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德奥: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之专项法律意见书2018-12-28
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
之
专项法律意见书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第 33 层 02-07 单元(510623)
Room 02-07, 33/ F Guangzhou International Finance Center, No.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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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德奥通航”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广东伊立浦电器
指
或“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 指 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 指 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深交所 指 深圳交易所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信息披露管理办
指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法》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指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办法》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
指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规则》
《关于对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中
《问询函》 指
小板问询函【2018】第 866 号)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梧桐翔宇 指 北京市梧桐翔宇投资有限公司
云南瀚海 指 云南瀚海实业有限公司
临时托管协议 指 梧桐翔宇与云南瀚海签署的《临时托管协议》
梧桐翔宇持有并托管至云南瀚海的德奥通航 24.66%
托管股份 指
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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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指 人民币元
万元 指 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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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接受德奥通航的委托,根据《证券
法》、《公司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
关规定,就深交所中小板公司管理部于 2018 年 12 月 12 日《问询函》
要求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的有关问题,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本《专
项法律意见书》。
就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书,本所声明如下:
(一)经办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前业已发生或存在的事
实以及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问询函》所涉及的事实和法律问
题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经办律师已对公司及其他相关方提供的相关文件,根据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进行核查,本所律师是以某项事项发生之时所
适用的法律、法规为依据认定该事项是否合法、有效,对与出具本《专
项法律意见书》相关而因客观限制难以进行全面核查或无法得到独立证
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政府有关部门、其他有关机构或相关方出
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书》。
(三)为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及其他
相关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但对
于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本《专项法律意见书》只作引用而不进行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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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且不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于有关报表、数据、
审计和资产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
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且对于这些内容
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四)本《专项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向深交所回复《问询函》之
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五)公司对本所律师作出如下保证:公司已向本所经办律师提供
的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所需的所有法律文件和资料(包 括但不限于
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等)均是完整的、真实的、 有效的,
且已将全部事实向本所律师披露,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公司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
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权
签署该文件。
基于上述前提,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专项法律意见书。
一、《问询函》问题 1:请你公司补充说明所托管股份的限售状态
及承诺内容,进行股份托管的具体原因,所托管股份未来十二个月的处
置安排或承诺,本次股份托管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请律师核
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 梧桐翔宇所持公司股票限售状态及限售承诺
经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梧桐翔宇为德奥通航股东,认缴
及实缴出资时间均为 2013 年 6 月 20 日。根据德奥通航于 2013 年 6 月 28
日发布的编号为 2013-027 号《关于公司股东协议转让部分股份公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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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提示性公告暨公司股票复牌公告》以及《公司详式
权益变动报告书》、2013 年 7 月 25 日发布的编号为 2013-035 号《关于
股东追加承诺的公告》显示:2013 年 6 月 20 日,公司原控股股东立邦(香
港)实业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伊林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伊
拓投资有限公司以协议转让方式向梧桐翔宇转让公司 38463380 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 24.66%,梧桐翔宇从而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截至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梧桐翔宇所持公司股票的股份数量及限售情况如下:
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所持有限售条件股份 所持无限售条件股份
股东
股份数量 股份比例 股份数量 股份比例 股份数量 股份比例
梧桐
65,387,746 24.66% 0 0 65,387,746 24.66%
翔宇
梧桐翔宇做出的与股份限售相关的承诺及其履行情况如下:
承诺方 承诺内容 承诺时间 承诺期限 履行情况
在锁定期内,不转让所持有的
38,463,380 股伊立浦股份。若在上述股
份锁定期间发生伊立浦资本公积转增股 至 2014
梧桐 本、派送股票红利、配股、增发等使股 2013 年 年 07 月
履行完毕
翔宇 份数量发生变动的事项,上述锁定股份 07 月 22 日 22 日 结
数量相应调整。在上述股份锁定期间, 束
若违反上述承诺减持伊立浦股份,将减
持股份的全部所得上缴伊立浦。
本所认为,梧桐翔宇持有公司 24.66%股份(即托管股份)的承诺限
售期已于 2014 年 7 月 22 日届满并已履行完毕,本次股份托管不涉及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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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的限售承诺事宜。
(二)梧桐翔宇将股份托管至云南瀚海的具体原因
根据本所对德奥通航董事会秘书、梧桐翔宇实际控制人、云南瀚海
法定代表人的访谈核查,进行股份托管的具体原因为:1.因德奥通航出
现债务逾期和流动性短缺的问题,面临多起诉讼,对家电业务的开展和
企业及员工的稳定构成重大威胁,公司经营面临重大风险及股票被终止
上市交易的风险。为此,公司控股股东前期与多家潜在合作方进行了数
论磋商,其中云南瀚海有意对梧桐翔宇持有的公司股份进行经营托管。2.
云南瀚海唯一股东及其公司管理团队在过往珠宝贸易相关业务及与有关
合作方所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事宜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3.考虑到云南
瀚海拥有良好的股东背景及资金实力,而德奥通航作为一家上市公司,
妥善处理其目前面临的债务危机有利于有序化解德奥通航面临的债务风
险,有利于最大程度维护中小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此背景下,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与云南瀚海签署《临时托管协议》,拟借助
云南瀚海的资金实力及其管理团队在债务重组方面的丰富经验,使公司
尽快摆脱困境。
本所认为,德奥通航、梧桐翔宇、云南瀚海陈述的股份托管原因不
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契合目前公司经营实际,公司控股股东借助
第三方力量化解公司债务危机,亦为维护公司、中小投资者、债权人利
益的积极举措。
(三)托管股份未来十二个月的处置安排或承诺
梧桐翔宇确认并承诺,未来 12 个月对托管股份暂无转让、减持或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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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其他任何处置的安排,并将保持现有持股份额的状态。而在《临时托
管协议》中,梧桐翔宇并未授予受托方云南瀚海处置托管股份的权利,
因此在托管期限(自托管协议生效之日起 10 个月)内,云南瀚海也不可
能处置托管股份。
另经本所核查,托管股份已分别于 2018 年 3 月 15 日、2018 年 3 月
28 日、2018 年 4 月 9 日被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因诉讼保全而轮候冻结,其中浙江省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到期日为 2021 年 3 月 14 日。另据梧桐翔宇反
映,上述司法冻结涉及 3 宗诉讼案件,债权人分别为渤海汇金证券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邵天裔、苏州安泰成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因梧桐翔宇
未到期还款付息,被前述债权人诉至法院并申请保全托管股份。目前 3
宗诉讼案件均处于一审阶段,尚未开庭审理。据此,在未来 12 个月,如
梧桐翔宇未能妥善解决前述 3 宗诉讼案件并经案件对方当事人同意解除
保全措施,该托管股份在冻结期间依法不得转让。即在股份冻结期间,
梧桐翔宇不可能处置托管股份。
综上,本所认为,未来 12 个月梧桐翔宇对托管股份的持股状态将不
会发生变化并处于稳定状态。
(四)本次股份托管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
施民事法律行为”;《公司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股东可以委托代理
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
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委托人
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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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一切事务。”《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股
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
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五十九条规定:“股
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或
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
表决权。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
决。”据此,梧桐翔宇有权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托管至云南瀚海,并授
权其代理行使有关股东权利。
根据《合同法》第 52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
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
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
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
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进一步作出解释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
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经本
所查核,梧桐翔宇与云南瀚海签署《临时托管协议》为其双方真实意思
表示,《临时托管协议》条款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股份托管符合《民法总则》、《公司法》、
《合同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
定,本次股份托管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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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问询函》问题 2:请你公司结合托管股份对应的具体权限范围,
充分说明你公司判断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的原因及合理性,
托管方和受托方是否构成一致行动人,云南瀚海是否能自主行使受托股
份对应的表决权。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的原因及合理性
根据德奥通航及相关各方的访谈笔录、声明与承诺及《临时托管协
议》内容等情况,托管双方签署的《临时托管协议》之合同目的为通过
发挥托管双方的各自优势,更好地解决德奥通航面临债务问题,以确保
公司的持续经营,公司控股股东变更非《临时托管协议》之合同目的;
关于《临时托管协议》对托管股份的权利委托安排,首先,托管股
份的财产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收益权、分红权、剩余财产分配权、处分
权等)及其他协议未托管的权利由梧桐翔宇保留,云南瀚海的受托权利
仅限于围绕债务处理等事项,针对债务重组方案、重大资产处置、重大
合同签署行使表决权以及为此查阅公司资料、开展尽职调查的权利,另
云南瀚海享有提名 2 名董事候选人、1 名监事候选人的权利。
但是,云南瀚海行使表决权,首先必须以梧桐翔宇的名义进行,其
次根据《临时托管协议》第二条 1.4.2②约定,云南瀚海行使表决权时由
梧桐翔宇另行出具托管或授权文书。而按照德奥通航《章程》第 67 条规
定,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委托书应当载明“是否具有表
决权、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
的指示;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由此可见,云
南瀚海就股东大会具体表决事项进行表决,仍在梧桐翔宇的控制之下。
另,关于云南瀚海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的合同权利,同样其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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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需以梧桐翔宇的名义进行,而根据德奥通航《章程》第 140 规定,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第 200 条规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故从
《临时托管协议》约定的云南瀚海董监事提名人选的数量(董事两名、
监事一名)来看,云南瀚海在托管期间,不可能实际控制德奥通航董事
会和监事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德奥通航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因本次股
权托管而发生变更。
(二)托管方和受托方是否构成一致行动人的说明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一致行
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
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在上市公司的收
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
人。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一)
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二)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三)投
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
者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四)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
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五)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
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六)投资者
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七)持有投资者 30%
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八)在投资者
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九)持有投资者 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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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
司股份;(十)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
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述亲属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本公司股份;(十一)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
有本公司股份;(十二)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
据德奥通航反映,公司目前业务发展前景稳定,但暂时陷入了经营
困难,面临多起诉讼。在此情形下公司控股股东将股份托管至梧桐翔宇,
是本着借助云南瀚海债务重组经验和资金实力,纾解公司现金流困境,
云南瀚海亦承诺其并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另经本所核查及云南瀚海、梧桐翔宇的声明,云南瀚海并不直接或
间接持有德奥通航的股份,与德奥通航不存在关联关系,并且云南瀚海
与梧桐翔宇亦互相独立,彼此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云南瀚海与梧桐翔
宇未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且由于云南瀚海并不直接或间接持有德奥通航
的股份,托管标的为梧桐翔宇的全部持股,因此云南瀚海与梧桐翔宇签
署《临时托管协议》的行为,并不会产生增加梧桐翔宇股份表决权数量
的法律后果。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托管双方不构成《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规定的一致行动人关系,梧桐翔宇与云南瀚海之间不构成一致行动人。
(三)云南瀚海能否自主行使受托股份对应的表决权。
如前分析,云南瀚海行使表决权必须以梧桐翔宇的名义进行,并且
根据《临时托管协议》第二条之 1.4.2②约定,云南瀚海行使表决权时由
梧桐翔宇桐翔宇另行出具托管或授权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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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德奥通航《章程》第 67 条规定,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大会的委托书应当载明是否具有表决权、对股东大会每一议程投票的指
示(赞成、反对或弃权),并加盖法人单位印章,即《临时托管协议》
之表决权委托仅为概括授权安排,云南瀚海就股东大会具体表决事项行
使表决,必须根据梧桐翔宇于授权委托书载明的指示进行,所以云南瀚
海代为行使的表决权将始终在梧桐翔宇的控制之下。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根据《临时托管协议》安排,云南瀚海并不
能自主行使受托股份对应的表决权。
三、《问询函》问题 3:请你公司补充披露本次股份托管的对价安
排,股份托管协议生效的时点及条件,并自查本次股份托管协议是否存
在应披露而未披露内容。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份托管的对价安排
经本所与梧桐翔宇、云南瀚海分别确认,本次股份托管无对价安排。
云南瀚海唯一股东认为,德奥通航的困境是由于通航业务的拖累引致的,
其家电业务一直非常稳定,近几年年均盈利均达到数千万元,是不错的
标的,云南瀚海希望通过股份托管对德奥通航有更深入的了解,在托管
期间届满后,如果德奥通航债务问题得以顺利解决,其希望积极推动德
奥通航家电业务板块的重建,并同时寻找与其现有珠宝业务资源的大消
费海内外市场战略之结合而谋发展。梧桐翔宇也认为,本次股份托管不
涉及财产性权利的转让,托管至云南瀚海无需另行支付对价,债务重组
的完成,也会加大未来云南瀚海与梧桐翔宇合作的可能性,并为双方创
造更多的合作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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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份托管协议生效的时点及条件
根据《临时托管协议》第八条约定,协议自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经与梧桐翔宇及其实际控制人、云南瀚海确认,协议签署于 2018 年 12
月 11 日,故协议自该日生效,协议各方均确认此外未设其他生效条件。
(三)本次股份托管协议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内容
经德奥通航自查,本次股份托管协议中,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
露内容。本所经查《临时托管协议》条款,并根据与梧桐翔宇、云南瀚
海访谈了解相关股份托管情况,德奥通航披露的股份托管的情况与协议
约定以及托管双方反映的情况一致,本次股份托管事宜已按《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如实披露,协议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内容。
综上,本所认为,本次股份托管协议自 2018 年 12 月 11 日生效,股
份托管无对价安排,托管协议不存在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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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
于对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函》之专项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吴昕
签名:
经办律师:康考利、施广俊
签名:
2018 年 12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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