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苏州海陆重工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的 事前核查,现发表如下意见: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和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许可证,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为公司提供公正、公允的 审计服务,满足公司 2019 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我们同意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1 (本页无正文,为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署页) 公司独立董事(签字): 于北方 陆文龙 冯晓东 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1 月 4 日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