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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兆新:关于与东莞瑞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和解合同》的公告2020-07-31  

						证券代码:002256           证券简称:*ST 兆新         公告编号:2020-162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东莞瑞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和解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29 日
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东莞瑞禾投资发展有
限公司签订<和解合同>的议案》,公司与东莞瑞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东莞瑞禾”)债务纠纷事项经双方多次协商沟通,现已达成和解,并于 2020
年 7 月 29 日签订《和解合同》,为保障东莞瑞禾权益及《和解合同》的正常履
行,东莞瑞禾已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东莞中院”)申请查封公司
部分资产。具体情况如下:

    一、事项概述
    公司分别于 2019 年 8 月 14 日、8 月 30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及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以股权收益权转让与回购方
式融资及资产抵押、质押的议案》。因经营发展需要,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深圳
市永晟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晟新能源”)股权收益权转让与回购方式
向东莞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信托”)进行融资。东莞信托以不超过
65,000 万元受让永晟新能源 100%股权所对应的股权收益权,由公司按不超过
18%/年的回购溢价率在 36 个月内溢价回购;同时,公司以永晟新能源及其五家
全资子公司(分别为佛山市中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圣
坤仁合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宁夏揭阳中源电力有限公司、永新县海鹰新能源科技
有限公司、河南协通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 100%股权作质押担保,以自有房
产及上述五家全资子公司的相关设备作抵押担保。2019 年 9 月 3 日,公司与东
莞信托签署了《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及其相关抵押、质押合同,并向广
东省东莞市东莞公证处(以下简称“东莞公证处”)申请办理了合同公证并赋予
合同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东莞公证处出具(2019)粤莞东莞第 34004 号具有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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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书。
     2020 年 3 月 25 日,公司收到东莞公证处发来的(2020)粤莞证函字第 176
号 《 核 实 函 》 ,由 于 公 司逾 期 支 付 东莞 信 托 2020 年一 季 度 存 续期 溢 价 款
21,837,537.93 元,其他出质人、抵押人也未按照合同约定代公司履行还款义务,
东莞信托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公司提前履行回购义务、立即支付所有基础回购价
款、溢价回购款及其他应由公司承担的费用,以及行使担保物权和要求保证人承
担保证责任。
    2020年4月17日,公司收到东莞信托发来的《债权转让通知书》,东莞信托
已 将 《 股权 收 益权 转 让及 回 购合 同 》项 下 形成 的 对 公司 的 债权 ( 债权 合 计
533,195,631.16元,其中包含了基础回购价款508,178,000元,截止到2020年3月21
日的溢价回购款21,837,537.93元,违约金3,180,093.23元)转让给东莞瑞禾, 与上
述转让债权相关的担保权利及其他权利也一并转让。
    2020年4月26日,公司收到东莞瑞禾发来的《催收函》,要求公司立即向东
莞瑞禾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
    2020年7月29日,经公司与东莞瑞禾多次协商沟通,现已达成和解,并签订
《和解合同》。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
定,本次债务重组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和政府有关部门等其他方批准。
    为保障东莞瑞禾权益及《和解合同》的正常履行,东莞瑞禾已向东莞中院申
请查封公司位于深圳市宝安区石岩镇的 24 套房产,冻结深圳市永晟新能源有限
公司及其五家全资子公司(分别为佛山市中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围场满族蒙
古族自治县圣坤仁合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宁夏揭阳中源电力有限公司、永新县海
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协通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 100%股权,东莞中
院已受理东莞瑞禾的财产保全申请。根据《和解合同》的约定,公司将全部股权
收益权回购价款、违约金以及相关实现债权的费用合计人民币 62,443.33 万元清
偿完毕后,东莞瑞禾同意向东莞中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资料

    公司名称:东莞瑞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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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4GW8K99
    法定代表人:魏巍
    地   址: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园区工业东路 38 号 1 栋
    类   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注册资本:100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20 年 04 月 09 日
    经营范围:股权投资;实业投资;经济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
咨询;财务咨询;企业营销策划;物业管理;零售业、批发业;货物或技术进出
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
    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魏巍持股 60%且为东莞瑞禾的实际控制人,郑自南
持股 40%。
     东莞瑞禾为与公司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与公司及公司前十名股东在
产权、业务、资产等方面均不存在关系,也不存在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
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三、《和解合同》主要内容
    甲方:东莞瑞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一: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二:深圳市永晟新能源有限公司
    乙方三:佛山市中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四: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圣坤仁合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乙方五:永新县海鹰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六:宁夏揭阳中源电力有限公司
    乙方七:河南协通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上述乙方一、乙方二、乙方三、乙方四、乙方五、乙方六、乙方七合称“乙方)

   1、债权债务确认
    本合同各方确认,乙方尚欠甲方股权收益权回购价款 530,015,537.93 元(其
中基础回购价款 508,178,000 元、及截止到 2020 年 3 月 21 日的溢价回购款
21,837,537.93 元)、违约金 3,180,093.23 元(该违约金自 2020 年 3 月 22 日当日
起算,暂计至 2020 年 3 月 31 日当日;之后的违约金自 2020 年 4 月 1 日当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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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算,以欠付的股权收益权回购价款为基数,按照 0.06%/日的标准,计算至实际
清偿全部债务之日止),以上欠款金额合计人民币 533,195,631.16 元。
    2、和解方式
    本合同各方同意,乙方可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内,按照以下方式还款:
    (1)甲方同意将乙方的还款期限延长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根据《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约定,乙方应从逾期之日按照每
日 0.06%/日的标准,以股权收益权回购价款 530,015,537.93 元为基数向甲方支付
违约金,自 2020 年 3 月 22 日起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乙方应付违约金总额为
90,632,656.99 元。乙方应于 2020 年 8 月 30 日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750 万元,2020
年 9 月 30 日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1000 万元,2020 年 11 月 30 日前向甲方支付
违约金 1000 万元,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向甲方支付剩余全部违约金 63,132,656.99
元及股权收益权回购价款 530,015,537.93 元;
    (3)截止到本合同签订之日,甲方为实现本债权所支出的费用包含但不限
于诉讼费 2,713,113.14 元(以人民法院实际收取的数额为准)、律师费 80 万元、
保全费 5000 元、保全担保费 266,997.82 元(以上费用合计 3,785,110.96 元),
乙方同意承担上述费用,并应于 2020 年 7 月 30 日前向甲方付清。
    (4)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将全部股权收益权回购价款、违约金以及相关
实现债权的费用清偿完毕后,甲方同意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乙方一
和乙方二的财产保全措施。
    3、抵质押权
    (1)本合同各方确认,甲方对乙方一名下位于深圳市宝安区石岩镇宝石西
路东侧生产车间 4 栋夹层、深圳市宝安区石岩镇宝石西路东侧生产车间 4 栋一层
等 24 处不动产享有抵押权,甲方有权折价、拍卖、变卖上述抵押物,所得价款
由甲方优先受偿;
    (2)本合同各方确认,甲方对乙方一持有乙方二 100%股权享有质押权,甲
方有权折价、拍卖、变卖上述质物,所得价款由甲方优先受偿;
    (3)本合同各方确认,甲方对乙方二持有乙方三、乙方四、乙方五、乙方
六、乙方七 100%股权享有质押权,甲方有权折价、拍卖、变卖上述质押物,所
得价款由甲方优先受偿;
    (4)本合同各方确认,甲方对乙方三、乙方四、乙方五、乙方六、乙方七

                                      4
的相关设备享有抵押权,甲方有权折价、拍卖、变卖上述抵押物,所得价款由甲
方优先受偿。
    注:上述抵押、质押为公司与东莞信托融资时签订,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第十二次会议及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东莞信托已将与公司签
订的《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项下形成的对公司的债权转让给东莞瑞禾,
与上述转让债权相关的担保权利及其他权利也一并转让。
    4、违约责任
    (1)本合同各方确认乙方的以下行为应视为违约行为,甲方有权立即向人
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①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和担保义务;
    ②乙方存在转移、出售、出租、损坏、赠予抵质押物的行为,致使抵质押物
价值贬损、灭失;
    (2)如乙方存在上述违约行为,应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①甲方有权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乙方清偿全部债务并承担担
保责任;
    ②甲方有权以欠付的股权收益权回购价款为基数,按照 0.06%/日的标准向
乙方主张违约金,自 2020 年 3 月 22 日计算至实际清偿全部债务之日止。
    5、本合同效力
  (1)乙方承诺签署本合同之前,已经依照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完成内
部审批流程,同意接受本合同条款的约束。。
  (2)本合同各方同意在签署本合同后,提交一份给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
由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本合同的内容作出民事调解书,该民事调解书对本合
同各方均具有拘束力。
  (3)本合同生效后,如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未能出具民事调解书,甲有权解
除本合同。

    四、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签订《和解合同》有利于缓解公司偿债压力,不存
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
展造成不利影响。审议本事项过程中,程序合法,依据充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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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要求。因此,我们同意上述公司与东莞瑞禾签订《和解合同》事项。

    五、对公司的影响及其他说明
    1、本次签订《和解合同》有利于解决公司债务纠纷,根据《和解合同》,
还款期限由 2020 年 3 月 21 日延长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违约金自 2020 年 3
月 22 日起按 0.06%/日计算,相关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由公司
承担,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资金流动性风险,《和解合同》的安排不存在损害公司
利益的情形。对 2020 年度损益影响约为 11,499.90 万元(该数据最终以会计师年
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2、公司上述资产被冻结系东莞瑞禾为保障其权益及《和解合同》的正常履
行所进行的财产保全措施。公司上述资产被冻结,对公司的征信状况造成一定的
影响,但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
    3、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
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
息均以在上 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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