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川大智胜: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04-22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国 深圳 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楼 邮政编码:518017
11-12/F, TaiPing Finance Tower, Yitian Road 6001, Futian District,Shenzhen, P. R. China
                电话(Tel):(0755)88265288      传真(Fax) :(0755) 88265537
                            电子邮件(E-mail):info@shujin.cn
                             网站(Website):www.shujin.cn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2]第 076 号


致: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信达”)接受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下称“贵公司”或“公司”)的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1 年度股东
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
具本《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下称“《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受新冠疫情的影响,信
达律师通过网络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下称“《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并基于对《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事
实的调查和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1-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通过网络视频等方式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
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公司于 2022 年 3 月 31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
        《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下
        称“《股东大会通知》”);

    3、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4、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5、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决议。

     在《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中,信达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规定,
仅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集人资格、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
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将《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
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此,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2-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2022 年 3 月 30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 2022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以通讯表
决方式召开,审议通过了《公司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议案》。

     2、2022 年 3 月 31 日,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
公告了《股东大会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
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
大会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召集,其召集人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网络投票表决与现场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
议于 2022 年 4 月 21 日下午 2:00 在公司 12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董事长游志胜先
生主持了本次会议。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4
月 21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4 月 21 日 9:15 至 15:00。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一)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信达律师根据 2022 年 4 月 18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名册》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3-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司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代理人身
份证明文件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
人身份证明文件等,对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资格进行了视频验证。

     据统计,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的代理人
合计 19 人,代表股份 71,275,533 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 31.5901%。其中:出席
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有 12 人,代表股份数 71,035,668 股,占公司总
股份数的 31.4838%;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参
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有 7 人,代表股份数 239,865 股,占公司总股
份数的 0.1063%。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
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
有效的资格,有权参与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
人员等,信达律师以网络视频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信达律师视频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的审议事项相同,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的方式对上述审议事项进行了投票表
决,按照贵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
的表决结果,且网络投票的表决票数与现场投票的表决票数,均计入本次股东大
会的表决权总数,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 审议通过《董事会 2021 年度工作报告》



                                     -4-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71,268,633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99.9903%;反对 2,0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0028%;弃权 4,9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0069%。

     2. 审议通过《监事会 2021 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71,268,633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99.9903%;反对 2,0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0028%;弃权 4,9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0069%。

     3. 审议通过《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71,268,633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99.9903%;反对 2,0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0028%;弃权 4,9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0069%。

     4. 审议通过《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71,268,633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99.9903%;反对 2,0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0028%;弃权 4,9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0069%。

     5. 审议通过《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1,268,633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99.9903%;反对 2,0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0028%;弃权 4,9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006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259,6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37%;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63%;弃权 4,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99%。

     6. 审议通过《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1,268,633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99.9903%;反对 2,0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0028%;弃权 4,9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006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259,675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437%;反对 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63%;弃权 4,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99%。

                                    -5-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7. 审议通过《关于完善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1,036,768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99.6650%;反对 233,865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3281%;弃权 4,9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0069%。

     8.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1,036,768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99.6650%;反对 233,865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3281%;弃权 4,9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数 0.0069%。

     9. 逐项审议并通过《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议案》的议案

     9.01    非独立董事游志胜

     累积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71,267,734 票,占有效表决权票数 99.9891%,选
举结果为当选。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258,776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票数的 99.9364%。

     9.02    非独立董事范雄

     累积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71,267,734 票,占有效表决权票数 99.9891%,选
举结果为当选。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258,776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票数的 99.9364%。

     9.03    非独立董事杨波

     累积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71,267,734 票,占有效表决权票数 99.9891%,选
举结果为当选。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258,776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票数的 99.9364%。

     9.04    非独立董事李彦



                                    -6-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累积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71,267,734 票,占有效表决权票数 99.9891%,选
举结果为当选。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258,776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票数的 99.9364%。

     9.05    非独立董事杨红雨

     累积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71,267,734 票,占有效表决权票数 99.9891%,选
举结果为当选。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258,776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票数的 99.9364%。

     9.06    非独立董事游健

     累积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71,267,734 票,占有效表决权票数 99.9891%,选
举结果为当选。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258,776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票数的 99.9364%。

     10. 逐项审议并通过《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议案》的议案

     10.01   独立董事车晓昕

     累积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71,267,735 票,占有效表决权票数 99.9891%,选
举结果为当选。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258,777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票数的 99.9364%。

     10.02   独立董事王清云

     累积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71,267,735 票,占有效表决权票数 99.9891%,选
举结果为当选。



                                   -7-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258,777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票数的 99.9364%。

     10.03   独立董事张华

     累积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71,267,735 票,占有效表决权票数 99.9891%,选
举结果为当选。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258,777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票数的 99.9364%。

     11. 逐项审议并通过《监事会换届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议案》的议案

     11.01   监事赵平

     累积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71,267,734 票,占有效表决权票数 99.9891%,选
举结果为当选。

     11.02   监事宋戈扬

     累积投票表决结果:同意 71,267,734 票,占有效表决权票数 99.9891%,选
举结果为当选。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合法、有效。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信达律师视频验证,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主持人及出席本次会议的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签名,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没有对表决
结果提出异议。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获得有效通过。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8-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信达律师在核查后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集人资
格、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
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9-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信达会字[2022]第 076 号)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签字律师:




林晓春                                   彭文文




                                         郭   琼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