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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德奥: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2018-10-23  

						证券代码:002260        证券名称:*ST 德奥         公告编号:2018-106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概况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7年2月27日和2017年3
月16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度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向各银行、非银
机构等主体申请授信额度,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2017年3月,公司分别与和
合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合资管”)和深圳市彼岸大道捌号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彼岸大道捌号投资”)签订了借款合同,实
际借款金额分别为人民币6,000万元和10,000万元。
    目前,公司正与相关债权方对债务解决方案进行密切的沟通,根据双方磋商
的进展,拟增加公司全资子公司德奥直升机有限公司为母公司的借款提供担保的
增信措施,担保额度合计为人民币16,000万元,分别是为和合资管向公司提供的
人民币6,000万元借款、彼岸大道捌号投资向公司提供的人民币壹亿元借款担保。
公司拟与和合资管签订《保证合同》,具体内容如下;公司与彼岸大道捌号投资
的相关增信协议正在商讨,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具体负责协
议的商讨及签署。
    二、合同主要内容
    甲方(债权人):和合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乙方(债务人):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丙方(保证人):德奥直升机有限公司
    鉴于:
    甲方委托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与乙方签订了合同编号为
“2016S0037dath001-贷 001”的《信托贷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2018年3月30日,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将信托计划项下对乙方的债权转至
甲方,甲方成为乙方的直接债权人。
       为了确保甲方项下债权的实现,丙方自愿为主合同项下乙方的债务向甲方提
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为明确甲方、乙方、丙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
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方、乙方、丙方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被担保主债权的种类、金额和期限
       丙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甲方依据主合同约定,委托光大兴陇信托有限责任公
司以信托贷款的方式向乙方发放贷款所形成的债权,信托贷款的币种为人民币,
本金数额为¥60,000,000元整(大写:人民币陆仟万元整),信托贷款共分为三
笔发放,期限为:1、2017年03月20日至2018年03月20日,金额为21,200,000元;
2、2017年3月20日至2018年9月20日,金额为12,200,000元;3、2017年4月13日
至2018年10月13日,金额为26,600,000元。
    2、保证方式
       2.1 丙方承担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即丙方对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对主
合同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全部债务的,甲方可
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丙方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2.2当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甲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
是否拥有其他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最高额保证、抵押、最高额抵押、
质押、最高额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甲方有权直接要求丙方承
担保证责任实现债权,并且丙方同意由甲方在各项保证中自主选择实现保证权利
的顺序和额度。
       3、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范围
    丙方保证担保的范围为主债权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
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
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差旅费、电讯费、律师费等)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债
务人的应付费用(如咨询服务费)。对于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甲方需
向丙方提供有效的发票予以证明实际支付的费用后,丙方可承担保证担保的责
任。
    4、保证期间
    丙方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约定的利息起算日至主合同约定的全部主债务清
偿之日起。
    5、合同的生效
    5.1 本合同自甲方、乙方、丙方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
并经乙方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通过之日起生效。
    5.2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的效力,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如主合
同被确认无效,则丙方对主合同债务人因返还财务或赔偿损失而形成的债务也承
担连带保证责任。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无效或无法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和可执行性,也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
    三、签订《保证合同》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拟签订《保证合同》是基于开展公司业务的基础之上,不会对公司
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公司现有对外担保余额中,无逾期对外
担保情况,无涉及诉讼的担保,未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承担损失。
    2、本保证合同生效后,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的担保、子公司对
公司的担保)累计已审批的担保额度合计为人民币 20,000 万元(含本次)。截
至目前,公司无其他担保事项,也无逾期担保数额。


    特此公告。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