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国 深圳 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邮政编码:518017 11-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Yitian Road 6001, Futian District,Shenzhen, P. R. China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 :(0755) 88265537 电子邮件(E-mail):info@shujin.cn 网站(Website):www.shujin.cn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2]第 076 号 致: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信达”)接受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贵公司”或“公司”)的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1 年度股东 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 具本《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下称“《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受新冠疫情的影响,信 达律师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并基于对《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事 实的调查和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1-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通过网络视频等方式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 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31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 《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下 称“《股东大会通知》”); 3、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4、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5、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决议。 在《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中,信达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规定, 仅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集人资格、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 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将《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 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此,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2-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2022 年 3 月 30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22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以通讯表 决方式召开,审议通过了《公司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议案》。 2、2022 年 3 月 31 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 公告了《股东大会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 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 大会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召集,其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网络投票表决与现场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 议于 2022 年 4 月 21 日下午 2:00 在公司 12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董事长游志胜先 生主持了本次会议。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4 月 21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4 月 21 日 9:15 至 15:00。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信达律师根据 2022 年 4 月 18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名册》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3-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司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代理人身 份证明文件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 人身份证明文件等,对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资格进行了视频验证。 据统计,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 合计 19 人,代表股份 71,275,533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31.5901%。其中:出席 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有 12 人,代表股份数 71,035,668 股,占公司总 股份数的 31.4838%;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参 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有 7 人,代表股份数 239,865 股,占公司总股 份数的 0.1063%。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 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 有效的资格,有权参与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 人员等,信达律师以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信达律师视频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的审议事项相同,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方式对上述审议事项进行了投票表 决,按照贵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 的表决结果,且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均计入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权总数,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 审议通过《董事会 2021 年度工作报告》 -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71,268,633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99.9903%;反对 2,0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0028%;弃权 4,9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0069%。 2. 审议通过《监事会 2021 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71,268,633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99.9903%;反对 2,0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0028%;弃权 4,9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0069%。 3. 审议通过《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71,268,633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99.9903%;反对 2,0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0028%;弃权 4,9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0069%。 4. 审议通过《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71,268,633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99.9903%;反对 2,0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0028%;弃权 4,9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0069%。 5. 审议通过《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1,268,633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99.9903%;反对 2,0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0028%;弃权 4,9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006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259,6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37%;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63%;弃权 4,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99%。 6. 审议通过《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1,268,633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99.9903%;反对 2,0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0028%;弃权 4,9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006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259,6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37%;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63%;弃权 4,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99%。 -5-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7. 审议通过《关于完善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1,036,768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99.6650%;反对 233,865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3281%;弃权 4,9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0069%。 8.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1,036,768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99.6650%;反对 233,865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3281%;弃权 4,9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0069%。 9. 逐项审议并通过《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议案》的议案 9.01 非独立董事游志胜 累积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71,267,734 票,占有效表决权票数 99.9891%,选 举结果为当选。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258,776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票数的 99.9364%。 9.02 非独立董事范雄 累积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71,267,734 票,占有效表决权票数 99.9891%,选 举结果为当选。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258,776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票数的 99.9364%。 9.03 非独立董事杨波 累积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71,267,734 票,占有效表决权票数 99.9891%,选 举结果为当选。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258,776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票数的 99.9364%。 9.04 非独立董事李彦 -6-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累积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71,267,734 票,占有效表决权票数 99.9891%,选 举结果为当选。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258,776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票数的 99.9364%。 9.05 非独立董事杨红雨 累积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71,267,734 票,占有效表决权票数 99.9891%,选 举结果为当选。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258,776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票数的 99.9364%。 9.06 非独立董事游健 累积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71,267,734 票,占有效表决权票数 99.9891%,选 举结果为当选。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258,776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票数的 99.9364%。 10. 逐项审议并通过《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议案》的议案 10.01 独立董事车晓昕 累积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71,267,735 票,占有效表决权票数 99.9891%,选 举结果为当选。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258,777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票数的 99.9364%。 10.02 独立董事王清云 累积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71,267,735 票,占有效表决权票数 99.9891%,选 举结果为当选。 -7-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258,777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票数的 99.9364%。 10.03 独立董事张华 累积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71,267,735 票,占有效表决权票数 99.9891%,选 举结果为当选。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258,777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票数的 99.9364%。 11. 逐项审议并通过《监事会换届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议案》的议案 11.01 监事赵平 累积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71,267,734 票,占有效表决权票数 99.9891%,选 举结果为当选。 11.02 监事宋戈扬 累积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71,267,734 票,占有效表决权票数 99.9891%,选 举结果为当选。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合法、有效。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视频验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主持人及出席本次会议的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签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 结果提出异议。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获得有效通过。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8-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在核查后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集人资 格、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9-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22]第 076 号)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签字律师: 林晓春 彭文文 郭 琼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