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陆重工: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2年4月)2022-04-09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行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
司的规范运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部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章 设置及任职资格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董
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
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职责范围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
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应遵守公司章程,承担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
或他人谋取利益,并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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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一)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制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的规
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
股东、中介机构、媒体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
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送是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的重大消息泄露时及
时向有关机构报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
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本规则及本所其
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本规则、本所其他规
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
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
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
直接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
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四章 聘任与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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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任期三年,聘期自聘任之日起,至本
届董事会任届满止,可连聘连任。
第十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
原因并公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在一
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制度第四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规
定和公司章程,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
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
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公司董事会并说明原因。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监事会的
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公
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
秘书的职责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
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
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
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
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任职条件参照本制度第四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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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
件,包括符合本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
变更后的资料。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公司内部有关部门要支持董事会秘书依法履
行职责,在机构设置、工作人员配备以及经费等方面予以必要的保证公司各有关
部门要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工作机构的工作。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制度: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本制度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董事会决定修改本制度。
第十八条 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政策、法律或经合法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
国家政策、法律和《公司章程》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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