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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德奥: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9-02-16  

						               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第 33 层 02-07 单元(510623)
             Room 02-07, 33/ F Guangzhou International Finance Center, No. 5
             ZhujiangWestRoad,Tianhe District, Guangzhou 510623, P.R.China
                 电话:+86 20 8928 1168        传真:+86 20 89285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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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
致: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于 2019 年

2 月 15 日接受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

就贵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现行有效的《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贵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贵公司所提供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

均为真实、完整、有效之文件,资料上的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的,公

司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

且无任何隐瞒、疏漏或重大误导之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

勤勉尽责精神,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贵公司提供的本次股

东大会召集、召开、表决等相关事实和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本所

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除此之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在

此基础上,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此前与本次股东大

会相关事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2 / 10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19 年 1 月 16 日,贵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

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new/index)、深圳证券

交易所(http://www.szse.cn)刊载了《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简称“《董事会决议公告》”

和《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2019 年 2 月 14 日,贵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

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new/index)、深圳证券

交易所(http://www.szse.cn)刊载了《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更正公告》(以下简称

“《更正公告》”)。

       根据上述《董事会决议公告》、《会议通知》及《更正公告》,本

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就此作出决议,并于

会议召开前 15 日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会议通知》已明确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投

票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登记方法等必要事项,其中,股权登记日

(2 月 1 日)与会议召开日期(2 月 15 日)之间间隔不超过 7 个工作

日。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公司法》第

100、101 条、《股东大会规则》第 4、18 条、《公司章程》第 49 条的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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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两

种方式,与《会议通知》所告知的召开方式一致。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19 年 2 月 15

日下午 3:30 在佛山市南海区松岗松夏工业园工业大道西公司会议室

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所告知的时间、地

点一致。

    3.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陈国辉先生主持,

符合《公司法》第 101 条、《股东大会规则》第 27 条、《公司章程》

第 73 条之规定。

    4.经本所律师核查,2019 年 2 月 14 日至 2019 年 2 月 15 日,贵

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

统向贵公司流通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服务: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2 月 15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2 月 14 日下午 15:00 至 2019 年 2 月 15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

司法》第 102 条、《股东大会规则》第 20、21 条、《公司章程》第 86

条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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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1 名,股东名称为北京市

梧 桐 翔 宇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 简 称 梧 桐 翔 宇 ), 代 表 的 股 份 总 数 为

65,387,746 股。

     梧桐翔宇授权自然人宋海洋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为此,贵公司向

本所提交了相关授权文件和授权各方主体资格文件,经本所律师核查,

该等文件形式上符合《公司章程》的具体要求。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股东梧桐翔宇授权宋海洋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符合《公司法》第 106 条、《股东大会规则》第 20 条第

3 款以及《公司章程》第 65 条、第 66 条、第 67 条的规定,该授

权合法、有效,委托代理人宋海洋具有代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行使

表决权的合法资格。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

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7 名,所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67.39 万股,占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541%。

上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和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综上,经本所律师查验,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具有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合法资格。

     3.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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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本所律师核查,除贵公司股东外,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现场会议的还有贵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

定以及《会议通知》相关内容,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人员具有合法资格。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符合《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主持人在现场会议表决之

前宣布了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第 30 条及《公司章程》第 77 条的有关规定。

    2.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表决的事项与公司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议案一致,与《会议通知》载明的议案一致,未出

现审议过程中修改议案的情形,符合《公司法》第 102 条、《股东大

会规则》 第 14 条、第 34 条和《公司章程》第 59 条、第 91 条

的相关规定。

    3.根据本所律师核查,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就本次

股东大会 3 项(9 个子议案)议案以记名方式逐项投票表决,该表决

方式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第 33 条、《公司章程》第 90 条、第 93
                             6 / 10
条、第 96 条之规定。

    4.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推举了股东代表、董事代表、

及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第 37 条、

《公司章程》第 94 条之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的统计

清点、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

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非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01《选举陈国辉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6566.4454】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9%】;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数【27.6708】

万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06%】。

    1.02 《选举宋子超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6566.4554】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9%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数【27.6808】

万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07%】。

    1.03 《选举王海秦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6566.4454】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9%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数【27.6708】
                               7 / 10
万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06% 】。

    1.04 《选举戚勇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票【6566.4454】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

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9%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数【27.6708】

万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06% 】。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2.01 《选举曾国军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票【6566.4453】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39%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数【27.6707】万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06% 】。

    2.02 《选举杨振玲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票【6566.4453】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39%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数【27.6807】万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06% 】。

    2.03 《选举桂芳女士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票【6566.4453】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39%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数【27.6707】万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06% 】。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五届监事会

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3.01 《选举李美霖女士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8 / 10
       同意票【6566.4552】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39%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数【27.6806】万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06% 】。

       3.02 《选举王文玺先生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同意票【6566.4452】万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99.39%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股份数【27.6706】万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06% 】。

       经审查,上述议案表决程序和结果符合《公司法》第 103 条、

《股东大会规则》第 33 条和《公司章程》第 81 条、82 条、 84 条、

第 86 条、第 96 条之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议案的表决程序和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等相关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

       (以下无正文)




                               9 / 10
(此页无正文,《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德奥通用航空

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吴昕

    签名:



    经办律师:章燕、兰盼

    签名:



    2019 年 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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