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鉴证报告 截至2018年5月22日止 关于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鉴证报告 信会师报字[2018]第ZA15012号 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鉴证了后附的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陆 重工公司”)管理层编制的截至2018年5月22日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 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专项说明》。 一、管理层的责任 海陆重工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 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 相关文件的规定编制《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专项 说明》,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专项说明》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三、工作概述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 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 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的专项说明》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 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 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鉴证报告 第 1 页 四、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海陆重工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 反映了海陆重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 情况。 五、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海陆重工公司用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孙广友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姚植基 中国上海 二 O 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鉴证报告 第 2 页 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专项说明 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专项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苏州海陆重工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现将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具体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7] 2222 号”《关于核准苏州海陆重工 股份有限公司向吴卫文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本公司于 2018 年 4 月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24,126,904 股,每股面值 1 元,溢价发行, 发行价格为每股 6.05 元,募集配套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750,967,769.20 元,扣除发行 费用(券商承销费用等)人民币 6,256,774.38 元(含增值税进项税)后净额为人民 币 744,710,994.82 元。上述资金已于 2018 年 4 月 12 日全部到位,已经中兴财光华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中兴财光华审验字[2018]第 205003 号”《验资报告》。 二、 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现金支付购买资产)情况 1、 交易价格及支付方式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向吴卫文等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222 号),同意本公司以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吴卫文、聚宝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宁夏 江南集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集成”)的 83.60%股权(吴卫文、聚 宝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计持有的江南集成 83.60%股权的交易价格确定为 175,560.00 万元)。本次向吴卫文、聚宝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购买资产的具体支付方式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持有标的公 股份支付 现金支付 交易对方 交易对价 司股权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吴卫文 67.20% 141,120.00 41,520.00 29.42% 99,600.00 70.58% 聚宝行控股集团有 16.40% 34,440.00 34,440.00 100.00% 限公司 合计 83.60% 175,560.00 75,960.00 43.27% 99,600.00 56.73% 专项说明 第 1 页 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专项说明 2、 用股份支付交易对价的情况 2017 年 12 月,本公司向吴卫文、聚宝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分别发行 53,299,101 股股份、44,210,526 股股份,合计 97,509,627 股,每股面值 1 元,每股价格 7.79 元,共计 759,600,000.00 元(97,509,627*7.79=759,600,000.00 元)。 3、 募集配套资金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向吴卫文等发行股份购买 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222 号),同意本公司拟以询 价方式向不超过 10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配套资金不超 过 75,960.00 万元,支付本次交易的相关税费以及中介机构费用后,剩余部分 用于支付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支付本次交易现金对价的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 有资金或自筹资金补足。 4、 用现金支付对价的进度 经交易双方进一步协商,并经本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 9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 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交易各方签署了《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协议 之补充协议》(简称“补充协议”),根据补充协议约定,本公司向吴卫文支付现 金对价的支付方式为分期支付,现金对价的具体支付方式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时点 现金对价 占吴卫文交易对价比例 第一期 标的资产交割完成 50,000.00 35.43% 业绩承诺期第一年经审计实现扣非 第二期 30,000.00 21.26% 净利润不低于当年预测净利润 业绩承诺期第一年和第二年经审计 第三期 累计实现扣非净利润不低于两年累 19,600.00 13.89% 计预测净利润 合计 99,600.00 70.58% 根据补充协议,在募集资金到位前,本公司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情况 以自筹资金的方式先行投入,待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如果本次发行实际 募集资金净额低于计划投入项目的募集资金金额,不足部分本公司将通过自筹 资金解决。 根据上述约定,本公司用现金支付对价的情况为:2017 年 12 月 18 日,本公 司以现金方式(自筹资金)向吴卫文支付交易对价 12,000 万元;2018 年 4 月 18 日,本公司以现金方式(募集配套资金)向吴卫文支付交易对价 68,000 万 元。截止 2018 年 5 月 22 日,本公司以现金方式向吴卫文支付交易对价共计 80,000 万元,即上表中的第一期、第二期现金对价金额。 专项说明 第 2 页 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专项说明 三、 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现金支付购买资产)情况 为保证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项目的顺利实施,本公司于本次发行完成前已使用自筹资 金预先投入部分募投项目(现金支付购买资产)。 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到账后,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人民路 支行专用账户(账号:325387506018800011756)2018 年 4 月 12 日至 2018 年 5 月 22 日发生额汇总情况如下: 序号 用途 金额 说明 1 本期募资资金总额 750,967,769.20 2 减:支付承销费用(含增值税) 6,256,774.38 3 等于:转入募集资金专户金额 744,710,994.82 3=1-2 4 减:支付吴卫文股权转让款 680,000,000.00 5 支付发行验资费(含增值税)、股权注册登记费等 796,269.80 6 手续费支出 546.20 7 期末账户余额(2018 年 5 月 22 日) 63,914,178.82 7=3-4-5-6 截止 2018 年 5 月 22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 6,391.42 万元,该余额全部用于 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现金支付购买资产)的资金金额 12,000 万元中的 部分。具体运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截至 2018 年 5 月 22 日止以自筹资金 募集配套资金投 占比(%) 项目名称 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现金支 资额(1) (3)=(2)/(1) 付购买资产)的资金金额(2) 支付交易对价 74,471.10 6,391.42(注) 8.58 合 计 74,471.10 6,391.42 注:因银行每季度结息一次,故本公司实施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现金支付购买资产)的自筹资金时实际置换金额与 6,391.42 万元会存在利 息差异。 四、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现金支付购买资产)自筹资金的实 施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 规定,本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现金支付购买资产) 的自筹资金,尚须经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 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 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专项说明 第 3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