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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德奥: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2019-01-22  

						证券代码:002260         证券名称:*ST 德奥         公告编号:2019-010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18 日收到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2018)粤 03 民初 3140 号”应诉通知书,法院已
受理深圳市彼岸大道捌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彼岸大道”)
因借款合同纠纷对本公司提起的民事诉讼案,该诉讼于 2019 年 3 月 11 日开庭
审理。
    一、诉讼基本情况
    (一)本次诉讼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1、原告:深圳市彼岸大道捌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住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西福中路北新世界中心四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市彼岸大道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委派代表:黄立
    2、被告一: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松岗松夏工业园工业大道西 9 号
    法定代表人:王鑫文(现已变更为张之珩)
    3、被告二:浙江中捷环洲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住址:浙江省玉环县珠港镇陈屿兴港路
    法定代表人:万钢
    4、被告三:深圳前海伊立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法定代表人:王鑫文(现已变更为张之珩)
    5、被告四:德奥直升机有限公司
    住所:南通市苏通科技产业园清枫路 1 号清枫创业园 D1 栋一楼 A
    法定代表人:朱家钢
    6、第三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 13 号南岳大厦 1 层 102 房及 15 至 19 层
    法定代表人:杨伟


    二、本次诉讼的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
  (一)诉讼请求(诉讼请求 1-4 条金额合计为人民币 119,808,895.66 元)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贷款本金人民币 100,000,000.00 元(大写:人
民币壹亿元整);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贷款利息(利息数额以实际发放的贷款本金为基
数,按年利率 9%为标准,自 2017 年 8 月 22 日计算至全部贷款实际到期日即 2018
年 3 月 6 日,扣除被告一已支付的利息 100,237.67 元,上述贷款利息共计人民
币 4,799,762.33 元);
    3、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贷款利息(逾期利息数额以实际发放贷款本金为
基数,按年利率 15%为标准,自 2018 年 2 月 22 日计算至全部贷款实际到期日
即 2018 年 3 月 6 日;按年利率 24%为标准,自实际到期日之次日即 2018 年 3
月 7 日计算至清偿之日。现暂计至 2018 年 8 月 23 日的逾期贷款利息数额为人
民币 11,833,333.33 元);
    4、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律师费人民币 3,080,000.00
元、开具保函的费用人民币 95,800.00 元,上述金额共计人民币 3,175,800.00
元);
    5、判令被告二对诉讼请求 1-4 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判令确认原告对被告三持有的北京卡拉卡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 450 万
股股份享有质权,并有权以其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7、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共同承担。
    (二)事实和理由
         1、2017 年 3 月 15 日,深圳市彼岸大道捌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与公司签署了《融资协议》(编号:JADATH-RZXY001),约定:
       (1)由彼岸大道以银行委托的方式向公司发放贷款,贷款金额为不超过
100,000,000 元;
       (2)贷款期限总计为 18 个月,其中前 12 个月为固定期限,融资期满 12
个月时借款方有权选择是否提前结束本笔贷款,若借款方于固定期限到时期前
仍未递交结束申请则视贷款期限为 18 个月;
    (3)贷款合同项下贷款利率为 9%/年;
    (4)当被告一出现未按约定时间足额支付利息,彼岸大道有权在逾期支付
利息 10 个工作日后通知被告一融资协议项下贷款本息到期,原告发出通知当日
为贷款到期日,被告一收到时贷款到期通知后应立即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并向
原告支付自逾期日起应付未付金额每日千分之一的逾期罚息;
       2 、 同 期 , 彼 岸 大 道 与 被 告 二 签 署 了 《 机 构 保 证 合 同 》( 编 号 为
JADATH-JGDB001),约定被告二为被告一向原告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3、同期,彼岸大道作为委托人,第三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作
为受托人,被告一作为借款人,三方签订了《委托贷款贷款合同》(编号为
GZ1710720170009),约定由原告委托第三人向被告一发放贷款,嗣后,2017 年
3 月 17 日原告通过第三人向被告一发放了人民币贷款 100,000,000 元整。
    被告一于 2017 年 8 月 21 日依约向彼岸大道支付利息 3,925,000.00 元,后
又于 2018 年 2 月 21 日、2018 年 3 月 21 日向原告偿还利息共计人民币 100,237.67
元。
       4、2018 年 3 月 6 日,原告向被告一寄送了《提前还款通知书》,通知被告
一借款本金全部到期,要求被告一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 10 日内偿还全部借款本
金、利息及罚息。
       5、2018 年 3 月 17 日,原告、被告一及被告三三方签订了《融资协议之补
充协议》(编号:JADATH-RZXY001-补),约定原告与被告三签署《质押合同》,
将其持有的北京卡拉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的股权质押给原告,为主合同项
下原告的债权等提供股权质押担保责任。
    6、2018 年 3 月 18 日,原告作为质押权人、被告三作为质押人签订了《质
押合同》(编号:BADD-YLP-ZY20180301),约定被告三为主合同项下原告的债权
等提供股权质押担保。
    7、2018 年 3 月 20 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作出了(京朝)股
质登记设字【2018】第 00001330 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出质人为被
告三,质权人为原告,出质股权所在公司为北京卡拉卡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出质股权数额为 450 万股股份。
    8、2018 年 10 月 23 日,被告四作为保证人、原告作为债权人、被告一作
为债务人,三方签署了《保证合同》(编号:JADATH-JGDB002)一份,约定:
    (1)被告四对《融资协议》《委托贷款借款合同》项下债务提供连带责任
担保;
    (2)保证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债权人
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
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差旅费、电讯费、律师费等)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
债务人应付的费用(如咨询服务费)。
       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起,被告一仍然未向原告支付本金、利息、罚息及其他
违约金和相关费用,被告二、被告四未履行保证责任,被告三亦未履行质押担
保责任。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目前,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和
期后经营业绩的影响,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予以披露,敬请广大投资
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
    公司将积极与彼岸大道进行和解磋商,争取达成正式的和解;同时,公司
计划通过加快回收应收账款、处置资产及股东借款等方式,多渠道筹措偿债资
金。


       五、重大风险提示
    本次因公司出现债务逾期事项而导致的诉讼,如后期双方未能达成和解,
法院判决公司败诉并要立即执行原告诉求的话,将会采取财产保全等措施,这
对公司的经营有重大影响;同时,其他债权人知悉后亦可能向法院发起同样的
诉讼请求及财产保全措施。
    客户、供应商知悉前述状况后,可能造成双方的合作终止,给公司的生产
经营造成重大不利状况的风险。另外,如公司债务逾期状况无法得到妥善解决,
公司银行账户、厂房及其他财产可能面临被相关债权人轮候冻结、查封。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
  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
  风险。
    特此公告。
                                       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