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深 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经审核,公司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均具备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未发现其中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 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现象;提名、审议、表决程序规范,符合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独立董事:王丛、李长霞、肖土盛 二○一八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