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德奥:独立董事关于更换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2018-12-15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更换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文件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
董事,对公司拟聘任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现发表以下事前认可意见:
1、经过对有关文件的核查后,我们认为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具有中国财政部和证监会授予的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审计资格,认为瑞华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能够满足公司未来财务审计工作的要求,能够独
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此次审计机构变更不会影响公司财务报表的审计质
量,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聘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担任公司 2018 年度外部审计机构,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
2、我们同意将该项事宜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页无正文,为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更换 2018 年度审计
机构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阮 锋 梁锦棋 曾国军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