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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陆重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2022年4月)2022-04-09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
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研究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
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长、董事,不包括独
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由总
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
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
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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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
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
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
等);拟定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或方案,并对其进行考核和管理。股权激励计划应
包括股权激励方式、激励对象、激励条件、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及其确定的方式、
行权时间限制或解锁期限等主要内容;;
    (四) 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
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经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
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
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 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 提供董事及经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
况;
    (四) 提供董事及经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 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
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经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 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
价;
    (二)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经理人员进行
绩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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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经理人员的报酬
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
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
(独立董事)主持。
    如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
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
豁免临时会议的通知时限。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
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可以列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
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经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
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
回避。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
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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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董事
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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