果予以披露。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
作; 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方案; 方案;
9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本章程第二十
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 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案; 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公司形式的方案;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
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根据总裁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
惩事项; 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惩事项;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裁的工作;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
(十六)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维护上 裁的工作;
市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董事、高 (十六)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维护上
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 市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公司董事、高
业侵占公司资产时,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 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
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 业侵占公司资产时,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
提请董事会予以罢免。 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
(十七)当发现控股股东有侵占公司资产行 提请董事会予以罢免。
为时,董事会有权立即启动 “占用即冻结” (十七)当发现控股股东有侵占公司资产行
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行为 为时,董事会有权立即启动 “占用即冻结”
10
时,董事会有权立即申请司法冻结控股股东 机制。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行为
股权,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 时,董事会有权立即申请司法冻结控股股东
偿还侵占资产。 股权,凡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偿还侵占资产。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十八)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
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 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
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 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
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 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
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 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
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 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
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
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投票。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 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的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二条 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三十二条 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 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及文
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 件保管、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
露事务等事宜。 事务、投资者关系工作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 董事会秘书作为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
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员,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查阅有
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
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支持董事会秘
11
书的工作。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
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有权了解公司经营情
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况。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
担赔偿责任。 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
不得干预、阻挠。监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
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
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人员向董事会通报或向股东大会报告,提出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 罢免的建议,并可以直接向中国证监会及其
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 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部门报告;
纠正;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 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
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纠正;
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 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
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
12
承担。 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
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
承担。
《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修
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
特此公告。
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