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ST德奥:公司章程(2018年10月)2018-10-23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零一八年十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2
第三章 股 份................................................................................................................................... 2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2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3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4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4
    第一节 股东............................................................................................................................. 4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7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9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0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2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4
    第七节 关联交易 ................................................................................................................... 17
第五章 董事会............................................................................................................................... 20
    第一节 董事........................................................................................................................... 20
    第二节 独立董事 ................................................................................................................... 23
    第三节 董事会 ....................................................................................................................... 27
    第四节 董事会秘书 ............................................................................................................... 33
    第五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36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7
第七章 监事会............................................................................................................................... 38
    第一节 监事........................................................................................................................... 38
    第二节 监事会 ....................................................................................................................... 39
    第三节 监事会决议 ............................................................................................................... 41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41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41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45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45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46
    第一节 通 知 ......................................................................................................................... 46
    第二节 公 告 ......................................................................................................................... 46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7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47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48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49
第十二章 附 则............................................................................................................................. 50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商资批
[2006]1525 号文件批准,由佛山市南海立邦电器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发起设立的股份
有限公司。
    公司在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于 2008 年 6 月 23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
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000 万股,该等股份均为向境内投资人发行的以人民币认购
的内资股。于 2008 年 7 月 1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DEA General Aviation Holding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松岗松夏工业园工业大道西

    邮政编码:528234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26,520 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1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提供智能化厨房电器产品与服务。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民用航空器及发动机(含零部件)、机载

设备与系统、配套系统与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及售后服务;通用航空服务;

生产经营电饭煲、电开水器等家用小电器、商用厨房电器及设备、模具及金属模压制品;

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股权投资、资产管理、商业咨询服务;物业的投资与经营管

理。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公司根据需要,经国务院授权的审批部门

批准,可以设置其他种类的股份。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

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 1 元人民币。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托
管。
       第十九条 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经批准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 9,000 万股,其
中向发起人立邦(香港)实业有限公司(ELECPRO (H.K.) INDUSTRIAL LIMITED)发行
4,792.5 万股,占公司设立时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 53.25%;向佛山市南海伊林实业投资
有限公司发行 2,385 万股,占公司设立时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 26.50%;向佛山市南海伊
拓投资有限公司发行 1,822.5 万股,占公司设立时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 20.25%。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公司总股本为 26,520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2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

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和

其他有关规定以及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

内转让给职工。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 向全体股东按照相同比例发出购回要约;

    (三)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购回本公司股票后,应按有关规定注销或转让该部分股份,并向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3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

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

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将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公司不得修改公司章程中的本条前款规定。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


                                        4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
    第三十四条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依据。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
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在册股东为公司股东。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

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七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

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

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

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5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

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

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二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

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

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

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

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谋取额外利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支配公司资产或其他权益。一旦

发生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侵占、支配公司资产或其他权益的,董事会应立即申请

对该股东所持股份进行司法冻结,该股东应尽快采取现金清偿的方式偿还,如不具备现

金清偿能力的,公司董事会应通过变现该股东所持公司股份以偿还侵占资产。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控股地位对股东大会人事选举决议和董

事会人事聘任决议履行任何批准手续,不得越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任免公司董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

                                           6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规

范其行为,恪守承诺和善意行使其对公司的控制权,规范买卖公司股份,严格履行有关

信息披露管理义务和责任。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法定义务,不得侵占公司

资产或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违反上述规定的,应立即返还被侵占的公司资产,其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可以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

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董事会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请罢免该名董事,构成犯罪

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应与公司实行人员、资产、财务分开,实现机构、业

务、人员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公司的控股股东应充分尊重公司财务的独立性,不得干预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

公司的控股股东与公司之间没有上下级关系。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下属机构不得向公司

及公司下属机构下达任何有关公司经营的计划和指令,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公司

经营管理的独立性或损害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五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下属的其他单位不应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近的业

务,控股股东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六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发行证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7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规定需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投资、关联交易及相关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

超过五千万元;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数

的 2/3 (即不足 6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0%(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

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8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注册地址的会议室或公司办公地址

的会议室或公司董事会指定的场所。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参加股

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五十一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验证年度股东大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的资格;

    (四)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五)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法律意见书应由两名执业律师和所在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名,加盖该律师事务所印

章并签署日期。公司董事会也可同时聘请公证人员出席股东大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五十二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9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五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六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七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八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

说明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10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

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六十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

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

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

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

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

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董事、监事人数、提名人资格、候选人资格、候选人初步审查程序;

   (三)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四)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五)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六十三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

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

                                        11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四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

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

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六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

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

委托书。

    第六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八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

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九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

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

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12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七十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

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七十一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

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

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公司可以通过视频、电话、网络等方式为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参与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

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

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

行职务时,由监事会副主席主持,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

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

    第七十四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

记录及其签署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

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五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

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

释和说明。公司可以邀请年审会计师出席年度股东大会,对投资者关心和质疑的公司年

报和审计等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13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

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

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

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八十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

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

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2/3 以上通过。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14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审议需要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

   (六)公司年度报告;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发行公司证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四)本章程的修改;

   (五)回购本公司股票;

   (六)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

   (七)股权激励计划;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四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是指应当由独立

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

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

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

                                        15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八十六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

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七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

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

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八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公司可以通过公开征集董事人选,为机构投资者和中小股东推荐董事候选人提供便

利。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实行累积投

票制度。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

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九条 首届董事候选人由发起人分别提名;下届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上届董

事会、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提名。

       首届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发起人提名,首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

人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下届由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候选人由上届监事会、持有或

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提名,下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

事候选人仍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九十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

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

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能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

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九十二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

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16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

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

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

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六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

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

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

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

票。

       第九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

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九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

股东大会决议中作特别提示。

       第一百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

之后立即就任。

       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

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七节 关联交易


       第一百零二条 本章程中所指的关联交易及关联人,应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17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市规则》第十章第一节所规定为准。

    第一百零三条 属于股东大会审议范畴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拟与关联方达成的交

易总额达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关联董事回

避后董事会不足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董事(含关联董事)就将该等交易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股东大会对该等交易作出相关决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 交易对方;

    (二)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任职的;

    (三) 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四)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以《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5 条第(四)项的规定为准);

    (五)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

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5 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

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一百零五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权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

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关部门的同

意后,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出详细说明。

    前款所述应当回避之关联股东包括: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位或者该交易

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的)

   (六)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

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18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七)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

人。

       第一百零六条 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的某项事项与某股东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

日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并

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联关系;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决议,必须由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的半数以上通过;

       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有关该关联事项的一

切决议无效,重新表决。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

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公司应将该协议的订立、

变更、终止及履行情况等事项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人以垄断采购和销售业务渠道等方式

干预公司的经营,损害公司利益。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商业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

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

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

及时披露。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比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的有关规定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

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9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

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

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

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

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

    公司选举董事采用累积投票制。股东在投票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持有的每一股份拥

有与应选出的董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把全部的投票权集中选举一人,亦可

分散选举数人。公司根据董事候选人所获投票权的高低依次决定董事的选聘,直至全部

董事聘满为止。累积投票制规则如下:

    1.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含两名)以上董事时,采取累积投票制;

    2.董事和独立董事分别选举;

    3.与会股东所持的每一表决权的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

    4.股东可以将所持股份的全部投票权集中投给一名候选董事,也可以分散投给数

位候选董事;

    5.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与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为有


                                       20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效投票权总数;

       6.股东对单个董事候选所投的票数可以高于或低于其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并且不必是该股份数的整数倍,但合计不超过其持有的有效投票权总数;

       7.投票结束后,根据全部候选各自得票的数量并以拟选举的董事人数为限,从高

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

       8.如出现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得票相同,且造成按得票多排序可能造成当选董事

人数超过拟选聘的董事人数情况时,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1)上述当选董事候选人得票数均相同时,应重新进行选举;

       (2)排名最后的两名以上可当选董事得票相同时,排名在其之前的其他候选董事当

选,同时将得票相同的最后两名以上董事再重新选举。

       上述董事的选举按得票从高到低依次产生当选的董事,若经股东大会三轮选举仍无

法达到拟选董事数,则按本条第 9 款执行;

       9.若当选董事的人数不足应选董事人数,则已选举的董事候选人自动当选。剩余

候选人再由股东大会重新进行选举表决,并按上述操作细则决定当选的董事。如经过股

东大会三轮选举仍不能达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董事人数,原任董事不能离任,

并且董事会应在十五天内开会,再次召集股东大会并重新推选缺额董事候选人;前次股

东大会选举产生的新当选董事仍然有效,但其任期应推迟到新当选董事人数达到法定或

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方开始就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

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

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能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21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

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

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

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应积极参加董事会,如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出席会议,也不能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时,董事会应提供电子通讯方式保障董事履行职责。董事连续二

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或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不能

履行职责,应主动辞职,否则董事会可以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一)董事的行为违反了公司章程;

       (二)在公开和非公开场合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或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对公司造成

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22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除下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一)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中

没有会计专业人士。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

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继续履行职责。

    出现第二款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二个月内完成补选。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

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

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

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视事件发生

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一百一十九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

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

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 1/3 以上独立

董事。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

权益不受损害。董事会秘书应当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第一百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

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除按本章程前节条款执行外,还应按本节以下条款执行,如前节条款内容

与本节条款内容不一致的,按本节条款执行。

    第一百二十三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23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一)根据法律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及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相关工作经验;

    (五)符合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任职的条件。

    第一百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备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

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

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

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

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

上的股东有权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第一百二十六条 公司的独立董事职位中至少包括一名资深会计专业人士。

    第一百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

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

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

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声明。

    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公布上述内容。

    第一百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但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一百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除行使董事职权外,还可行使以下职权:

    (一)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报告;

                                     24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提议召开董事会;

    (六)召开仅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七)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八)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者变相有偿方式

进行征集。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特别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如上述提议未被采纳或者上述特别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

露。

       第一百三十条 独立董事除认真履行董事的一般职权和上述特别职权以外,还应当

就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一)提名、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披露,以及利润

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委

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上市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六)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 300 万

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

效措施回收欠款;

       (七)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

       (八)公司拟决定其股票不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

交易或者转让;

       (九)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十)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

                                         25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

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一百三十一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其提供下列必要的

条件:

   (一)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

项,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董事会

审议事项相关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或作出进一步说明。

当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

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独立董事有权要求公司

披露其提出但未被公司采纳的提案情况及不予采纳的理由。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五年。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

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

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如遭遇阻碍时,可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会秘

书或高级管理人员予以配合。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公司应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

得额外的其他利益。

   (六)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

能引致的风险。

       第一百三十二条 经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审计、提名、战

略等专门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在薪酬与考核、审计、提名委员会中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

人。

       第一百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

       第一百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行文件和本章程的要求,

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26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一百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它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对不具备独

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的质疑或

罢免提议。

    第一百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时出席董事会会议,了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

情况,主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要的情况和资料。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大会提

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一百三十七条 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

大会予以撤换。

    除出现上述情况及《公司法》及本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或独立董事的情形外,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提前免职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

披露,被免职的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免职理由不当的,可以作出公开的声明。

    第一百三十八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

情况进行说明。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

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公司章程要求的人数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三节 董事会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四十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其中有 3

名董事为独立董事。

    第一百四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27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

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融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发现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资产时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

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

   (十七)发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

产时,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请股东大

会予以罢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

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四十三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

策。

    第一百四十四条 董事会审批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融资、关联交易及相关事

项的权限如下:

       (一)对外投资

       1、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的对外投资项目,累计投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20%的,但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后即

可实施,但属构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和法定要求须经股东大会批准的其他对外投资

事项除外;

                                       28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2、超过上述权限的对外投资,需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并报股东大会通过后实施。

     (二) 收购出售资产

     1、公司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的收购或出售资产,收购累计交易金额或出售累计交易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20%的,但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

的,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后即可实施,但属构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和法定要求须经公

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其他收购出售资产事项除外;

     2、超过上述权限的收购出售资产,需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并报股东大会通过后实施。

     (三)融资事项

     对致使公司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的融资事项由董事会作出决策;对致使公司资

产负债率超过70%的融资事项,或者公司资产负债率超过70%后的融资事项,须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

     融资事项是指公司向以银行为主的金融机构进行间接融资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综合授信、流动资金贷款、技改和固定资产贷款、信用证融资、票据融资和开具保函等

形式。

     (四)关联交易

     公司的关联交易均需通过董事会决议。

     1、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含同一标的或同一关联人在连续12个月

内达成的交易累计金额)低于3,000万元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不满5%

的,由公司董事会做出决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2、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含同一标的或同一关联人在连续12个月

内达成的交易累计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

上的,此关联交易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五)其他重大交易事项

     公司的其他重大交易事项均需通过董事会决议。其他重大交易事项是指除上述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融资、关联交易以外的交易事项。

     1、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单笔或累计交易金额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的重大事项,由董事会通过后执实施;

     2、超过上述权限的重大事项报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授权董事会就该重大事项组

织具体实施,董事会应向年度股东大会报告该重大事项在一年内的实施情况。但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中对该重大事项的审批有特别规定

                                     29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的,应按相关特别规定执行。

       董事会应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本条各项审批程序需按公司有关制度规定实

行逐级审批;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经股东大会特别授权,董事会对具体事项的审批权限可以高于上述标准。

       第一百四十五条 董事会运用公司资产所作出的风险投资范围为证券投资、风险投

资基金、房地产投资、信托产品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须经董

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下列风险投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

       (一)金额在人民币五千万元以上的除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以外

的风险投资;

       (二)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宜必须经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未经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时,必须经出席董

事会的 2/3 以上非关联董事审议同意。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

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不得为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外担保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反担

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为他人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中国证监会

制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

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第一百四十八条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长是公司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30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

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七)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谨慎授权原则,就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事项对董事长授权如下:

   1、对外投资:授予董事长对外投资单笔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15%

以上、且不超过 20%的决定权,董事长在同一会计年度内行使该决定权的累计金额不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20%;

   2、收购出售资产:授予董事长收购、出售资产单笔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净资产 15%以上、且不超过 20%的决定权,董事长在同一会计年度内行使该决定权的累

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20%;

   董事长批准上述事项后,应在下次董事会召开时,向董事会汇报相关情况。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长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董事会的其他职权,该授权需经全体

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并以董事会决议的形式作出。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内容应

明确、具体。

   除非董事会对董事长的授权有明确期限或董事会再次授权,该授权至该董事长任期

届满或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自动终止。董事长应及时将执行授权的情况向董事会汇

报。

       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董事长应提倡公开、民主讨论的文化,保证每一个董事会议程都有充分的讨论时间,

鼓励持不同意见的董事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确保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进行有效沟通,

董事会科学民主决策;董事长应采取措施与股东保持有效沟通联系,确保股东意见尤其

是机构投资者和中小投资者的意见能在董事会上充分传达,保障机构投资者和中小股东

的提案权和知情权。

       董事长对董事会的运作负主要责任,确保公司制定完善的治理机制和程序,确保及

时将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的议题列入董事会议程,确保董事及时、充分、完整地获

                                        31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取公司经营情况和董事会各项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确保董事会运作符合公司最佳利

益。

       第一百五十二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

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五十三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口头通知或电话通知

或书面通知或电子邮件通知。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一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一百五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八)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或电话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

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一百五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五十六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

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

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

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五十七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书面表决或传真表决或法律

认可其他表决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电话、视频、网络会议

等其他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五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

                                          32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五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董事会会议记录的保管期为 10 年。

    第一百六十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一百六十一条 董事应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

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

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

以免除责任。


                             第四节 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

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指定联络人。

    第一百六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有一定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知识,具有良

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但是监事不得兼任;

    (三)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

    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33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六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及时沟通

和联络,保证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联系;

    (二)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

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规定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协调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接待投资者来访,

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已披露的资料;

    (四)按照法定程序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准备和提交拟审议的董事会和股东

大会的文件;

    (五)参加董事会会议,制作会议记录并签字;

    (六)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公司董事会全体成

员及相关知情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

措施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七)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董事会、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八)协助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协议对其设

定的责任;

    (九)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时,应当提醒与会

董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就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

书应将有关监事和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上,并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十)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34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

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

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告。

    第一百六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

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一百六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兼任董

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

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或原任董事会秘书

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公司应当在有关拟聘任董事会秘书的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前将该董事会秘书的

有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如交易所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未提出异

议的,董事会可以聘任。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

报告。

    第一百七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在一

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章程第一百六十四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执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

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

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监事会的监督下

                                      35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

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

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按要求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

组织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当指派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

表或者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负责与深圳证券交易所

联系,办理信息披露与股权管理事务。


                             第五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

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

士。

       公司董事会可以设立公司治理委员会。公司治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治理有

关制度制定、修订工作提出建议,并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董事会决议情况进行有效

监督,定期开展公司治理情况自查和督促整改,推动公司结合实际情况不断创新治理机

制,形成具有自身特色的治理机制。

       第一百七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一百七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36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审计委员会可设立举报机制,关注和公开处理公司员工和客户、供应商、投资者以

及社会媒体对财务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质疑和投诉举报。

    第一百七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董事、总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总经理人员的人选;

    (三)对董事候选人和总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四)定期对董事会构架、人数和组成发表意见或提出建议。

    第一百八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董事与总经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三)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规和不尽职行为提出引咎和提请罢免等建议。

    第一百八十一条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一百八十二条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

审查决定。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长原则上不能同

时兼任总经理职务。若董事长兼任总经理职务,则聘任总经理的议案应由股东大会决议

通过,且关联人应回避表决。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八十四条 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一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样适用于总经

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四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四)~(六)关于勤勉

义务的规定,同样适用于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八十五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

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八十六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聘可以连任。


                                       37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一百八十七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八十八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八十九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九十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

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聘任合同规定。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总经理可以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

聘副总经理。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的工作,在总经理不能履行职权时,由总经理或董事

会指定一名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职权。

    第一百九十二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九十三条 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一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样适用于监

                                       38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九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

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九十五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

或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的,在改选出的

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九十六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九十七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

议。

       第一百九十八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九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二百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人,可以设副

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

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

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

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

举产生。

       监事会成员应具有与其任职资格、履职所需的管理、财务、公司治理相关的专业知

识或工作经验。公司可以引入机构投资者、中小股东及独立人士代表担任外部监事或独

立监事。

       第二百零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39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

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

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应当为监事会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组织保障,公司各部门和工作人员应积极配

合监事会开展工作,接受询问和调查。公司可编制监事会专门预算,为监事会开展工作

提供经费保障。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监事会应制定规范的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

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监督力度。

    第二百零三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

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送达全体监事。临时会议可以以传真、邮件或

专人送达等方式于会议召开前五日通知全体监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

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百零四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40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三节 监事会决议


    第二百零五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法:以会议方式进行。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亲自出席,监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时,可委托其他监事代

为出席,委托书应明确代理事项和权限。

    监事会会议应当半数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监事会做

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

    第二百零六条 监事会的表决程序为:有关议案经集体讨论后,采取记名或书面方

式表决。

    第二百零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

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监事会会议记录的保管期为 10 年。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百零八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订公司的财务

会计制度。

    第二百零九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

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 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

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

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

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


                                       41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

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

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

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

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存在股东违规占用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

还其所占用的资金。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等方式分配股利;公司优先采用现金

分红的方式分配股利。在具备现金分红的条件下下,公司应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应该每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和现

金分红,公司可以根据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分红,具体形式和分配比例由

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有关规定拟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四)现金分红比例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

的 30%。

    公司将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

                                      42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五)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当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4、公司如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可以

降低分红比例。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

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若公司当年亏损但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且同时满足上述第 2 至第 4 款之条件时,

如董事会认为必要,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及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审议通过后提请股东

大会批准,公司可以进行现金分红。

    (六)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

和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可以采用股票股利

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如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应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

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七)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

    1、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方案论证过程中,需与独立董事、监事充分讨论,根据

公司的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并结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在考虑对全体

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提出、拟定公司的利润分配预案。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后,利润分配事项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

会在制定和审议利润分配预案、现金分红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

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预

                                      43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案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并且经过半数独立董事同意方能通过。独立董事应当对利

润分配具体方案发表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并经监事会全体监事过

半数表决通过。

       3、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电话、传真、电

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充分听取

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即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若公司年度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说明

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利润分配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披露。公司在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未

提出现金分配的利润分配议案时除提供现场会议外,应同时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

平台。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条件和程序

       确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尤

其是分红政策或股东回报规划的,由董事会提交议案,并经监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股东大

会进行表决。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

       董事会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充分听取股东(尤

其是社会公众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董事会提出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的,应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或变更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监事会对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发表专项审核意见。

       董事会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作出决议的,应经全部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并经全体独立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通过。监事会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作出

决议的,应经全部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的,

应在提供现场会议的同时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4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部审计部门,配备专职审计人

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二百一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内部审计部门对审

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二百一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与审计委员会召开一次会议,报告内部审计

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

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百一十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层应设专人负责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应当

每季至少一次向适当管理层报告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公司管理层应该对审计报告有明确

的回复和行动方案。

    第二百一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

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

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二百二十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

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二百二十一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

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百二十二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

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二百二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二百二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委任填补空缺的会

计师事务所的报酬,由董事会确定,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二百二十五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三十天事先通知会

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

                                       45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 知


       第二百二十六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传真方式送出;

    (四)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五)以公告方式进行;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二百二十七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

人员收到通知。

       第二百二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式、

电话方式、邮件方式、电子邮件方式、专人送出或传真方式进行。

       第二百二十九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盖章,

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

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送出的,以被送达人回复电子邮件的日期为送达日

期;公司通知以书面传真送出的,以公司传真机输出的完成发送报告上所载日期为送达

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第二百三十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

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 告


       第二百三十一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网址:

http://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46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百三十二条 公司可以依法进行合并或者分立。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

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

散。

       第二百三十三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证券

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三十四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

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二百三十五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

       第二百三十六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

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三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中

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百三十八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

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

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47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三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

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

司。

       第二百四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

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

过。

       第二百四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

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

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百四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四十三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

《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


                                          48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四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

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

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

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四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

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四十六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

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四十七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四十八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本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本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五十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本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原

审批的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五十一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

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五十二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49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二百五十三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

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

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

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四)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及

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

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二百五十四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

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五十五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

歧义时,以在佛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五十六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不满”、“以

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五十七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五十八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

事规则。

    第二百五十九条 本章程在佛山市南海区签署。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八年十月




                                           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